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79/2019-0040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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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建工〔2019〕27号 | 公开日期 | 2019-05-15 15:20:27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6-2019-0012 |
政策原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施工质量管理优化监管服务的通知 | ||
政策解读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施工质量管理优化监管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 ||
图解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施工质量管理优化监管服务的通知》政策解读 |
2018年12月18日至12月25日在杭州建设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具体网址: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18/12/18/art_1692623_38649038.html),共收到反馈意见12条。
序号 | 提出建议单位 | 提出的具体建议 | 对应条文 | 采纳情况 | 采纳情况说明 |
1 | 杭州市财政局 | 建议将“列入部门财政预算予以保证”修改为“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 第四条第(二)项 | 采纳 | 已修改为“由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
2 | 杭州市气象局 | 第一段发文依据中,建议将2018年10月16日市建委、财政、气象、质监局召开防雷工作会的会议纪要增加作为发文依据 | 第一段 | 采纳 | 已增加“《防雷工作会议纪要》(杭建工发〔2018〕505号)” |
3 | 杭州市气象局 | 第二条“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检测管理”第(二)项中,删去“实施防雷竣工检测的应符合《浙江省防雷检测业务规范》的要求” | 第二条“加强建设工程防雷检测管理”第(二)项 | 采纳 | 已删去 |
4 | 杭州市气象局 | 第四条“优化监管服务”第(一)项中,段末增加“并及时将防雷竣工检测项目清单和检测机构信用记录反馈给气象部门” | 第四条“优化监管服务”第(一)项 | 部分采纳 | 已增加“并将检测机构信用记录反馈给气象部门”;防雷检测项目清单无需提供。已和气象部门沟通。 |
5 | 杭州市气象局 | 第四条“优化监管服务”中增加一项,内容为“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检测机构的监管,建立防雷检测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活动,对检测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对防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质量考核和双随机检查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建设部门。” | 第四条“优化监管服务” | 采纳 | 第四条“优化监管服务”第(四)项中增加“气象部门要加强对防雷检测机构的监管,建立防雷检测机构红黑名单管理制度,开展信用等级评定活动,对检测项目按照一定比例纳入对防雷检测机构监督检查、质量考核和双随机检查工作,并将结果反馈建设部门” |
6 | 杭州市上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 第三条第(二)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防雷装置竣工检测,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检测机构实施防雷检测”建议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防雷装置竣工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实施防雷检测” | 第三条第(二)项 | 未采纳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防雷技术服务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范畴。故在竣工验收前,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检测机构实施防雷检测,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
7 | 杭州市下城区住房和城市建设局 | 第三条第(二)项“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防雷装置竣工检测,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检测机构实施防雷检测”建议修改为“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前,建设单位应当申请防雷装置竣工检测,由建设单位委托检测机构实施防雷检测” | 第三条第(二)项 | 未采纳 | 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气象局等部门关于浙江省优化管理服务促进防雷安全工作指导意见的通知》等文件,防雷技术服务纳入当地政府购买服务范畴。故在竣工验收前,由各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委托检测机构实施防雷检测,财政资金予以保障。 |
8 | 杭州市西湖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第一条第(二)项“其工程资料主要包括: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安装记录、测试记录等资料,相关工程资料应归入工程竣工档案”建议修改为“其工程资料主要包括:防雷产品出厂合格证书、基础接地隐蔽记录、检验批、现场施工原始记录、影像资料、安装记录、接地电阻测试记录等资料,相关工程资料应归入工程竣工档案” | 第一条第(二)项 | 未采纳 | 防雷装置工程涉及的资料内容繁多,相关资料已作为建设工程档案留置。针对监督和备案部门只需结果即可。 |
9 | 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第二条第(一)项中,“检测机构对检测结果的真实性和准确性负责”,建议明确施工过程中是否需要委托专业机构进行检测 | 在第二条第(一)项 | 已沟通 | 在本文件中已说明,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标准执行。 |
10 | 杭州市滨江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 在第三条第(一)项中,“建设单位应当组织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对建筑电气分部工程中防雷及接地子分部工程、建筑智能化分部工程中防雷与接地子分部工程进行验收,验收内容包括防雷装置实体质量及工程资料”,建议明确竣工验收时建设单位组织的验收是否为专项验收,还是与工程施工质量竣工验收同时进行 | 在第三条第(一)项 | 已沟通 | 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50300)已明确,本文件只是强调,没有必要专设专项验收 |
11 | 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 第一条第(一)项“对属于隐蔽工程施工的,监理单位应进行旁站监督,留有旁站记录”建议修改为“对属于隐蔽工程施工的,监理单位应督促施工单位做好隐蔽工程验收记录,必要时应留存影像资料” | 第一条第(一)项 | 未采纳 | 防雷装置从避雷针到避雷带到接地引下线,以及连入基础,都是隐蔽工程。当施工单位在施工时,监理应履行职责进行旁站监督。 |
12 | 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 第二条第(一)项规定“防雷检测应为见证检测,见证方应留有见证记录”建议删除 | 第二条第(一)项 | 未采纳 | 防雷装置竣工检测时需监理单位见证,以规范建设工程防雷检测管理,提升防雷工程质量。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