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000024894791/2025-101043097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文号 | 杭建消〔2025〕140号 | 公开日期 | 2025-11-26 |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有效性 | 统一编号 | ||
| 政策原文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消防救援支队关于印发杭州市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机制的通知 | ||
| 政策解读 | 《杭州市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机制》政策解读 | ||
| 图解 | 《杭州市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机制》政策解读 | ||
2025年8月29日至9月29日,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发布公告(具体网址http://minyi.zjzwfw.gov.cn/dczjnewls/dczj/idea/topic_24157.html)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并两次向市消防救援支队,区、县(市)住建局征求意见,共收集相关部门和单位意见15条,其中采纳意见8条,部分采纳5条,未采纳2条。
《关于印发杭州市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机制的通知》征求意见采纳汇总表 | ||||
序号 | 提出意见单位 | 意见建议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关于第二点适用范围部分 建议:增加“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其主动申请的,按照上述规定办理。” | 采纳 | / |
2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关于第三点办理流程(一)一表申请部分 建议:附件3《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申请表》中增加《公众聚集场所消防安全承诺书》内容。 | 采纳 | / |
3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关于第三点办理流程(二)材料共享部分 建议:附件4申请材料清单中明确两部门受理条件不一致的情形,并列出申请人需提交的申请材料, | 采纳 | / |
4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关于第三点办理流程(五)联合检查部分 建议:明确两部门联合检查的具体时限 | 采纳 | / |
5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关于第三点办理流程(六)会商反馈部分 建议:明确当两部门意见不一致时(如消防技术标准不一致、检查涉及的范围内容不一致等)的争议解决机制,确保通过会商达成一致性结论。 | 部分采纳 | 拟后续出台两部门联合协商机制 |
6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建议:附件3《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申请表》中的“2.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子表格按国家层面统一制定的标准化格式修改,尽量保持一致性与规范性。 | 采纳 | / |
7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建议:调整受理流程:由建设主管部门通过一窗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申请材料先经建设主管部门审核,若同时选择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再由消防救援部门审核:对于仅选择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的项目,由消防救援部门受理窗口受理申请材料。 | 采纳 | / |
8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关于“三、办理流程”的“(五)联合检查”和“(七)整改复查”部分 建议:将上述两个环节中涉及的“实体消防检查”改为原表述“消防技术标准判定”。 | 采纳 | / |
9 | 市消防救援支队 | 关于政务网单独的申请入口报件后如何进行退件、如何引导办理联合办理方面存在操作困难等方面事宜 建议:选取个别区县先行试点,完善流程机制。 | 采纳 | / |
10 | 萧山区住建局 | 1.建议完善附件关于公众聚集场所的定义,足浴、密室逃脱一类新娱乐业态等另有文件规定参照公共娱乐场所执行的其他场所一并纳入。 | 不采纳 | 公众聚集场所已有明确定义,消防审验仅是部分参照执行 |
11 | 萧山区住建局 | 关于同步受理,住建、消防部门分开审理建设单位递交的资料是否符合要求,是否需要同时通过两个部门的资料审核才能受理,消防备案等不需要现场检查的业务是否可以在住建部门审核资料符合后即刻受理,以及申请复查向哪个部门申请,建议在方案中予以明确。 | 部分采纳 | 拟后续出台两部门联合协商机制 |
12 | 萧山区住建局 | 关于档案存档问题,由于竣工图等档案住建、消防部门均需存档,由建设单位提供两份材料还是可电子存档,建议文件予以明确。 | 部分采纳 | 拟后续出台两部门联合协商机制 |
13 | 萧山区住建局 | 由于200平方米以下的公众聚集场所,无需办理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手续,建议将此情形单列并明确住建审批流程。 | 部分采纳 | 明确200平方米以下公众聚集场所可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按正常消防审验流程开展,不再另行说明。 |
14 | 余杭区住建局 | 关于联合检查的时限,由于审管部门目前对消防验收办理时限也做出了要求,甚至是24小时要求办结,与《通知》中的时限有一定的冲突,建议市级层面统一协调审管部门,或者可通过挂起的形式,至检查前的挂起期间不计时限,以避免被系统判定为超期。 | 部分采纳 | 后续根据实际及时调整系统办理。 |
15 | 社会意见 | 建议进一步明确公众聚集场所是否包含市建委《特殊建设工程判定说明》第四,(四)项条文说明中的有关“营业性健身、休闲场所”包括保龄球馆、台球、棒球、蹦床、飞镖、真人CS、密室逃生、室内电动卡丁车场、壁球馆、攀岩馆、旱冰场、真冰场、棋牌室、剧本杀、私人影院等功能场所,以及第四、(六)项中有关餐饮的定义是指具有娱乐功能的餐饮场所,一般性的餐饮场所不属于公众聚集场所。 | 不采纳 | 《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已明确了公众聚集场所的定义,涉及公众聚集场所更为具体的说明,非本机制涉及内容。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