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000024894791/2025-101040509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文号 | 杭建市发〔2025〕213号 | 公开日期 | 2025-09-28 |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
| 政策原文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 | ||
| 政策解读 |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图解 |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价款结算的通知》图文政策解读 | ||
2025年5月19日-6月20日,在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未收到反馈意见。6月4日、6月5日分别面向建设单位、施工单位、造价咨询企业等不同参建主体召开企业代表座谈会,共收到29条反馈意见,采纳13条,部分采纳4条,不予采纳12条。5月30日书面征求市发改、市财政、市审计及各区、县住建局意见,共收到16条反馈意见,采纳6条,不予采纳10条。7月16日再次书面征求市发改、市财政、市审计意见,共收到7条反馈意见,采纳3条,部分采纳2条,不予采纳2条。7月16日向市建委工程处、设计处、城建处、计财处和市城基中心征求意见,共收到1条反馈意见,不予采纳1条。
《关于进一步加快推进杭州市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的反馈汇总表 | ||||
序号 | 来源 | 意见 | 是否 采纳 | 理由 |
1 | 杭州建设网 | 无意见 | ||
2 | 市发改委 | 2、强化变更(索赔)管理:经批准的投资概算是控制项目总投资的依据,未因法定理由、非经法定程序不得擅自调整。建设单位应加强投资控制,建立健全工程变更(索赔)内控管理制度,明确工程变更(索赔)上报、审核签证时限要求、审批流程和相关违约责任等,并将上述内控管理具体要求在招标文件和合同条款中予以明确。所有工程变更(索赔)审核签证须在合同约定的时间内完成,签署意见必须明确,并建立完整的资料台账,避免因时间拖延导致出现责任不清、资料缺失或成本失控等问题。 | 不采纳 | 调概相关工作要求已在《杭州市政府投资项目管理条例》条例中明确。 |
3 | 市财政局 | 建议删除“合同应明确结算审核结果是否需要接受财政或审计部门等监督,未明确的不得重复委托审核”。 | 不采纳 | 部分采纳,结合审计局意见,调整为:“工程结算原则上不得重复委托多次审核,特殊情况确需复审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复审部门及相关程序。”上述采纳意见情况已向市财政投资处反馈并沟通最终确认。 |
4 | 建议删除“争议评审”相关内容。据了解,“争议评审”特指浙江建设工程争议评审调解中心或有关地市相应机构进行争议评审或调解,该机构为浙江省建筑业行业协会或相关地市协会主办,行业协会通过会员企业缴纳会费维持运营,其下属机构评审结果的权威性和公正性有待认定。为切实维护政府和国有建设单位的合法权益,“争议评审”不应纳入文件规定的解决途径,可由承发包双方自行协商是否采用。 | 不采纳 | 争议评审方式已列入2024版清单计价标准中,另省建设厅、省财政厅、省审计厅联合发文的《关于在全省房建市政工程推行无争议价款结算支付的意见》中也明确争议评审方式作为合同双方解决争议问题的途径之一。上述不采纳情况已向市财政投资处反馈并沟通最终确认,市本级政府投资项目今后按市财政合同专用条款模板执行。 | |
5 | 建议在“对于政府投资和国有投资建设工程,鼓励发承包双方推行施工过程结算,其他项目可参照执行”后增加“过程结算的相关要求和流程与竣工结算一致”。 | 不采纳 | 过程结算相关资料要求和流程在后续制定的过程结算操作指引中明确。上述不采纳情况及后续工作计划已向市财政投资处反馈并沟通最终确认。 | |
6 | 建议删除“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可委托第三方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提供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为过程结算提供技术保障,委托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理由:一是根据《浙江省建设工程其他费用定额》(2018版),实行施工阶段全过程造价咨询的项目,建设单位管理费乘以系数0.7,结合财政部“代建费不得超过建设单位管理费”的规定,代建费也应相应打折。但根据市政府有关集中代建管理的文件,代建费按照财政部财建〔2016〕504号文件全额计取。因此,实行集中代建的项目,建设单位不应另行委托全过程造价咨询单位,应由集中代建单位履行相关造价咨询职责;二是全过程造价咨询与过程结算的工作职责、取费标准等均不相同,不宜通过部门文件建立二者的联系。 | 部分采纳 | “委托费用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改为:“委托费用列入项目建设管理费中。”上述采纳意见情况已向市财政投资处反馈并沟通最终确认。 | |
7 | 建议修改为:对采用合同双方共同询价或通过招标方式规范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结算时原则上应将询价签证结果或招标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采纳 | ||
