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79/2013-00051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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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建工发〔2013〕159号 | 公开日期 | 2021-09-08 16:42:03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废止 | 统一编号 | - |
各区(开发区)、县(市)住建局,市总站: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于2013年4月1日启用新的全国房屋建筑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信息报送系统,为切实做好全市建筑施工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住建部《关于进一步规范房屋建筑和市政工程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若干意见》(建质[2007]257号)和市建委《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生产安全事故报告的通知》(杭建工发[2010]560号)等有关文件要求,严格落实事故报告制度。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施工单位负责人报告;施工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当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报告;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接到事故报告后,要及时了解事故情况,并于2小时内上报市建委。坚决杜绝迟报、漏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对迟报、漏报、瞒报生产安全事故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建设工程安全监督机构、施工企业,严格按照国务院《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93号)查处,并进行全市通报,对施工企业从重处罚,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严重后果的,严肃追究有关人员责任。
二、事故快报报送要求。事故发生后,一是按照杭建工发[2010]560号文件要求报送《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二是报送《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表格内各项内容应填写完整,尤其是事故初步原因、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等新增内容必须填写。
三、事故处理调查信息报送要求。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应报送《事故调查信息报送表》,并附事故调查报告、政府批复文件电子扫描版(JPG格式)。事故发生后75个工作日内报送。
四、事故处罚信息报送要求。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事故责任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罚后应报送《事故处罚信息报送表》,并附处罚文件电子扫描版(JPG格式)。事故发生后30个工作日内报送。
《工程建设质量安全事故快报表单》、《事故简要信息报送表》、《事故调查信息报送表》、《事故处罚信息报送表》等各类报表以传真(加盖公章)报送。(传真:87020019)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13年5月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