序号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本次实施意见提出了住宅建筑层高宜大于3米、架空层层高不宜小于4米,实际上杭州市近几年已经对于出让土地明确了住宅层高不小于3米和架空层高不小于4米的强制要求。本次出台提升品质住宅的文件,“宜”或“不宜”的表述较目前实际操作刚性反而降低了,建议直接按照近几年的实际做法明确有关要求。此外,文件中对于住宅安全性能提升、小区安防自动化管理系统建设等涉及百姓使用安全方面的一些内容表述,建议更加刚性明确。 | 采纳 | 本实施意见不宜放入过细的技术类指标,具体在本实施意见配套的住宅品质提升设计导则中明确。 |
2 | 目前实施意见中关于“适当提高住宅建筑耐火等级要求,二类高层住宅一般不低一级,…”“新建住宅一般达到二星级及以上绿色建筑标准,…”等内容中,“一般”的用词表述相对模糊,可能造成理解上及今后设计、建设过程中的界定困难,建议要求更为清晰明确。 | 采纳 | 本实施意见不宜放入过细的技术类指标,具体在本实施意见配套的住宅品质提升设计导则中明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