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

时间:2020-07-24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城市建设档案馆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裁量行为的,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对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报备,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第九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裁量情况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实施行政处罚,如需实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报请发证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罚依据,不得以行政文件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制度(试行)

时间:2020-07-24 浏览次数:

第一条  为规范行政处罚自由裁量行为,确保行政处罚公正、合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和《浙江省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办法》等相关规定,结合本委行政执法工作实际,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行政处罚裁量基准,是指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作为行政处罚实施机关在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裁量范围内,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违反行政管理秩序的行为,据以确定是否处罚,以及作出何种类别、幅度的处罚及其具体适用情形的细化、量化标准。

第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职权范围内依法实施行政处罚作出裁量行为的,应当遵守本制度。

第四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制定和适用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应当遵循合法、公正、公开、合理的原则。

第五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对违法事实、性质、情节基本相同或相似的违法行为,应当给予基本相同的行政处罚。

第六条  对依法实施的行政处罚事项,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制定《行政处罚裁量基准》,向杭州市人民政府法制办公室进行报备,并向社会公开。

第八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实施行政处罚时,应当同时责令当事人改正或者限期改正违法行为。

对责令改正的具体期限,法律、法规、规章有明确规定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规章未作明确规定的,可以根据行政执法的具体情况予以明确。

第九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在行使行政处罚自由裁量权时,应当充分听取当事人的陈述、申辩,对当事人的申辩意见是否采纳以及处罚决定中有关裁量情况应在《行政处罚决定书》中予以说明。

第十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不得超越职责范围实施行政处罚,如需实施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吊销、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等行政处罚的应报请发证机关依法作出决定。

第十一条  实施行政处罚不得以规范性文件作为处罚依据,不得以行政文件代替行政处罚。

第十二条  在行政处罚案件查处过程中,发现违法行为涉嫌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不得以行政处罚代替刑事责任。

第十三条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应当将实施行政处罚裁量基准的情况作为行政执法监督检查重点。

第十四条  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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