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收集采纳
索引号 002489479/2024-000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发〔2024〕117号 公开日期 2024-06-11 10:04:14
发布单位 市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JZAC16-2024-0002
政策原文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 《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图文政策解读
《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4年4月12日-4月22日,《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杭州建设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具体网址(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24/4/12/art_1229441690_58917725.html)。共征集修改意见11条,采纳5条,未予以采纳6条。

序号

意见反馈单位(人)

意见内容

是否采纳

未采纳原因说明

1

傅京桂(杭州建设网反馈)

全文删除“考勤”。根据上位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其立法目的在于管理以避免牺牲各主体的基本权利,而非为了“考勤”等内部人力资源职能的实现,且上位法也并未将“考勤”作为立法名称。本办法原名称有公权力侵害私权利之嫌,宜删除“考勤”。

未采纳

实名制考勤管理是实名制管理的其中部分,本《办法》旨在规范人员实名制考勤相关工作。

2

第一章第一条,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引用法律法规一般按照法律位阶排序,并不用说明出台机关。

已采纳


3

第一章第二条,删除“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参考其他城市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北京市同本办法原规定采取相同做法、限定在“应当取得施工许可”,上海市而并未做此限定,可见是否限定存在争议。有条件的免除施工许可是为了宏观意义上的简政放权,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除了宏观调控的价值,更有为了劳动者权利保障的基本内涵,所以后者同前者同步采取有条件豁免的态度将侵害了部分个体权利,不符合法治精神。所以,建议采取上海做法、不做限定更为合适。

未采纳

本《办法》适用范围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1〕66 号)文件要求制定。

4

第一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智慧工地实名制是指使用人脸识别设备采集每天施工现场人员进出工地的信息”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智慧工地实名制是指使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设备采集每天施工现场人员进出工地的信息”。

已采纳


5

第一章第三条,确认“行业主管部门”并非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如确实有该类情况,提请确认主管部门“审批”而非“备案”的合理性;尽管其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一定行为,其也仅仅应当是备案而非审批,理由在于杭州工地码是公共服务,其并不以公民(包括法人)的一定义务为享有前提,理论上不应需要审批。进一步来说,杭州工地码的优势之一在于面向工人流动性现象的管理,所以对杭州工地码过多的使用管制大可不必。

已采纳


6

第一章第三条,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允许采取多元化的采集方式,尤其是在隐私权保护的大背景下,政府不应限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否则有违法竞争法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嫌疑。

已采纳


7

第二章第八条,原规定将专职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义务交由施工企业既不合法,又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在于国务院制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该义务第二十八条交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住建委等制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将该义务交由施工企业,二法的矛盾即需要法律解释,无论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将该等义务交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都更为合适。不合理之处在于原规定下施工企业既是建筑工人的招募者,又是招募情况的实名制监督者,尽管施工企业有足够的动机进行考勤管理,但是考勤管理并不等于实名制,施工企业有足够的动力去“反实名制”,包括但不限于不受人社法律法规的限制。综上,避免当了裁判又当球员的情况,秉持管理以及监督制衡的理念,交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更为合适。

未采纳

本《办法》旨在明确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工人实名制考勤管理职责,项目总体实名制考勤管理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同时根据市建委法规处意见,已删除“配备专职实名制考勤管理人员”,删除“配备专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配备施工现场实名制相关设备,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进退场办理以及数据的对接上传,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8

第三章第十一条,“核实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核实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情况”。

已采纳


9

第四章第十四条,删除“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

未采纳

工程项目实名制考勤工作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管理。

10

第四章第十八条,“施工现场人员暂停考勤”修改为“原则上施工现场人员暂停采集,因必要性合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人员继续采集”。新修订全面保障实名制,在中止施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逢进必采。

未采纳

市实名制系统中项目状态应为项目现场实际施工状态,系统非在建状态下人员考勤信息不做采集。

11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进行处罚。”修改为“情节符合相关规定,应当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进行处罚”。上位法并没有规定“适用省市规定优先,情节严重者才适用中央规定”,本办法原规定如此明显修改上位法,不符合基本法理。情节只要符合中央规定,皆应进行处罚。

未采纳

已根据市建委法规处意见,修改为“发现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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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479/2024-00053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发〔2024〕117号 公开日期 2024-06-11 10:04:14
发布单位 市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JZAC16-2024-0002
政策原文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 《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图文政策解读
《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2024年4月12日-4月22日,《杭州市智慧工地实名制考勤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在杭州建设网上公开征求意见,具体网址(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24/4/12/art_1229441690_58917725.html)。共征集修改意见11条,采纳5条,未予以采纳6条。

序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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意见内容

