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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城建一线学法丨如何理解落实建设领域相关政策?专业解答来了
    发布日期:2021-12-30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管理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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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请问如何办理施工许可证核验?

    《建筑工程施工许可管理办法》第九条明确“建筑工程恢复施工时,应当向发证机关报告;中止施工满一年的工程恢复施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报发证机关核验施工许可证”,在办理施工许可证核验时,建设单位应当将施工许可证送施工许可证的核发部门,如施工许可证上的信息发生变化,相应材料也应一并提交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由施工许可证核发部门对施工许可证相关信息进行核验。


    02


    根据建市〔2020〕94号文件,企业资质将进行相应合并及改革,想问一下只有单项钢结构专业承包资质的,根据规定是如何换发资质证书呢?钢构专业资质二/三级换发建筑工程总承包乙级?钢构专业资质一级换发建筑工程总承包甲级?是这么个意思吗?

    住建部于2020年11月30印发《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的通知》,其中明确钢结构工程专业承包资质并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目前,住建部正开展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规定、标准等修订工作,将进一步明确资质证书换发有关要求。


    03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5.2节、5.4.10节中对于多个独立建筑之间的平面布局、组合式建筑中的平面布置进行了规定。但是对于由多个建筑连在一起的情况,我们应当按照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独立建筑进行消防设计审查?有的专家说判断其属于一个组合建筑还是多个单独建筑的依据是看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这个说法对吗?

    1.《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2018年版)第6.6.4条的条文说明明确,采用天桥、连廊将几座建筑物连接起来的建筑,一般仍需分别按独立的建筑考虑。


    2.《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十六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依法需要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的,应当提交建设工程规划许可文件。建设单位申请特殊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的建设工程范围应与建设工程规划许可内容相符。


    04


    我们这是在2013年政府进行的拆迁,2021年6月份交房,交房时开发商收取回迁户公共维修基金每平60元,请问这项费用是由开发商交纳还是回迁户交纳,还是共同交纳,交纳的比例、标准是多少,以及交纳后的公共维修基金管理权在哪。

    《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规定,住宅以及住宅小区内的非住宅或者住宅小区外与单幢住宅结构相连的非住宅的业主,应当按规定交存住宅专项维修资金,同时,对维修资金交存作出了原则性规定。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根据《住宅专项维修资金管理办法》以及本地区情况,明确具体的缴存对象和缴存标准。在业主大会成立前,由物业所在地直辖市、市、县人民政府政府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管理,在业主大会成立后,可由业主大会依法自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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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现场消防验收项目中,有大楼主体共用以前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的情况,针对以前消防支队已经验收合格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管网市政水源,是否还要再次提供相关图纸进行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1号)第二十八条规定,建设单位申请消防验收,应当提交消防验收申请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如大楼主体共用的消防泵房、消防水箱、室外消防管网市政水源等属于工程竣工验收报告、涉及消防的建设工程竣工图纸内容,申请消防验收时应提供相关图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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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第八条第(五)款中“专业作业承包人”是指劳务分包单位吗?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印发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违法行为认定查处管理办法的通知》(建市规〔2019〕1号)中的“专业作业承包人”是指具有施工劳务企业资质的承包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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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教《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以下几个关于建筑面积的理解。

    (1)对于3.0.1条款中,“建筑物的建筑面积应按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水平面积之和计算。”的定义,是否可以等同于“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的数值?

    (2)对于(1)中的“建筑物整栋楼的基底面积”,如果这栋楼为N标准层,并且每层的建筑户型设计是完全相同。那么,每一层楼分摊的基底面积是不是应该等于N分之一的(1)中定义的建筑面积?

    (3)在3.0.21条款中,“在主体结构内的阳台,应按其结构外围水平面积计算全面积”。此定义中的“阳台在主体结构内”,与阳台是否被封闭,是否有关?

    1.自然层外墙结构外围面积不能够等同于基底面积;


    2.《GBT50353-2013建筑工程建筑面积计算规范》中没有关于面积分摊的规定;


    3.主体结构内阳台与阳台是否封闭没有直接关系。


    08


    你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情形,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我购买的首套房马上就要交房装修了,请问装修新房属不属于大修自住房的情形,能不能提取公积金账户内的余额,谢谢!

    您好,根据《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规定,住房公积金是单位及其在职职工缴存的长期住房储金,应当用于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同时,《条例》规定设区城市应当设立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请向缴存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咨询住房公积金提取具体规定。据我们了解,目前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一般未将装修住房列入住房公积金提取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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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级施工企业承接范围:(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是一个三级施工企业承接的所有在建工程不能超过8万平方米,还是一个施工企业所承接的一个标段不超过8万平方米?

    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建市〔2016〕226号)的有关规定,具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资质的建筑业企业,每次承揽工程时,可承担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建筑工程的施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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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请问,住建部《关于对附建人防工程监理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87号)是否依然有效?对于房建附建人防工程是不是只要有相应的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者专业资质就可以承包相关监理工程?

    住建部《关于对附建人防工程监理问题的函》(建法函〔2012〕187号)有效。《工程监理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58号)规定“房屋建筑工程包括结合城市建设与民用建筑修建的附建人防工程”,具有工程监理综合资质或房屋建筑工程专业资质的企业可按照其资质承揽范围承接相应的业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