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000024894791/2025-10104097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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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杭建办议〔2025〕38号 | 成文日期 | 2025-10-14 |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刘珂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加强建筑消防审验工作效能的建议》(西湖17)收悉。该建议对于完善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政策、改进消防审验工作、促进经济社会高质量安全发展具有重要意义。我委认真研究、积极吸纳。根据《杭州市人民代表大会代表建议、批评和意见办理办法》关于清单式答复的要求,经商市市场监管局、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市消防救援支队,现答复如下:
序号 | 具体诉求 | 答复内容 |
1 | 部分项目无法闭环,相关部门沟通不足,消防开业检查中未将住建部门消防审验结论作为开业的必要依据,建议加强部门协作。 | 我委联合市消防救援支队于2021年、2022年相继印发《杭州市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作机制》《建设工程领域消防安全监督管理协作联席会议机制若干举措》,深化部门联动,并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在受理开业前检查时,就建设工程是否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等情况予以询问,告知申请人有依法办理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消防验收备案的义务,加强开业检查信息和建设工程消防审验信息的流转共享。 2025年7月14日,《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杭州市人民政府令第351号)公布,并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其中第二十五条明确“本市建立公众聚集场所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联动机制”。下一步,我委将会同市消防救援支队,根据上位相关政策,建立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同步办理机制,进一步强化消防管理链条的有序衔接。 |
2 | 消防产品质量堪忧;消防检测报告服务质量参差不齐,存在乱出报告的现象。 建议加强和市场监管部门联动,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加强管理,会同有关部门严厉打击使用假冒伪劣建筑防火材料、设施设备和技术服务造假的行为,规范市场秩序。 | 根据《消防产品监督管理规定》(公安部令第122号),市场监督管理部门对生产、流通领域消防产品质量进行监督检查。今年7月份,国家消防救援局牵头,联合公安部、市场监管总局,印发了《消防产品质量安全全链条整治工作方案》。目前,我市由市安委会牵头开展建筑保温材料安全隐患全链条整治行动,有效防范化解重点领域安全风险,市市场监管局按照工作部署要求,认真抓好生产销售领域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质量监管,配合经信部门摸清生产单位底数,会同经信部门督促生产单位开展自查自纠,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开展产品质量监督抽查,及时向社会公布抽查结果,对发现不合格产品及时依法闭环处理。召开杭州市建筑保温材料产品质量培训会,详细解读相关文件要求,生产企业代表作质量管控经验交流,协会作行业自律倡议,有关专家进行专题产品质量培训,与会代表现场签署产品质量承诺书。70余人参会,现场签署产品质量承诺书50余份。 我委将持续深化与市场监管、消防救援机构的协同联动,配合做好消防产品领域的质量监管工作。 |
3 | 特殊项目技术难度较大: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建筑活化利用消防审批难度较大;既有建筑改变使用功能缺乏有效申请路径,如托育机构等,建议完善相关政策配套。 | 1.关于历史文化街区和文物古建筑消防管理。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因保护利用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需要,确实无法满足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要求的特殊建设工程,可以开展特殊消防设计,由省级建设主管部门组织开展专家评审,我委将积极对接服务,破解消防技术难点堵点。同时,即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第二十六条规定“历史文化名城保护对象因保护利用确实无法满足现行国家工程建设消防技术标准,且无法开展特殊消防设计满足消防安全要求的,历史文化名城保护主管部门应当会同规划和自然资源、建设、文物、消防救援机构等部门制定相关消防安全保障方案”。 为切实做好历史建筑消防安全保障,我委于2025年申报开展《历史文化街区和历史建筑消防安全管理对策研究》课题,全面梳理相关建设工程的消防技术、管理的短板和难点,进一步提升我市历史建筑、历史文化街区消防管理水平。 2.关于既有建筑消防审验。我委结合既有建筑改造实践中的消防技术问题,于2022年11月出台《杭州市既有建筑改造消防技术导则(试行)》,指导既有建筑改造科学决策。