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区、县(市)住建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市直各有关单位,委各直属单位,各有关单位:
现将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浙江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3〕126号,以下简称《评审通知》)文件转发给你们,请按文件要求贯彻落实。现将有关事项明确如下:
一、申报材料报送要求及时限
(一)申报范围:在本市企事业单位(不含参照依照公务员制度管理的事业单位、电力交通公路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浙江省省直国有及国有控股的企业、中央企业驻杭分支企业)从事岩土工程、给排水、暖通工程、建筑工程管理、建筑施工、建筑电气(建筑智能化)、建筑设计、建筑结构、建筑装饰、建筑机械、建筑材料、风景园林(景观设计)、工程造价、市政道路(桥梁)、工程勘察、燃气工程、白蚁防治等建设工程技术专业的人员。
(二)申报平台:浙江省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服务平台进行申报(网址https://zcps.rlsbt.zj.gov.cn,以下简称省平台)。
(三)各区、县(市)住建部门、人力社保部门负责网上申报材料审核及上报工作(审核操作办法详见《评审通知》),同时将《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电子文档发至邮箱:jw87021126@163.com。
(四)网上个人申报时间为2023年5月25日至6月25日,所在单位审核报送截止时间为7月6日,各区、县(市)住建部门、人力社保部门审核上报截止时间为7月13日,逾期不再受理。
(五)个人申报材料中关于学历学信网征询,查询有效期截止时间至8月1日。
二、纸质材料报送要求
(一)申报人员按要求进行网上申报,并向所属区、县(市)主管部门提交带有“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水印的《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评审表》一式3份(参加面试人员4份)并放入资料袋中,封面标注姓名、申报专业和所在单位。申报人员业绩佐证材料全部上传至浙江省专业技术任职资格申报与评审管理平台,无需再提交原件及复印件。
(二)各区、县(市)住建部门、人力社保部门汇总申报人员纸质材料后,将纸质材料与“评审委托书”和“评委会评审对象花名册”(各1份)于8月15日前一并报送市建委职改办。各主管部门纸质材料报送地址:中河中路275号1楼(联系电话:87011350)。
三、继续教育要求
根据《评审通知》第二条第二点要求,上传2019—2022年年度继续教育学时登记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的扫描件(通过管理系统打印并每年度满足90学时要求)。个别年度学时未达标的申报人员,可在个人系统申报前通过登录杭州市专业技术人员学习新干线补充学习,获得相应学时。
四、工作要求
(一)各申报人员应认真学习领会文件精神,申报材料真实完整,不发生制造、变造申报材料等弄虚作假行为。
(二)各企业要做好对本单位申报人员的培训指导,加强审核管理,对非本单位工作业绩的申报要核验原件,纸质报备留存,遏制制假、造假歪风,倡导诚实守信,履行申报的主体责任,并及时做好评审结果个人纸质材料的领回、入档工作。
(三)各区、县(市)住建部门要合理组织辖区企业的申报管理,做好指导工作,加强审核。
五、严肃违规行为处理
(一)凡是发现申报材料中有在《建筑学研究前沿(中文版)》、《工程管理前沿(中文版)》等冒名或非法期刊上发表的论文,或假冒中国科学技术协会颁发的《国家科技进步奖证书》、《国家科技成果奖证书》;或通过浙江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系统及浙江省勘察设计行业四库一平台信息系统下载相关不符合要求(或经人为造假)的页面截图作为其工程业绩证明的;对上述申报人员一律按弄虚作假行为处理,取消其评审资格,并从次年起3年内不得申报。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等七部委《关于开展工程建设领域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挂证”等违法违规行为专项整治的通知》(建办市〔2018〕57号)印发后,被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查实并以“挂证”行为处理,撤销其注册许可的,自撤销注册之日起3年内不得申请高一级职务任职资格评审。
(三)对申报人员所在工作单位、人事代理机构等未严格履行审核责任,发生申报人员严重弄虚作假行为的,将予以全省通报,并记入职称评审不诚信行为记录。
联系人:谢锦和 电话:85254245。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转发《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的通知(杭建人通知【2023】50号).pdf
附件:
1.《关于做好2023年度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审工作的通知》(浙建人教函【2023】126号).pdf
2.浙江省建设工程专业正高级工程师职务任职资格评价条件.pdf
3.市建委及各区、县(市)主管部门联系电话和材料接收地址.pdf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3年5月17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