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489479/2020-00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2020〕190号 公开日期 2021-01-07 14:44:58
发布单位 市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20-0014
政策解读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图解
意见征集采纳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汇总表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林水局、市园文局、市公资办联合制定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见附件),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园林文物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除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参与各方,以数据电文形式,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依托电子化平台完成的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市)两级的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做好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本行业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维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并提供服务。

第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配套的电子招标和投标制作工具软件(以下简称制作工具)应采用市场化方式,由具备软件开发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开发和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面清单或市场清退机制。

制作工具编制的电子招标和投标文件应当符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和数据接口标准要求。

第五条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持有效的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完成电子招标投标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电子招标与投标

第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通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开展招标核准申请、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补充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等工作。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递交以及开评标活动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确保电子招标投标过程公正、规范、安全。

第七条  电子招标文件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相关标准文本的要求。招标人应做好上传招标文件的病毒防范工作,不危害系统正常运行。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在指定的网站上匿名提出,招标人应通过相应系统接收疑问、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第八条  潜在投标人可自行选用符合规定技术和数据接口标准的制作工具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加密上传,完成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做好上传投标文件的病毒防范工作,不危害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妥善保存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回执载明时间为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完整记录投标文件提交、替换、撤回和拒收的操作信息,同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实时推送有关信息。

第三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项目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进行,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地点,持有效的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后导入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及时在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众以音视频形式实时直播现场开标全过程,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电子招标投标项目开标,投标人可不到开标地点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或无法导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导致无法正常评标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或无法导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导致无法正常评标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或导入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十二条  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查阅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上进行电子签名。评标完成后,在指定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向中标人发出有电子签名的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网站上公告中标结果。

第十四条  开评标时,如出现系统故障、网络中断导致电子开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应暂时中断开评标程序,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再继续履行开评标程序。问题无法当日解决的,经监管机构同意后,招标人可选择延期开评标或重新招标,所有投标文件撤回。

第四章  保密安全

第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交易、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系统应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认证要求建设并获得相关标准认证,确保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数据信息严格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泄漏、收集、分析、发布电子招标投标中关于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投标文件、评委抽取、开标评标等各环节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损毁、伪造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项目暂停期间,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负责已上传或接收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安全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安全通报制度,通报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交易、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系统,依据各自职责,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电子档案的内容、归档、保存及调阅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以及相关开发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系统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内控制度,遇异常情况导致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应积极主动配合查找原因,严禁擅自修改系统数据,严禁将相关数据库、文件复制和带离机房。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当接入互联网的标准时间,每日进行时间校对,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可信时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杭建市(2020)190号.doc

行政规范性文件
索引号 002489479/2020-0022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2020〕190号 公开日期 2021-01-07 14:44:58
发布单位 市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20-0014
政策解读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图解
意见征集采纳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行业主管部门书面征求意见汇总表
关于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有关单位: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市建委、市交通局、市林水局、市园文局、市公资办联合制定印发《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见附件),于2021年2月1日起正式施行,请有关单位认真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交通运输局

杭州市林业水利局           杭州市园林文物

杭州市公共资源交易管理委员会办公室

2020年12月30日

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电子招标投标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服务和监管行为,提高招标投标工作质量和效率,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子签名法》《电子招标投标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工程建设项目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进入浙江省公共资源交易平台招标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除外)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工程建设项目,包括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工程建设项目。

本办法所称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是指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参与各方,以数据电文形式,应用网络信息技术,依托电子化平台完成的招标投标交易、公共服务和行政监督活动。

第三条  市、区(县、市)两级的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本行业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管理,依法查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法行为。各级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据各自职责具体负责做好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日常管理工作。

市建设、交通、水利、园林绿化等行业主管部门负责建设、维护本行业的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和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

公共资源交易中心负责建设、维护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并提供服务。

第四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配套的电子招标和投标制作工具软件(以下简称制作工具)应采用市场化方式,由具备软件开发和服务能力的企业开发和提供服务,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行业主管部门应建立企业负面清单或市场清退机制。

制作工具编制的电子招标和投标文件应当符合各行业主管部门发布的技术和数据接口标准要求。

第五条  招标投标参与各方应持有效的数字证书或电子签名,完成电子招标投标的相关活动。

第二章  电子招标与投标

第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由招标人依法组织实施,通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开展招标核准申请、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和补充招标文件备案、招标投标书面情况报告备案等工作。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对电子投标文件制作、递交以及开评标活动的具体要求予以明确,确保电子招标投标过程公正、规范、安全。

第七条  电子招标文件应当标准化、格式化,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以及杭州市相关标准文本的要求。招标人应做好上传招标文件的病毒防范工作,不危害系统正常运行。

