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建人简复〔2020〕11号
来文 单位 | 杭州市城市科学研究会 |
来文 标题 | 关于在杭州市城市科学研究会兼职的商请函 |
答
复
意
见
| 你单位《关于在杭州市城市科学研究会兼职的商请函》(杭城科〔2019〕7号)收悉。根据党政领导干部兼任社会团体领导职务的规定和市建委干部职工兼职管理规定,经研究,同意徐红同志兼任杭州市城市科学研究会第七届理事会理事,任期一届。兼职期间,兼职不兼薪,不领取社团的任何报酬。 此复。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0年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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主送 | 杭州市城市科学研究会 |
抄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