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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我在城建一线学法 如何全方位保障建筑业农民工工资支付?这个《条例》讲清楚了
    发布日期:2021-06-22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城建消防中心(杭州市城建信息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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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是建设工程领域施工过程中所不可或缺的。确保农民工的工资报酬不仅是农民工作为劳动者的核心权益,也是保障社会稳定安宁的重要内容。

    2020年5月1日起正式施行的《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是我国第一部专门保障农民工工资权益的行政法规,其对于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起到了重要作用。

    那么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等主体在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过程中要承担什么样的义务呢?

    建设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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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及时拨付工程款

    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并将人工费用及时足额拨付至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加强对施工总承包单位按时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监督。因建设单位未按照合同约定及时拨付工程款导致农民工工资拖欠的,建设单位应当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先行垫付被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不得因争议不拨付人工费用

    建设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因工程数量、质量、造价等产生争议的,建设单位不得因争议不拨付工程款中的人工费用,施工总承包单位也不得因争议不代发工资。

    违法发分包的清偿农民工工资义务

    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违法违规建设时清偿农民工工资义务

    工程建设项目违反国土空间规划、工程建设等法律法规,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建设单位清偿。

    施工单位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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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农民工实名登记制度

    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应当依法与所招用的农民工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具备条件的行业应当通过相应的管理服务信息平台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管理。未与施工总承包单位或者分包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并进行用工实名登记的人员,不得进入项目现场施工。

    施工总承包单位未实行劳动用工实名制管理的,存在被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项目停工,处5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给予施工单位限制承接新工程、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等行政处罚法律风险。

    开设农民工工资账户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开设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专项用于支付该工程建设项目农民工工资。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妥善保管开设、使用农民工工资专用账户有关资料。

    工资保证金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存储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支付为所承包工程提供劳动的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工资保证金实行差异化存储办法,对一定时期内未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实行减免措施,对发生工资拖欠的单位适当提高存储比例。工资保证金可以用金融机构保函替代。

    违法发分包时的清偿农民工工资义务

    施工总承包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或者分包给个人或者不具备合法经营资格的单位,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清偿。施工单位允许其他单位和个人以施工单位的名义对外承揽建设工程,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施工单位清偿。

    在分包转包情形下的先行清偿责任

    《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了分包单位的实名制管理和工资支付负直接责任;施工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劳动用工和工资发放等情况负监督责任以及分包和转包两种情形下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先行清偿责任。

    实践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对于分包单位的资格审查、分包合同的履行、工程款结算支付负有监管职责和优势地位;同时,分包单位的资金实力相对较弱,抗风险能力较低。在此背景下,《保障农民工工资支付条例》规定在分包、转包情况下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先行清偿责任,从而在法律制度上保障被拖欠农民工工资能够得到及时、足额地清偿。

    施工总承包单位要加强对分包单位和转包单位监督管理,严格控制分包单位和转包单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况,避免因监督不力,承担因分包单位和转包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先行清偿责任。

    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

    施工总承包单位应当在施工现场醒目位置设立维权信息告示牌,明示下列事项:

    (一)建设单位、施工总承包单位及所在项目部、分包单位、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劳资专管员等基本信息;

    (二)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工资支付日期等基本信息;

    (三)相关行业工程建设主管部门和劳动保障监察投诉举报电话、劳动争议调解仲裁申请渠道、法律援助申请渠道、公共法律服务热线等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