潜在投标人对招标文件有疑问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规定的时限内在指定的网站上匿名提出,招标人应通过相应系统接收疑问、发布招标文件澄清或者修改文件。

第八条  潜在投标人可自行选用符合规定技术和数据接口标准的制作工具软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内容和格式编制电子投标文件,通过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加密上传,完成电子投标文件递交。投标人应做好上传投标文件的病毒防范工作,不危害系统正常运行。

第九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收到投标人送达的投标文件,应当即时向投标人发出确认回执通知,妥善保存投标文件,递交时间以回执载明时间为准。在投标截止时间前,除投标人补充、修改或者撤回投标文件外,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解密、提取投标文件。

在递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前,潜在投标人可以对已经递交的投标文件进行替换或者撤回。投标截止时间前未完成投标文件传输的,视为撤回投标文件。投标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当拒收。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完整记录投标文件提交、替换、撤回和拒收的操作信息,同时向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实时推送有关信息。

第三章  电子开标、评标和中标

第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项目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时间进行,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确定的开标地点,持有效的数字证书登录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解密电子投标文件后导入到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并公布投标人名称、投标价格和招标文件规定的其他内容。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及时在指定网站上向社会公众以音视频形式实时直播现场开标全过程,但依法应当保密的除外。

电子招标投标项目开标,投标人可不到开标地点现场参加开标会议。

第十一条  因投标人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或无法导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导致无法正常评标的,视为撤销其投标文件。因投标人之外的原因造成投标文件未解密或无法导入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导致无法正常评标的,视为撤回其投标文件,投标人有权要求责任方赔偿因此遭受的直接损失。部分投标文件未解密的,其他投标文件的开标可以继续进行。

招标人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投标文件解密或导入失败的补救方案,投标文件应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作出响应。

第十二条  评标开始后,评标委员会成员应使用计算机辅助评标系统查阅电子招标文件和投标文件,按照招标文件规定的标准对投标文件进行评审,并在评标报告上进行电子签名。评标完成后,在指定网站上公示中标候选人等信息。

第十三条  招标人确定中标人后,应通过招标投标行政监督系统向中标人发出有电子签名的中标通知书,并在规定网站上公告中标结果。

第十四条  开评标时,如出现系统故障、网络中断导致电子开评标活动无法进行的,应暂时中断开评标程序,待问题得到有效解决后,再继续履行开评标程序。问题无法当日解决的,经监管机构同意后,招标人可选择延期开评标或重新招标,所有投标文件撤回。

第四章  保密安全

第十五条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交易、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系统应采用可靠的身份识别、权限控制、加密、病毒防范等技术,防范非授权操作,按照国家信息安全等级保护认证要求建设并获得相关标准认证,确保电子招标投标交易活动安全、稳定、可靠。

第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过程中的数据信息严格保密。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以任何方式,非法获取、泄漏、收集、分析、发布电子招标投标中关于公告发布、招标文件、资格审查、投标文件、评委抽取、开标评标等各环节的招标投标信息。不得向他人透露已获取招标文件的潜在投标人的名称、数量、投标文件内容或者对投标文件的评审以及其他可能影响公平竞争的招标投标信息。

第十七条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篡改、损毁、伪造电子招标投标活动信息,或者以其他方式弄虚作假。

第十八条  项目暂停期间,行业主管部门、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负责已上传或接收的电子投标文件的安全保管工作。

第十九条  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建立信息安全通报制度,通报重大信息安全事件,做好安全检查工作。

第五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条  电子招标投标活动相关主体应当自觉接受行业主管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

第二十一条  电子招标投标行政监督、交易、计算机辅助评标等系统,依据各自职责,如实记录招标投标过程、数据信息来源,以及每一操作环节的时间、网络地址和工作人员。电子档案的内容、归档、保存及调阅应符合国家和省、市相关规定。

第二十二条  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及其工作人员,除依法履行职责外,不得干预电子招标投标活动,并遵守有关信息保密的规定。

第二十三条  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依法监督检查招标投标活动或者处理投诉时发出的行政监督指令,招标投标活动当事人,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以及相关开发运营机构应当执行并如实提供相关信息,协助调查处理。

第二十四条  行业主管部门和公共资源交易中心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技术规范,建立健全系统规范运行和安全管理制度,加强监控、检测,及时发现和排除隐患。

第二十五条  行业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监管机构、公共资源交易中心应当建立网络保障机制、应急预案和内控制度,遇异常情况导致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无法正常进行的,应积极主动配合查找原因,严禁擅自修改系统数据,严禁将相关数据库、文件复制和带离机房。

第六章  其他

第二十六条  电子招标投标交易系统应当接入互联网的标准时间,每日进行时间校对,为电子招标投标活动提供可信时间。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未尽事宜按照法律法规执行。

第二十八条  本办法自2021年2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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