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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杭州市公安局关于印发《杭州市执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的补充实施细则》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4-11-07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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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各有关单位:

    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 1021-2023)(以下简称《省标》)于2024年3月1日开始实施,为进一步优化杭州市机动车停车供需关系,在执行《省标》基础上,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杭州市公安局结合我市城市发展特点,制定了《杭州市执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的补充实施细则》(以下简称《补充细则》),现予印发,自2024年12月1日起开始施行。相关事项一并通知如下:

    一、《补充细则》适用于杭州市市区范围内各类新建、改建和扩建的城市建筑工程,其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应满足本补充实施细则的相关要求,其他按《省标》执行。

    二、《补充细则》施行之日及以后发布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挂牌出让公告的出让项目、取得土地划拨决定书的划拨项目、新立项的改扩建项目,按《补充细则》执行。

    三、桐庐县、淳安县、建德市可参照执行。

    四、原《杭州市城市建筑工程机动车停车位配建标准实施细则(2015年6月修订)》(杭建科〔2015〕110号)同步废止。

    五、《补充细则》的管理和具体解释工作由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市公安局负责。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规划和自然资源局   杭州市公安局

    2024年11月1日


    杭州市执行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的补充实施细则

    根据浙江省《城市建筑工程停车场(库)设置规则和配建指标标准》(DBJ33/T 1021)执行情况,结合杭州市城市发展特点,为进一步优化我市机动车停车供需关系,提高土地空间利用效率,发展公共交通为导向的土地开发,制定本补充细则。

    一、关于保障性住房的停车位指标要求。保障性住房的机动车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1的规定。配租型保障性住房可不设置共用停车位。

    表1 保障性住房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

    配售型保障性住房

    (车位/户)

    140㎡<户型建筑面积≤200㎡

    1.5

    90㎡<户型建筑面积≤140㎡

    1.0

    60㎡<户型建筑面积≤90㎡

    1.0

    户型建筑面积≤60㎡

    0.7

    配租型保障性住房

    (车位/户)

    住宅型

    0.6

    宿舍型

    0.4

    注:配售型保障性住房指用于销售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含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等)。配租型保障性住房指用于租赁的各类保障性住房(含公共租赁住房、保障性租赁住房、人才专项租赁住房等)。

    二、关于工业建筑的停车位指标要求。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不应小于表2的规定。自动化生产程度高、生产人员配备少的工业建筑,其厂房区和仓库区配建机动车停车位数可按区域内职工人数(20.0车位/百职工)计算。

    表2  工业建筑停车位指标

    项目

    机动车

    厂房区、仓库区

    (车位/100㎡建筑面积)

    0.3

    (车位/百职工)

    20.0

    工业办公区(车位/100㎡建筑面积)

    1.1

    工业集体宿舍区(车位/100㎡建筑面积)

    0.4

    三、关于中小学校的机动车公共停车位指标要求。中小学校应充分利用学校操场地下空间建设公共停车库,指标按2.5车位/100平方米操场面积设置,操场面积按环形跑道及其围合区域计算。公共停车库应有开设在学校围墙外部的机动车和人行出入口。

    四、关于城市广场、城市公园绿地的机动车公共停车位指标要求。新建或改建的城市广场和城市公园绿地,应根据用地条件和停车需求,明确地下空间开发利用方案,原则利用地下空间建设不少于一层的公共停车库。停车矛盾突出区域内的城市公园绿地,鼓励结合用地条件采用智能机械停车等方式建设公共停车场。

    五、关于机动车机械停车位的设置要求。新建住宅建筑不应采用机械式停车库。商业建筑停车场(库)配置的机械停车位数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总数的30%,其他建筑工程不宜超过其配建停车位总数的50%。

    六、关于机动车停车位尺寸要求。机动车标准小型车停车位(机械停车位除外)尺寸设计宜按长为600cm,宽为250cm设置。

    七、关于特殊项目机动车停车位的设置要求。

    未纳入配建标准类型的建筑或变更既有建筑功能后难以按照标准足量配建的改建建筑,配建停车位数量在规划选址论证或方案(初步)设计阶段明确。

    公共停车位受区域规划条件制约、文物和文化遗产保护及用地客观局限等特殊因素影响不能足量设置,或公共停车场规模超过300个停车位的项目,公共停车位数量在规划选址论证或方案(初步)设计阶段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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