8 | 建议修改为:“对采用合同双方共同询价或通过招标方式规范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结算时应将询价签证结果或招标结果作为结算依据。” | 采纳 | ||
9 | 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应充分保障项目前期工作时间,确保地质勘察成果、设计图纸等满足招标和施工要求” | 采纳 | ||
10 | 建议修改为:结算过程中应积极配合建设单位和结算审核单位,及时核对、答疑、补充资料、参加协调会议等。 | 采纳 | ||
11 | 市审计局 | 建议调整表述 | 采纳 | |
12 | 建议进一步细化时间要求 | 采纳 | ||
13 | 建议修改为“深化前期工作:......建设单位原则上不得重复委托审核。” | 采纳 | 内容调整为:工程结算原则上不得重复委托多次审核,特殊情况确需复审的,应在合同中明确复审部门及相关程序。 | |
14 | 余杭区财政局 | 建议修改为“...审核费的基本费部分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并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追加费部分由总承包单位承担并支付。各区县(市)对政府投资项目另有规定的,按其规定执行”。 | 不采纳 | 不予采纳,根据“谁委托谁支付”原则,应由发包人委托并支付 |
15 | 建议修改为“...经双方确认或经审定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采用施工过程结算的项目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为过程结算提供技术保障,审核费用按第一条第三款第4项执行”。 | 不采纳 | 不予采纳,根据“谁委托谁支付”原则,应由发包人委托并支付 | |
16 | 余杭区审计局 | 因审核费用中的追加费是由施工单位支付的,因此《意见》中“一、(三)4.审核费用(包括基本费和追加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并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的描述可能会产生歧义,建议适当调整。 | 不采纳 | 不予采纳,根据“谁委托谁支付”原则,应由发包人委托并支付 |
17 | 西湖区审计局 | 征求意见稿约定建设单位是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具备结算审核能力的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核,不具备自行审核能力的,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费用(包括基本费和追加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并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根据目前审核费用承担的实际情况,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是工程价款结算审核的责任主体,具备结算审核能力的应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核,不具备自行审核能力的,可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费用的基本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并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审核费用的追加费按照“谁主张、谁担责”原则,由结算编制单位承担。 | 不采纳 | 不予采纳,根据“谁委托谁支付”原则,应由发包人委托并支付 |
18 | 杭州之江城市建设投资集团有限公司 | 建议在天数前加上“原则上不超过”; | 采纳 | |
19 | 建议细化“失信行为”的判定标准(如拖延结算超90天),并与省级信用平台联动,扩大惩戒效果。 | 不采纳 | ||
20 | 西湖区城投 | 如果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并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可操作性极低,建议删除。因追加费是由建设单位支付,再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收取的模式会有两个问题。一是送审结算金额将会随意多报,增加建设单位以及咨询单位的工作量,并且存在多算、错算的可能,二是追加费由建设单位向施工单位收取难度大,由于追加费会以罚金的形式收取,部分项目追加费金额巨大,将会出现收取难,扣回阻力大的情况,增加诉讼风险。 | 不采纳 | 不予采纳,根据“谁委托谁支付”原则,应由发包人委托并支付 |
21 | 西湖区财政局 | 关于(三)细化结算要求“4.结算费用审核”,审核费用(包括基本费和追加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并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按新要求,基本费、追加费都由建设单位出可能导致施工单位虚报工程价款。按原规定,基本费由建设单位出,追加费由施工单位出更合理 | 不采纳 | 不予采纳,根据“谁委托谁支付”原则,应由发包人委托并支付 |
