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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城建一线学法 注意了!内部承包大有讲究
    发布日期:2021-08-27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城建消防中心(杭州市城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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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建筑施工领域,内部承包的经营方式十分常见,但内部承包与挂靠、转包、违法分包之间的边界较为模糊。  

    住建部建筑市场监管司在2014年起草了《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其中便指出合作、联营、内部个人承包等形式本身并不被法律所禁止,均是施工单位生产经营过程中提升竞争力和企业效益的有效措施;但近些年来却产生了大量以合作、联营、内部个人承包等形式或名义,直接或变相的将其承包的全部工程转给他人施工的违法情形。

    所以今天就来看看如何合法、规范地进行内部承包。

    相关文件关于内部承包的规定

    《建筑工程施工转包违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试行)》释义

    内部承包关键是看是否组成项目管理机构以及现场主要管理人员与施工单位之间有没有劳动合同、工资、社保关系,有没有统一的资产、财务关系等,如果没有这些关系,对施工单位可认定为转包。

    《浙江省高级人民法院民事审判第一庭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疑难问题的解答》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与其下属分支机构或在册职工签订合同,将其承包的全部或部分工程承包给其下属分支机构或职工施工,并在资金、技术、设备、人力等方面给予支持的,可认定为企业内部承包合同;当事人以内部承包合同的承包方无施工资质为由,主张该内部承包合同无效的,不予支持。

    案例规则

    案号: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某林、姚某昭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4)民申字第1277号)

    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与姚某昭、姚某林间的工程承包不构成内部承包关系。内部承包,是指发包方与其内部的职能部门、分支机构、职工之间为实现一定的经济目的,而就特定的生产资料及相关的经营管理权所达成的双方权利义务的约定。就其主体而言,内部承包中发包方与承包方除具备平等民事主体间的合同关系外,还存在一定意义上的隶属管理关系。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姚某昭、姚某林系其委派的公司项目部的负责人,并以此主张其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系公司内部承包合同。但是,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不能提供其与姚某昭、姚某林签订有劳动合同,所称与姚某昭、姚某林具有劳动关系,缺乏证据支持。其次,内部承包关系中,内部发包工程的单位须给本单位承包的人员提供一定资金、机械、设备、技术、人员等必要的物质条件,并由单位最终承担经营风险。而涉案《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姚某昭、姚某林须自行组织人员、机械、设备、材料进行施工,施工所需的人员、机械、设备、材料均与某某公司无关,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除按固定比例收取施工管理费外,不参与利润分配,不承担任何经济责任。这与内部承包关系有着根本区别。故某某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主张其与姚某昭、姚某林系内部承包关系,缺乏事实依据,不予支持。

    案号:王某与某某公司、某某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申诉、申请(民事裁定书(2015)民申字第2872号)

    关于《内部承包合同》是否有效的问题。某某公司承包相关工程后,某某公司分公司与王某签订《内部承包合同》,将部分工程分包给王某施工。某某公司主张王某系本公司职工,但未能提交与王某签订过劳动合同或支付过工资等能够直接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关系的证据。某某公司在原审中提交付条、伙食费清单、工资表和代办条,但上述证据材料仅能证明王某曾参与过某某公司某面粉厂项目,并不能证明双方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因王某并非某某公司职工,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并不符合内部承包的法律特征。《内部承包合同》约定,某某公司分公司收取管理费,在扣除税费、管理费等相关费用后所有经济责任由王某自负盈亏,该行为违反了法律、行政法规强制性规定,双方签订的《内部承包合同》应认定为无效。某某公司关于《内部承包合同》有效的主张不能成立,本院不予支持。

    案号:周某军与某集团公司、某集团公司分公司建设工程承包合同纠纷申请再审(民事裁定书(2013)民申字第1038号)

    某电厂项目部系某集团公司设立,项目部负责人周某军亦为某集团公司工作人员。项目部与某集团公司分公司签订的承包合同应为内部承包合同。根据合同的约定,项目部在管理上并不享有完全的自主权。如项目部对施工队伍和其他工作人员的选用应当与公司共同协商;项目部解聘工作人员应当与公司沟通;项目部组织工程材料和需租用机械设备的采购、租用招标、合同签订都应当按照公司的规定进行;项目部与劳务队伍签订的劳务合同,按公司统一文本执行,人、财、机费用标准按公司规定执行。项目部在经济上依附于公司。如施工所需要的款项、工作人员工资等均由公司拨付;用款1万元以上需要公司经理签字等。项目部的收益不是承包利益而是效益奖金。

    上述事实表明,本案的承包合同属于企业为落实责任制、提高效率、理顺管理,而指定单位内部某机构负责某项工作并给予一定物质奖励的行为。合同主体之间不是平等的民事法律关系,而是监督与被监督、管理与被管理的关系。

    认定内部承包的基本规则

    综合上述规定以及案例,认定内部承包的基本规则主要包括:

    是否具有劳动关系

    承包人是施工企业职工或下属分支机构,双方主体之间具有管理与被管理的隶属关系。

    管理经营责任

    内部承包人受到施工企业的管理。

    资产归属及支持

    内部承包人经营资产属于施工企业所有,施工企业会对承包人员提供一定资金、机械、设备、技术、人员等必要的物质条件进行支持。

    风险承担

    工程亏损的,施工企业是对外承担亏损责任的主体,内部承包人也可能因经营不善而受到施工企业一定的经济处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