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意见的通知

时间:2018-08-16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从2018年8月16日至8月3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向市建委反馈。 联系人:周皇丰,联系电话(传真):87021901。 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2413室,邮编310026。 

附件:《关于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市建委

2018年8月16日

附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业得到了长足地发展,推行的领域不断拓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还不同程度存在着市场分割、政出多门、地方行政干预、围标串标、专家不公等问题。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是一项“阳光工程”,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部署要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以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为重点,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为着力点,不断深化招投标“放管服”改革,营造规范有序、公平正义和充满活力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二)实施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三)工作目标。2018年,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制度框架。2019年,推广应用行业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标准体系,建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运行和管理格局。

 二、构建全市招投标管理“一盘棋”格局 

(四)统一全市招投标管理政策。针对当前招投标市场九龙治水、政出多门的现状,由市建委牵头制定出台含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全市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全市上下招投标管理“一盘棋”,各区、县(市)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在管理办法出台后及时修订或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统一行业招投标监管标准。建设、交通、水利、绿化等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管理办法出台后依据各自职责要对照制定管理标准,落实行业招投标监管“三统一”: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统一评标办法、统一招投标管理业务系统。 

(六)统一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在我市现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整合评标专家资源,打破区域界限,推动专家资源和专家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实践专家远程异地评标。

 三、建立开放统一的招投标市场 

(七)严禁违规提高投标门槛。各属地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以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或设定特定的资质(资格)等不合理条件,违规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

 (八)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禁止在招标条件中设置较高的业绩条件、奖项或推荐性试点名录等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通过设置地区性奖项、业绩、信用等级等,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公平竞争。

 四、禁止擅自改变招标方式 

(九)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级政府不得在不具备转变方式的情况下通过会议讨论、简复等方式擅自违规改变招标方式,不得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变更为邀请招标、甚至直接发包。 

(十)禁止违规采用抽签、摇号或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五、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十一)建立专家评标后评估制度。构建评标质量后评估和重大争议资深专家复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专家评标工作中的错误。通过招标项目后评估方式,完善专家考核工作机制和建立专家信用档案,同时建立评标专家的定期轮换和清出制度,保持专家队伍的严肃性、专业性和流动性。 

(十二)出台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对评标专家考核管理,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行为,保障评标工作公平公正。

 (十三)加强专家违规行为处理。严厉打击评标专家权力寻租非法干涉招标投标中标结果,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终身清出评标专家库,涉及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落实招投标工作职责 

(十四)强化招标业主负责制。招投标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深化“放管服”改革,政府要简政放权还权于市场,强化招标业主负责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环节赋予业主更多的权力,业主单位要以对建设项目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起招标责任。 

(十五)严厉打击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各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加大打击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与纪委、监委、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重大招投标案件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招投标活动中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行为。 

七、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十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各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各区、县(市)在市场与现场联动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属地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营造招投标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八、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招投标管理 

(十七)实现招标投标各环节网上运行。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各行业招投标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招标投标各环节网上运行,实现招标公告、招标、提疑、答疑、投标等文件网上传输,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切实提高招投标效能。

 (十八)探索人工智能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引入人工智能,开发完善人工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减少专家自由裁量权,提高评标效率和客观公正性,逐步实现专家评标到人工智能评标。 

(十九)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互联网+监管”模式为导向,建设全市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化体系,推动招投标监管信息共享,通过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进一步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 

九、加强监管机构自身能力建设 

(二十)强化招投标监督力量配置。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增强招投标监管力量,确保有专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和不少于3人的专业执法人员配备,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十一)加强政策宣贯及人员培训。通过召开招标投标工作专题研讨、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培训、政策宣贯等活动,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增强招标投标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全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工作质量。 

十、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树立招投标系统管理的理念,建立与全市统一招投标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市区两级联动,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按照部门联合、按标监管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多行业联合执法,每年不少于二次进行全市招标投标市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市建委切实担负起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于专项督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整改的,市建委及市各有关部门向区、县(市)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发放督办整改单,逐一督办,同时将问题抄告本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委。不积极整改的,或已造成严重违法违规事实无法整改的,在抄告本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同时,报送市纪委、市监委,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关于公开征求《关于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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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我委牵头起草了《关于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本文件从2018年8月16日至8月30日公开向社会征求意见,如有意见或建议,请向市建委反馈。 联系人:周皇丰,联系电话(传真):87021901。 通讯地址:杭州市江干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2413室,邮编310026。 

附件:《关于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稿)》                                                                                    

 市建委

2018年8月16日

附件:

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促进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指导意见

 (征求意见稿)   

近年来,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事业得到了长足地发展,推行的领域不断拓展,在维护市场公平竞争、提高经济效益、保护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和招投标活动当事人合法权益和加强廉政建设等方面发挥了积极的作用。但同时也应看到,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市场还不同程度存在着市场分割、政出多门、地方行政干预、围标串标、专家不公等问题。实施工程建设招投标是一项“阳光工程”,也是从源头上预防腐败的重要举措。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营造风清气正的招投标市场,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提出以下指导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的十九大精神,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促进建筑业持续健康发展的意见》的部署要求,处理好政府和市场的关系,坚持标本兼治、预防为主,坚持公平优先、兼顾效率,以政府投资项目招投标监管为重点,以制度创新、机制创新、服务创新为着力点,不断深化招投标“放管服”改革,营造规范有序、公平正义和充满活力的招投标市场环境。 

(二)实施范围。本指导意见适用于杭州市行政区域范围内的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三)工作目标。2018年,制定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相关制度,建立完善统一的制度框架。2019年,推广应用行业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管理标准体系,建成全市统一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运行和管理格局。

