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在城建一线学法 零容忍!危险作业入刑!

时间:2021-09-15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城建消防中心(杭州市城建信息中心)
 
    

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34条之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只有深刻认识危险作业的严重性与危害性,从源头上抓好安全生产隐患的预防,切实形成警示、造成威慑,才能求生存,谋发展,实现社会面的安全稳定。

小编整理了对危险作业罪的理解和建设工程及其他领域相关的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案例供大家参阅。

对危险作业罪的理解  

危险作业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例及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这些年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呈现高发、多发态势。这些安全隐患一旦转化为安全生产事故,将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刑法》将本罪规定为危险犯,即不要求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本罪。

该条款并未使用“情节严重”的字眼,而是使用了“现实危险”的概念,这在《刑法》中是唯一的。采用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准确表述行为惩治的是具有现实危险的危险犯。

现实危险”,一般是指已经出现了重大的危险,或是出现了一些小问题,这些小问题还没有转化为重大事故,但是因为被及时制止等原因才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一般而言,只有对这种非常紧急的危险才能认定为具有“现实危险”。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对于危险作业罪的适用范围,还仅是针对于上述三种情形,简单概括而言,即“隐瞒掩盖”“教而不改”和“应批未批”。

相关案例: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案例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各地通报或查处了不少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案件。例如:

杭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萧政储出2020(36)号地块建筑施工项目违法操作塔吊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5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对萧政储出2020(36)号地块建筑施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杭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塔吊顶升作业中存在违法行为:塔吊司机邵某某持有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注销;项目安全员吴某某违反规定未将塔吊顶升作业情况告知监理单位,未对塔吊顶升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管理;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尹某某违反规定,未通过具有安拆维保资质的单位擅自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安排至工地从事塔吊顶升作业。

上述违法行为系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建筑施工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已涉嫌危险作业罪。6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依法对塔吊司机邵某某、杭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吴某某、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尹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出处: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批))


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3月8日上午,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萧山某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内简易仓库的玻璃窗均被人为遮挡,打开后发现仓库内堆放了大量危险化学品,经清点共计有二氧化碳、氧气、乙炔、氮气、混合气体等176瓶。经现场勘查,该仓库电气设备无防爆措施,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等,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对现场气瓶进行异地扣押。鉴于该公司负责人余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将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某某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出处: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8起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的通报)


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5月17日上午,嵊州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该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储存、销售动力油行为。经清点该公司共储存150公斤装动力油22桶、25公斤装动力油13桶,经鉴定,桶内动力油系危险化学品。经检查,该公司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依法考核合格,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场所也不具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生产、储存场所紧邻嵊州市照明灯具厂生产车间,车间内有40人余人同时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动力油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暂停使用动力油生产设备。鉴于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管理人葛某某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月27日,嵊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出处: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批))

我在城建一线学法 零容忍!危险作业入刑!

时间:2021-09-15 浏览次数:

安全重于泰山,生命高于一切。

《刑法修正案(十一)》第134条之一增设了“危险作业罪。“危险作业罪”入刑,是我国首次对安全生产领域未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未造成严重后果,但有现实危险的违法行为追究刑事责任,充分展示了打击安全生产事前犯罪、防范化解重大安全风险的决心。安全无小事,防患于未然,无危则安,无损则全,只有深刻认识危险作业的严重性与危害性,从源头上抓好安全生产隐患的预防,切实形成警示、造成威慑,才能求生存,谋发展,实现社会面的安全稳定。

小编整理了对危险作业罪的理解和建设工程及其他领域相关的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案例供大家参阅。

对危险作业罪的理解  

危险作业罪”,即:“在生产、作业中违反有关安全管理的规定,有下列情形之一,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的,处一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

(一)关闭、破坏直接关系生产安全的监控、报警、防护、救生设备、设施,或者篡改、隐瞒、销毁其相关数据、信息的;

(二)因存在重大事故隐患被依法责令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有关设备、设施、场所或者例及采取排除危险的整改措施,而拒不执行的;

(三)涉及安全生产的事项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矿山开采、金属冶炼、建筑施工,以及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的生产作业活动的。”

