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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学法文章:《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修改
    发布日期:2023-10-08       浏览次数:       来源:杭州市城乡建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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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2023年8月21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58号公布,决定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作出修改。此次修改共对原51号令作出了八条调整,主要内容涉及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告知承诺制等内容。

    一、扩展特殊消防设计范围

    原文

    修正文本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必须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设计采用的国际标准、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中文文本,以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第十七条 特殊建设工程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建设单位除提交本规定第十六条所列材料外,还应当同时提交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

    (一)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没有规定的;

    (二)消防设计文件拟采用的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不符合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规定的;

    (三)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

    前款所称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文件,以及两个以上有关的应用实例、产品说明等资料。

    特殊消防设计涉及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的,还应当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

    此次修改较为显著的是“采用国际标准或者境外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不再作为特殊消防设计的必要条件,仅要求提供相应的中文文本。此外还增加了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的内容,近年来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保护利用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屡屡遇到无法满足现行规范的问题。从尊重历史建筑的文化价值、尊重客观事实的角度出发,历史建筑应该区别对待,对于确实无法满足国家标准要求的情况,58号令指明了解决这类问题途径。

    二、提高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要求

    原文

    修正文本

    /

    第十八条 特殊消防设计文件应当包括特殊消防设计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等内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应当包括实体试验验证内容。

    特殊消防设计方案应当对两种以上方案进行比选,从安全性、经济性、可实施性等方面进行综合分析后形成。

    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应当科学设定火灾场景和模拟参数,实体试验应当与实际场景相符。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原51号令未对特殊消防设计文件提出具体要求,此次修订增加了必要性论证、特殊消防设计方案、火灾数值模拟分析、实体试验验证等内容。同时,58号令还强调了方案应提供两种方案进行比选,对重大工程、火灾危险等级高的进行实体实验,要求火灾数值模拟分析结论和实体试验结论应当一致。

    三、优化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

    原文

    修正文本

    第二十一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第二十二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在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组织召开专家评审会,对建设单位提交的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进行评审。

    评审专家从专家库随机抽取,对于技术复杂、专业性强或者国家有特殊要求的项目,可以直接邀请相应专业的中国科学院院士、中国工程院院士、全国工程勘察设计大师以及境外具有相应资历的专家参加评审;与特殊建设工程设计单位有利害关系的专家不得参加评审。

    评审专家应当符合相关专业要求,总数不得少于七人,且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特殊消防设计技术资料经四分之三以上评审专家同意即为评审通过,评审专家有不同意见的,应当注明。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将专家评审意见,书面通知报请评审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

    58号令优化了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管理,明确评审专家需独立出具同意或者不同意的评审意见,删除了原第二十一条有关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需“同时报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的要求,增加了除特殊建设工程外的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并明确分类管理目录清单应当由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这进一步强化了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在同意和组织相关特殊消防设计专家评审方面的主体责任。

    四、项目分类管理,优化消防验收备案流程

    原文

    修正文本

    第三十三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四条 对其他建设工程实行备案抽查制度,分类管理。

    其他建设工程经依法抽查不合格的,应当停止使用。

    第三十五条 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

    其他建设工程应当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分为一般项目、重点项目等两类。

    第三十五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第三十七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收到建设单位备案材料后,对备案材料齐全的,应当出具备案凭证;备案材料不齐全的,应当一次性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

    一般项目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

    第三十六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八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对备案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抽查,加强对重点项目的抽查。

    抽查工作推行“双随机、一公开”制度,随机抽取检查对象,随机选派检查人员。抽取比例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结合辖区内消防设计、施工质量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示。

    第三十九条 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应当自其他建设工程被确定为检查对象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按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有关规定完成检查,制作检查记录。检查结果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并向社会公示。

    此次修订,将除特殊建设工程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进行了分类管理,分为一般项目和重点项目两类。具体如何分类,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其他建设工程分类管理目录清单,依据建筑所在区域环境、建筑使用功能、建筑规模和高度、建筑耐火等级、疏散能力、消防设施设备配置水平等因素进行分类。

    属于一般项目的其他建设工程验收备案可以采用告知承诺制的方式申请备案,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依据承诺书出具备案凭证,而重点项目则是竣工验收备案抽查重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