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我市违法建筑治理工作,及时制止和查处违法建筑,营造良好城乡环境,杭州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起草了《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违法建筑防控促拆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附后),为进一步提高文件质量,现将征求意见稿予以公布,听取社会各界的意见和建议。欢迎于2018年9月30日前将意见和建议反馈给杭州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联系人:王蕾 联系电话(传真):868112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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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违法建筑防控促拆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杭州市“无违建县(市、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2018年9月17日
附:
杭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健全违法建筑防控促拆机制的实施意见(征求意见稿)
为进一步加强违法建筑的长效管控和综合治理、推动全市“无违建”创建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浙江省违法建筑处置规定》、《浙江省关于建立健全违法建设防控治理长效机制的若干意见》、《浙江省“三改一拆”行动违法建筑处理实施意见》等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制订本实施意见。
一、适用范围及情形 杭州市市域范围内国有商业用地、住宅用地上未依法取得规划许可或未按照规划许可内容擅自违法新建、翻建、改建、扩建、搭建,并存在拒不履行生效行政处理决定等情形的违法建筑(房屋)。
二、工作措施
(一)暂停办理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对违反规划许可规定擅自违法建设,或依附已通过规划验收或已登记房屋、土地进行违法建设,并拒不拆除整改的,在生效违建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房管、国土部门暂停办理交易确认及不动产产权登记手续。
(二)暂停办理银行抵押贷款手续。以对存在违法建筑的房屋、土地或在建工程作为抵押物申请贷款的,在生效违建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金融机构依法暂停签订抵押贷款协议。
(三)暂停办理工商登记手续。对单位或个人以违法建筑申请作为生产、经营场所的,在生效违建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市场监管等部门暂停核发工商证照或办理变更备案手续。
(四)暂停提供新的电力业扩报装及变更服务。对存在违法建筑并拒不拆除整改到位的房屋,在生效违建处理决定执行完毕前,供电部门凭政府函告,暂停为其提供新的业扩报装及变更服务。
三、职责分工
(一)各区、县(市)政府(管委会)及各乡镇政府(街道办事处)为区域违建防控和促拆机制落实的责任主体,负责组织、协调和监督区域内违建防控和促拆机制的实施。
(二)城管执法、国土、规划等违建执法部门对已查处但存在拒不拆除整改违法建筑等情形的房屋,认为需要采取相应促拆机制的,应及时抄报同级“无违建县(市、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并通过同级“无违建县(市、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函告相关部门(单位)对违法建筑采取相关促拆机制。
(三)房管、国土、市场监管、金融机构、供电等部门(单位)按照各自职能,根据“无违建县(市、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的函告,对违法建筑采取相关促拆机制。
四、工作程序
(一)城管执法、规划、国土等违建执法部门对已调查核实的违法建筑,应做出责令限期拆除或整改的决定,对逾期不履行生效决定的,及时出具《违法建筑抄报函》,报同级“无违建县(市、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无违建县(市、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收到《违法建筑抄报函》后,向相关部门发送《要求落实相关“促拆”机制的函》。(其中,区(县、市)本级没有相应职能部门的,发送《要求落实相关“促拆”机制的函》至市级相应部门。需要电力部门落实的,需要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出具相应的函。)
(三)执法部门和“无违建”创建办在《违法建筑抄报函》和《要求落实相关“促拆”机制的函》中,应该明确“需要采取相关促拆机制的违法建筑的具体详细地址、申请采取具体的促拆机制”等基本信息。
(四)房管、国土、市场监管、金融机构、供电等部门(单位)在接到《要求落实相关“促拆”机制的函》3个工作日内,根据提供的信息,按照各自职能,落实相应“促拆”机制,并于落实相应促拆机制后5个工作日内向“无违建县(市、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回复《落实相关“促拆”机制的确认函》。
(五)违法建筑处置决定执行完毕后,各执法主体应及时向同级“无违建县(市、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出具《违法建筑整改确认函》,“无违建县(市、区)”创建领导小组办公室应及时向各相关部门(单位)出具《解除相关“促拆”机制的确认函》,对有关房屋予以恢复办理相关手续和提供服务。
五、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加强违法建筑的长效管控和综合治理,积极落实违建促拆机制是有效遏制违法建筑产生、推进“无违建”创建的重要举措,各级政府、相关执法部门和房管、国土、市场监管、供电、金融机构等部门(单位)务必高度重视,加强组织领导,确保工作落到实处。
(二)提高思想认识。各级各相关部门(单位)要提高思想认识,要从全市违法建筑防控工作的大局出发、从杭州城市国际化建设的高度出发,强化职责要求。属地政府要认真履行违法建筑管控主体责任;各相关责任单位要加强对违法建筑的日常巡查管控;具体采取促拆机制的部门(单位)应根据函告要求,积极主动落实相应促拆机制。属地政府和执法部门要正确处理违建终极处置和落实防控促拆机制的关系,要主动研究并利用以促拆机制推进难点违建的处置和区域违建的防控,而不应以采取促拆机制代替违建的最终处置。
(三)严格责任落实。在本规定执行过程中,各属地政府、执法部门和相关部门(单位)要认真履行职责、严格把关和实施,严禁弄虚作假。本通知贯彻执行过程中存在失职渎职行为的,由纪检监察部门追究相关责任人和经办人的责任。
(四)强化联动配合。在违建促拆机制措施过程中,各级政府和各相关部门(单位)要上下联动、协调配合、形成合力,共同做好违建防控促拆机制的相关工作。各区、县(市)政府要根据本规定精神,制定具体的操作细则和工作流程。
本实施意见自公布之日起30日后施行,由市城乡建委负责解释并牵头组织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