这些年来,在生产、作业中违反安全管理制度呈现高发、多发态势。这些安全隐患一旦转化为安全生产事故,将造成巨大损失。因此,《刑法》将本罪规定为危险犯,即不要求实际发生生产、作业事故,只要“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现实危险”,即可成立本罪。

该条款并未使用“情节严重”的字眼,而是使用了“现实危险”的概念,这在《刑法》中是唯一的。采用这一概念的目的就是为了准确表述行为惩治的是具有现实危险的危险犯。

现实危险”,一般是指已经出现了重大的危险,或是出现了一些小问题,这些小问题还没有转化为重大事故,但是因为被及时制止等原因才没有发生重大事故。一般而言,只有对这种非常紧急的危险才能认定为具有“现实危险”。

最后需要强调的是,目前,对于危险作业罪的适用范围,还仅是针对于上述三种情形,简单概括而言,即“隐瞒掩盖”“教而不改”和“应批未批”。

相关案例:

与建设工程相关的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案例  

《刑法修正案(十一)》实施以来,各地通报或查处了不少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的案件。例如:

杭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萧政储出2020(36)号地块建筑施工项目违法操作塔吊涉嫌危险作业罪案。2021年5月16日,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联合住建、公安等部门对萧政储出2020(36)号地块建筑施工项目开展执法检查时,发现项目施工单位杭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在塔吊顶升作业中存在违法行为:塔吊司机邵某某持有的建筑起重机械司机特种作业操作证已过期注销;项目安全员吴某某违反规定未将塔吊顶升作业情况告知监理单位,未对塔吊顶升作业现场进行全程管理;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尹某某违反规定,未通过具有安拆维保资质的单位擅自将无工作单位的人员安排至工地从事塔吊顶升作业。

上述违法行为系未经依法批准或者许可,擅自从事建筑施工高度危险生产作业活动,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已涉嫌危险作业罪。6月18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区分局依法对塔吊司机邵某某、杭州某某集团有限公司项目安全员吴某某、塔吊安拆维保业务中介尹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立案侦查并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出处: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批))


非法存储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3月8日上午,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对杭州萧山某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企业内简易仓库的玻璃窗均被人为遮挡,打开后发现仓库内堆放了大量危险化学品,经清点共计有二氧化碳、氧气、乙炔、氮气、混合气体等176瓶。经现场勘查,该仓库电气设备无防爆措施,未安装可燃气体监测报警装置等,不具备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仓库紧邻公司员工宿舍楼,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化学品储存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停止储存危险化学品,并对现场气瓶进行异地扣押。鉴于该公司负责人余某某的违法行为已涉嫌危险作业罪,杭州市萧山区应急管理局将余某某以涉嫌危险作业罪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3月9日,杭州市公安局萧山分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某某立案侦查并依法采取刑事拘留强制措施。

(出处: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8起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的通报)


非法生产、经营危险化学品涉嫌危险作业罪案  

2021年5月17日上午,嵊州市应急管理局接群众举报对该市某某能源有限公司进行执法检查时,发现该公司存在生产、储存、销售动力油行为。经清点该公司共储存150公斤装动力油22桶、25公斤装动力油13桶,经鉴定,桶内动力油系危险化学品。经检查,该公司相关人员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未经依法考核合格,未制定实施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该场所也不具备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的安全条件。同时,该生产、储存场所紧邻嵊州市照明灯具厂生产车间,车间内有40人余人同时作业,存在重大事故隐患,具有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现实危险。

经核查,该公司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许可证,系擅自从事危险物品生产、经营、储存等高度危险作业活动。执法人员当即依法开具了《现场处理措施决定书》,责令该公司立即将动力油转移至危险化学品专用仓库,暂停使用动力油生产设备。鉴于该公司负责人王某某、管理人葛某某已涉嫌危险作业罪,嵊州市应急管理局将该案移送公安机关依法处理。5月27日,嵊州市公安局以涉嫌危险作业罪对犯罪嫌疑人王某某、葛某某立案侦查并采取取保候审强制措施。

(出处:浙江省安全生产委员会办公室关于安全生产领域涉嫌危险作业罪典型案例的通报(第二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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