针对养老、托育等重点民生建设工程,我委印发《既有建筑托育机构改建工程消防技术要点》,参与《浙江省既有建筑托育机构、老年人照料设施改建工程防火技术导则(试行)》编制,确保养老、托育等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同时,即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第八条规定“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既有建筑改造项目属于实施前应当进行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的,建设单位应当开展研究。鼓励其他改造项目建设单位开展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经消防技术可行性研究确认不具备改造条件的,不得实施改造。” 为切实做好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安全保障,我委于2025年申报开展《城市更新背景下的既有建筑改造消防审验路径及对策研究》课题,研究既有建筑改造的技术要点和政策路径,会同相关部门适时出台既有建筑改造相应的政策文件,破解既有建筑改造的堵点问题。 |
4 | 案件移送执法处理不畅、依据不足,如小面积经营类场所消防审验困难,案件难以移交问题。建议加强与综合行政执法局等部门协同联动,完善联络机制。 | 1.关于小面积经营类场所消防审验困难问题。根据《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低风险小面积经营类场所大多属于其他建设工程一般项目。根据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2024〕13号),对依法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不涉及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变动、不借用周边建筑或不减少本建筑内其他场所疏散宽度的室内外装修工程,申请消防验收备案时,提交涉及消防的竣工图纸可简化,由施工单位绘制,采用同等比例的白图,包括设计说明、建筑平面图、安全疏散图、消防设施布置图和系统图等,建设单位、施工单位确认已按图施工;提交的竣工验收报告材料可简化为消防查验报告及消防查验检查表。 后续,我委也将结合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实际,探索简化低风险小型建设工程消防审验工作流程,进一步优化营商环境。 2.关于案件移送执法问题。2024年11月,我委与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就深化“大综合一体化”行政执法改革,全面提升划转事项监管执法效能,根据《浙江省综合行政执法条例》等相关要求,联合印发《关于城乡建设领域监管与执法协作配合机制的实施意见》(杭综法〔2024〕41号),进一步厘清建设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的职责边界,建立健全联合会商、案件流转、联合检查、信息共享、能力提升、争议协调机制。近三年,全市综合行政执法机关共办理未消防验收备案类行政处罚案件185件,其中办结180件,1件正在办理中,立案撤销4件,撤销原因为“经调查后违法事实不存在(违法行为不成立)”。 后续,我委将会同市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市消防救援机构,加强组织领导,及时总结建设工程消防审验领域监管执法协同机制好的做法和经验,深化指导评估,进一步强化职能部门间的执法协作,持续放大监管执法改革效应,构建监管执法协同新格局。 |
5 | 出台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机构从业标准,规范消防服务机构市场,加快消防诚信体系建设完善守信激励、失信惩戒等相关机制。 | 前期,住建部面向社会征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的意见建议,目前该办法尚未出台,相关从业标准,管理要求均未明确。 我委于2021年印发《关于加强消防验收现场评定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管理的通知》,并制定《杭州市市本级建设工程消防验收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综合评价工作方案(试行)》,强化消防验收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和评价。同时,即将于2025年9月1日起施行的《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规定了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的法律责任及相应的罚则,并明确“市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法建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信用管理制度”。 后续,我委将结合国家、省级层面关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技术服务管理的相关要求,出台相应的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管理办法,进一步建立健全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技术服务机构的管理机制。 |
6 | 加强市场专业机构的技术支持,可以由政府购买服务,提升监管水平,提高验收效率。 | 目前,我市引入了施工图审查机构,为全市建设主管部门提供消防设计文件技术审查服务;市本级、各区、县(市)均通过政府采购的方式引入了技术服务机构辅助开展消防验收(备案抽查)相关服务。 后续,我委将进一步强化对技术服务机构的监督管理,建立健全相关工作机制,推动我市建设工程消防审验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 |
感谢您对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工作的关心和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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