 二、构建全市招投标管理“一盘棋”格局 

(四)统一全市招投标管理政策。针对当前招投标市场九龙治水、政出多门的现状,由市建委牵头制定出台含房屋建筑及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全市统一的招投标管理办法。全市上下招投标管理“一盘棋”,各区、县(市)政府政府各部门要在管理办法出台后及时修订或清理有关规范性文件。 

(五)统一行业招投标监管标准。建设、交通、水利、绿化等招投标行政主管部门要在管理办法出台后依据各自职责要对照制定管理标准,落实行业招投标监管“三统一”:统一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统一评标办法、统一招投标管理业务系统。 

(六)统一全市综合评标专家库建设。在我市现有综合评标专家库的基础上,进一步调整整合评标专家资源,打破区域界限,推动专家资源和专家信用信息互联共享,积极创造条件探索实践专家远程异地评标。

 三、建立开放统一的招投标市场 

(七)严禁违规提高投标门槛。各属地政府、各有关部门不得以设置备案、登记、注册、设立办事机构(分公司)或设定特定的资质(资格)等不合理条件,违规限制本地区、本系统以外的潜在投标人参与投标活动。

 (八)严格招标文件备案管理。禁止在招标条件中设置较高的业绩条件、奖项或推荐性试点名录等作为强制性资格条件,排斥潜在投标人。禁止通过设置地区性奖项、业绩、信用等级等,设置市场壁垒,限制公平竞争。

 四、禁止擅自改变招标方式 

(九)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各级政府不得在不具备转变方式的情况下通过会议讨论、简复等方式擅自违规改变招标方式,不得将依法必须公开招标的项目变更为邀请招标、甚至直接发包。 

(十)禁止违规采用抽签、摇号或费率招标等方式直接选择潜在投标人、中标候选人或中标人。 

五、规范评标专家行为 

(十一)建立专家评标后评估制度。构建评标质量后评估和重大争议资深专家复审制度,及时发现和纠正专家评标工作中的错误。通过招标项目后评估方式,完善专家考核工作机制和建立专家信用档案,同时建立评标专家的定期轮换和清出制度,保持专家队伍的严肃性、专业性和流动性。 

(十二)出台评标专家管理办法。加强对评标专家考核管理,规范评标专家抽取和评标行为,保障评标工作公平公正。

 (十三)加强专家违规行为处理。严厉打击评标专家权力寻租非法干涉招标投标中标结果,评标专家违法违规行为一经查实终身清出评标专家库,涉及违法的移送公安机关处理。 

六、落实招投标工作职责 

(十四)强化招标业主负责制。招投标是工程项目建设的重要环节,深化“放管服”改革,政府要简政放权还权于市场,强化招标业主负责制,在法律法规的框架下,在资格审查、评标定标等环节赋予业主更多的权力,业主单位要以对建设项目高度负责的精神切实履行起招标责任。 

(十五)严厉打击招投标违法违规行为。各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加大打击招投标违法违规案件的查处力度,加强与纪委、监委、公检法等部门沟通、协调和配合,建立重大招投标案件处理联席会议制度,创新工作方法,形成监管合力,严厉打击招投标活动中资质挂靠、围标串标、虚假招标等行为。 

七、完善市场主体信用体系建设 

(十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关于健全社会信用体系的要求,增强行业信用意识,加强行业自律,强化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探索建立全市统一的信用评价标准,各招投标行业监管部门、各区、县(市)在市场与现场联动管理的基础上建立完善属地信用评价体系。强化企业信用评价结果在招标投标活动中的应用,营造招投标诚信经营的市场氛围。 

八、运用科技手段创新招投标管理 

(十七)实现招标投标各环节网上运行。工程建设项目全面推行电子招投标,各行业招投标主管部门要大力推动招标投标各环节网上运行,实现招标公告、招标、提疑、答疑、投标等文件网上传输,减少招投标过程中的人为因素,切实提高招投标效能。

 (十八)探索人工智能评标。在评标过程中引入人工智能,开发完善人工智能辅助评标系统,减少专家自由裁量权,提高评标效率和客观公正性,逐步实现专家评标到人工智能评标。 

(十九)借助信息化手段提高监管效率。各行业主管部门要以“互联网+监管”模式为导向,建设全市招标投标监管信息化体系,推动招投标监管信息共享,通过招标投标监管工作信息化,提高工作效率和工作质量,促进招标投标活动的进一步公开、公平、公正和透明。 

九、加强监管机构自身能力建设 

(二十)强化招投标监督力量配置。各、县(市)政府要高度重视培育和增强招投标监管力量,确保有专门的招投标监管机构和不少于3人的专业执法人员配备,做好机构编制、人员和经费保障。

 (二十一)加强政策宣贯及人员培训。通过召开招标投标工作专题研讨、工作例会、组织业务培训、政策宣贯等活动,加强对全市招标投标管理工作的监督和指导,增强招标投标管理人员业务素质,提高全市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工作质量。 

十、强化招投标监督管理 

(二十二)加强事中事后监管。树立招投标系统管理的理念,建立与全市统一招投标相适应的监管体系。加强市区两级联动,加强市场与现场联动。按照部门联合、按标监管的基本原则,全面推行“双随机、一公开”监管,开展多行业联合执法,每年不少于二次进行全市招标投标市场事中事后监督检查,加大监督检查力度,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二十三)强化组织领导。市建委切实担负起我市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改革创新的组织协调和督促指导责任,市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协作、密切配合。对于专项督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整改的,市建委及市各有关部门向区、县(市)招标投标主管部门发放督办整改单,逐一督办,同时将问题抄告本级党委、政府和纪委、监委。不积极整改的,或已造成严重违法违规事实无法整改的,在抄告本级党委、政府和纪委同时,报送市纪委、市监委,并在全市范围内通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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