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效率和服务质量,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并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建设工程档案是城乡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和重要成果,直接关系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围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中央、省、市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9〕48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8〕111号)等系列政策文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被正式纳入到联合验收事项范围中。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档案参与联合验收工作流程,提升全市城建档案依法治理水平,提高工程档案验收办理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

二、 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

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重要举措。《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按照“提前告知、实时介入、全程服务、限时办结”的要求,推动告知承诺制在城建档案验收领域的应用,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服务民生。

出台《办法》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监管方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通过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强化工程档案验收事中、事后服务监管,引入信用管理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工程档案验收事项办理依法合规、便民高效,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三、 制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7号)

3.《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8号)

5.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 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分十二条和三个附件。

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办法》以提升档案验收服务效能、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为主要目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主要明确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即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维稳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除外);适用情形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档案验收事项时,因暂时无法符合档案验收条件,可申请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第三条主要明确了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条件为:建设工程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经工程竣工验收且符合验收要求;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且建设单位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

第四条主要明确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的申请材料要件,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附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以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主要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条主要明确了以告知承诺形式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后的档案移交要求。

第六条主要明确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该工作,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协助开展技术审查和监管配合工作。

第七条主要明确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通过行政指导、行政提示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承诺限期内按照约定的要求履约。

第八条主要明确了开展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中监管的主要措施,加强事中跟踪督办,距承诺时限到期不足2个月时,发送《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承诺限期办理移交指导意见书》;距承诺时限到期不足1个月时,发送《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承诺限期办理移交提示书》。

第九条主要明确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后监管的主要措施,对未按期履约或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由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责令整改、约谈、行政处罚、信用管理等方式依法处理。

第十条主要明确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的信用管理方式。建设单位承诺履行情况将向社会公示,失信单位两年内所有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将不再适用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

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举报投诉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附件共3份,主要为《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并告知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承诺限期办理移交指导意见书》,《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承诺限期办理移交提示书》。

五、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六、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余子丰

政策咨询电话:0571-8581053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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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政策解读

为持续推进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进一步提升我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效率和服务质量,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以及《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8号)等相关要求,结合我市工程项目建设实际,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制定并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和事中事后监管实施办法(试行)》(以下简称《办法》)。现就有关内容解读如下:

一、 制定背景

建设工程档案是城乡建设活动的真实记录和重要成果,直接关系城乡建设高质量发展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随着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不断深化,围绕工程竣工联合验收,中央、省、市先后出台《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全面开展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的实施意见》(国办发〔2019〕11号)、《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浙政办发〔2019〕48号)、《杭州市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试点实施方案》(杭政办函〔2018〕111号)等系列政策文件,建设工程档案验收被正式纳入到联合验收事项范围中。为进一步规范建设工程档案参与联合验收工作流程,提升全市城建档案依法治理水平,提高工程档案验收办理效率,强化事中事后监管和信用体系建设,迫切需要出台配套规范性文件。

二、 出台《办法》的重要意义

出台《办法》是贯彻落实深化“放管服”改革和营商环境优化提升的重要举措。《办法》深入贯彻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坚持以人民为中心,以方便企业和群众办事为导向,按照“提前告知、实时介入、全程服务、限时办结”的要求,推动告知承诺制在城建档案验收领域的应用,优化营商环境,简化办事流程,提高办事效率,切实服务民生。

出台《办法》对于促进政府职能转变、创新监管方式、推进法治政府建设具有积极意义。通过进一步转变监管理念,强化工程档案验收事中、事后服务监管,引入信用管理手段,提升服务水平,强化部门协作,确保工程档案验收事项办理依法合规、便民高效,助力打造最优营商环境。

三、 制定依据

1.《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14号)

2.《城市建设档案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47号)

3.《杭州市社会信用条例》

4.《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深化工程建设项目审批制度改革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浙政办发〔2019〕48号)

5.其他有关建设工程档案的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

四、 主要内容解读

《办法》分十二条和三个附件。

第一条主要明确了《办法》以提升档案验收服务效能、助力营商环境优化提升为主要目的,依据国家和地方法律、法规和行政规范性文件有关规定制定。

第二条主要明确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的适用范围,即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项目(涉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生态安全、重大维稳风险等工程建设项目除外);适用情形为建设单位在申请办理工程档案验收事项时,因暂时无法符合档案验收条件,可申请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

第三条主要明确了以告知承诺方式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的条件为:建设工程取得工程规划许可证、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并经工程竣工验收且符合验收要求;建设单位自愿提出申请并作出承诺,且建设单位不存在不良信用记录、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以及其他法律、法规或行政规范性文件规定的限制性情形。

第四条主要明确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的申请材料要件,包含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含附件及附图)、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单位工程质量竣工验收记录以及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主要办理流程为:申请—受理—审查—出具验收意见。

第五条主要明确了以告知承诺形式办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后的档案移交要求。

第六条主要明确了由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统筹协调全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中事后监管,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在其管辖范围内开展该工作,各级城建档案管理机构协助开展技术审查和监管配合工作。

第七条主要明确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中事后监管要求,通过行政指导、行政提示等方式督促建设单位按照承诺限期内按照约定的要求履约。

第八条主要明确了开展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中监管的主要措施,加强事中跟踪督办,距承诺时限到期不足2个月时,发送《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承诺限期办理移交指导意见书》;距承诺时限到期不足1个月时,发送《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承诺限期办理移交提示书》。

第九条主要明确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事后监管的主要措施,对未按期履约或拒不整改的建设单位,由建设主管部门通过责令整改、约谈、行政处罚、信用管理等方式依法处理。

第十条主要明确了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的信用管理方式。建设单位承诺履行情况将向社会公示,失信单位两年内所有建设项目档案验收将不再适用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

第十一条主要明确了举报投诉的内容和方式。

第十二条主要明确了《办法》的施行时间。

附件共3份,主要为《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验收告知承诺书》并告知未履行承诺的法律责任,《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承诺限期办理移交指导意见书》,《杭州市建设工程档案承诺限期办理移交提示书》。

五、 实施时间

本《办法》自2023年12月15日起施行。

六、 解读机关、解读人及政策咨询电话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余子丰

政策咨询电话:0571-858105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