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79/2021-00247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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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建工发〔2021〕357号 | 公开日期 | 2021-11-18 19:42:58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6-2021-0007 |
政策原文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 | ||
图解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政策图片解读 | ||
意见征集采纳 | 《关于进一步加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汇总表 |
一、制定背景
1、当前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生产事故频发,充分暴露当前建筑起重机械管理存在的突出问题,一是责任不清晰,目前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由不同单位负责,造成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责任不清;二是管理不到位,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单位以及总承包(使用)单位没有真正落实各自责任,造成过程管理流于形式,浮于纸面;三是专业水平不高,目前这种分段管理造成起重机械单位无法做大做强,专业人员缺乏,专业技术水平较低。因此为规范建筑起重机械的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行为,提高专业化水平,实现专业人做专业事,确保租赁、安装、拆卸、维修、保养各环节管理到位、责任明晰,有效预防和减少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事故的发生。
2、根据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安全生产管理委员会办公室《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相关要求,建议探索实施起重机械“租赁+安装拆卸+维保”一体化管理模式,建立健全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制度,从本质上解决建筑起重机械生产安全管理问题。
二、制定依据
1、《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
2、《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监督管理规定》;
3、《建筑起重机械备案登记办法》;
4、《关于深入推进全省建筑起重机械安全专项治理行动的通知》(浙建安办[2021]1号)
三、主要内容说明
1、明确推行范围。明确在全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含轨道交通工程)中使用的建筑起重机械包括塔式起重机、施工升降机、架桥机、门式起重机等(施工总承包企业自有的建筑起重机械除外)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2、明确“一体化”单位要求。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由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具备相应起重设备安装专业承包资质和安全生产许可证、满足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基本条件的单位承担。具体由市质安监总站制定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实施办法,并将承担“一体化”管理的单位录入起重机械信息化系统。
3、明确主体责任。承担“一体化”管理的单位对施工现场的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主体责任,应当依法落实对建筑起重机械的设备性能、安装拆卸、维修保养的安全责任,并依法履行建筑起重机械产权备案、变更、注销、报废程序,严格落实安拆告知、使用前自检验收、使用中日常检查制度,定期做好维修保养和巡查检修工作。施工总承包单位对施工现场建筑起重机械安全管理负总责,应加强对承担“一体化”管理单位的安全管理,签订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安全管理责任。
4、明确使用要求。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对使用过程中有关要求进一步强调,明确起重机械使用登记、日常检查要求,明确定期检测要求,明确信息化管理有关要求。
四、施行时间
2022年3月1日起,在杭州市行政区划范围内新建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包含轨道交通工程)推行建筑起重机械“一体化”管理。
解读机构: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建筑工程监管处
联系人:谢坤 政策咨询电话:85254097