是否采纳

未采纳原因说明

1

傅京桂(杭州建设网反馈)

全文删除“考勤”。根据上位法《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其立法目的在于管理以避免牺牲各主体的基本权利,而非为了“考勤”等内部人力资源职能的实现,且上位法也并未将“考勤”作为立法名称。本办法原名称有公权力侵害私权利之嫌,宜删除“考勤”。

未采纳

实名制考勤管理是实名制管理的其中部分,本《办法》旨在规范人员实名制考勤相关工作。

2

第一章第一条,正确引用法律法规。准确引用法律法规名称为《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并非《国务院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引用法律法规一般按照法律位阶排序,并不用说明出台机关。

已采纳


3

第一章第二条,删除“依法应当取得施工许可”。参考其他城市有关适用范围的规定,北京市同本办法原规定采取相同做法、限定在“应当取得施工许可”,上海市而并未做此限定,可见是否限定存在争议。有条件的免除施工许可是为了宏观意义上的简政放权,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除了宏观调控的价值,更有为了劳动者权利保障的基本内涵,所以后者同前者同步采取有条件豁免的态度将侵害了部分个体权利,不符合法治精神。所以,建议采取上海做法、不做限定更为合适。

未采纳

本《办法》适用范围参照《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加强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工作的通知》(浙建建发〔2021〕66 号)文件要求制定。

4

第一章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智慧工地实名制是指使用人脸识别设备采集每天施工现场人员进出工地的信息”修改为“本办法所称智慧工地实名制是指使用人脸、指纹、虹膜等生物识别设备采集每天施工现场人员进出工地的信息”。

已采纳


5

第一章第三条,确认“行业主管部门”并非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的情况,如确实有该类情况,提请确认主管部门“审批”而非“备案”的合理性;尽管其是向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履行一定行为,其也仅仅应当是备案而非审批,理由在于杭州工地码是公共服务,其并不以公民(包括法人)的一定义务为享有前提,理论上不应需要审批。进一步来说,杭州工地码的优势之一在于面向工人流动性现象的管理,所以对杭州工地码过多的使用管制大可不必。

已采纳


6

第一章第三条,根据《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十三条,允许采取多元化的采集方式,尤其是在隐私权保护的大背景下,政府不应限定使用人脸识别技术,否则有违法竞争法和《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第二十一条的嫌疑。

已采纳


7

第二章第八条,原规定将专职实名制管理人员配备义务交由施工企业既不合法,又不合理。不合法之处在于国务院制定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将该义务第二十八条交由施工总承包单位,住建委等制定的《建筑工人实名制管理办法(试行)》第七条将该义务交由施工企业,二法的矛盾即需要法律解释,无论从上位法优于下位法还是新法优于旧法的角度,将该等义务交由施工总承包单位都更为合适。不合理之处在于原规定下施工企业既是建筑工人的招募者,又是招募情况的实名制监督者,尽管施工企业有足够的动机进行考勤管理,但是考勤管理并不等于实名制,施工企业有足够的动力去“反实名制”,包括但不限于不受人社法律法规的限制。综上,避免当了裁判又当球员的情况,秉持管理以及监督制衡的理念,交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更为合适。

未采纳

本《办法》旨在明确施工单位对本单位工人实名制考勤管理职责,项目总体实名制考勤管理应当由施工总承包单位负责。同时根据市建委法规处意见,已删除“配备专职实名制考勤管理人员”,删除“配备专职实名制管理人员,负责配备施工现场实名制相关设备,做好施工现场人员实名制管理信息采集、进退场办理以及数据的对接上传,并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

8

第三章第十一条,“核实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修改为“核实作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或用工书面协议情况”。

已采纳


9

第四章第十四条,删除“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当对”。

未采纳

工程项目实名制考勤工作应当由施工总承包企业统一管理。

10

第四章第十八条,“施工现场人员暂停考勤”修改为“原则上施工现场人员暂停采集,因必要性合法理由进入施工现场的,施工现场人员继续采集”。新修订全面保障实名制,在中止施工法律法规允许的情况下或违反相关规定的情况下,逢进必采。

未采纳

市实名制系统中项目状态应为项目现场实际施工状态,系统非在建状态下人员考勤信息不做采集。

11

第五章第二十一条“情节严重的,应当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进行处罚。”修改为“情节符合相关规定,应当依照《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等进行处罚”。上位法并没有规定“适用省市规定优先,情节严重者才适用中央规定”,本办法原规定如此明显修改上位法,不符合基本法理。情节只要符合中央规定,皆应进行处罚。

未采纳

已根据市建委法规处意见,修改为“发现未按要求落实实名制管理工作的,应当责令企业限期整改,并依法予以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