22 | 临安区住建局 | 表述建议修改,相关建设工程款结算监督工作涉及较强的专业性,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难以独立展开监督检查工作建议由建委总负责全市的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工作,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按属地原则,配合建委开展建设工程价款结算的监督检查工作。 | 不采纳 | 不采纳,根据市区两级管理职责,区级管理部门应承担结算管理工作。 |
23 | 桐庐县审计局 | 建议调整为:“结算审核费用:建设单位是工程价款结算的审核的责任主体,具备结算审核能力的可自行组织工程结算审核,不具备自行审核能力的,应委托工程造价咨询单位进行审核。审核费用(包括基本费和追加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其中追加费应当在施工合同中明确产生和承担的责任主体基本审计费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理由:追加费的产生是由于施工单位结算超过送审金额允许误差 5%以外的部分或者施工核增费用,该费用应由施工单位承担,可由建设单位代扣代付。但该费用不应列入项目投资成本。 | 不采纳 | 不予采纳,根据“谁委托谁支付”原则,应由发包人委托并支付 |
24 | 富阳区住建局 | 该条中把追加费也要求建设单位支付不是很妥当,如此会造成施工单位虚高报送结算价,给国有资金造成损失,建议改为“……审核费用基本费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并列入建设投资成本。审核追加费由施工单位承担。 | 不采纳 | 不予采纳,根据“谁委托谁支付”原则,应由发包人委托并支付 |
25 | 淳安县住建局 | 无意见 | ||
26 | 临平区建筑业管理中心 | 无意见 | ||
27 | 余杭区发改 | 无意见 | ||
28 | 余杭区住建局 | 无意见 | ||
29 | 建德市住建局 | 无意见 | ||
30 | 钱塘区住建局 | 无意见 | ||
31 | 上城区住建局 | 无意见 | ||
32 | 拱墅区住建局 | 无意见 | ||
33 | 萧山区住建局 | 无意见 | ||
34 | 滨江区住建局 | 无意见 | ||
35 | 市城基中心 | 考虑到交通设施、智能交通、景观绿化等配套项目竣工验收后须提供配套工程移交单方可进行竣工结算,建议修改为:“施工单位应注重结算资料收集及编制工作,原则上应在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90天内上报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工程结算资料(交通设施、智能交通、景观绿化等配套项目除外)”。 | 不采纳 | 对附属工程不能与主体工程同步报送结算情况制定操作规则,在宣贯时予以明确。 |
36 | 计财处 | 无意见 | ||
37 | 工程处 | 无意见 | ||
38 | 城建处 | 无意见 | ||
39 | 设计处 | 无意见 | ||
40 | 市安居集团 | 一、3(4)条“结算审核费用”建议改为:审核费用按照“谁委托、谁付费”原则进行支付,并列入项目建设投资成本。 | 不予采纳 | 根据“谁委托谁支付”原则,应由发包人委托并支付 |
41 | 市城基中心 | 二、1项“严格合同履约”,约束高估冒算:施工单位高估冒算行为按招标文件/合同约定直接扣减 | 采纳 | 采纳 |
42 | 杭州市城建投资集团 | “关于结算审核费用中追加费事宜。”建议与市财政的高估冒算衔接,不单独以违约金的形式列支,并未统一定义及操作,建议在招标文件参考范本的施工合同专用条款内统一明确其合同口径与操作。 | 采纳 | 采纳 |
43 | 杭州地铁集团 | 一、1项“深化前期工作”增加编制前提:工程量清单和招标控制价编制需在设计图纸深度满足计算要求后进行,并预留合理编制时间 | 采纳 | 采纳 |
44 | 一、3(1)条“结算资料上报”双向约束要求:施工单位上报时限(90天)同步在“规范施工单位行为”条款中明确 | 不采纳 | 上报时限要求应由建设单位提出 | |
45 | 二、3项“强化结算审核配合”固化授权机制:施工单位结算负责人需书面授权,更换须建设单位批准,且不得推翻已确认成果 | 采纳 | 采纳 | |
46 | 钱塘建投 | 三、1项“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缩小适用范围:删除“国有投资建设工程”,仅保留政府投资项目 | 不采纳 | 与省厅文件要求一致。 |
47 | 中铁隧道局集团有限公司 | 三、2、关于规范无价材料(设备)签证流程:鉴于材料价格受时间跨度影响较大,竣工结算审核时应以施工节点为参考。建议对于已按要求完成签证的无价材料,在竣工后以签证价格作为结算依据,避免重复询价审核。 | 采纳 | |
48 | 杭州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 五、2项“开展专项检查”扩大检查范围:增加“清单编制质量、联系单签订及时性、工期签证及时性” | 不采纳 | 不采纳,范围已包括不再详细表述 |
49 | 浙江省建工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 一、3、(3)建议将“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在1亿元以下的,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调整为“工程结算送审金额在2亿元以下的,审核时间最长不超过90天”。 | 部分采纳 | 已进一步细化审核时间 |
50 | “三、2规范无价材料(设备)签证流程”建议增加黑体内容:原则上无价材料(设备)应在变更实施前完成价格签证,如未能按上述程序完成签证的,按争议解决机制处理。对采用合同双方共同询价或通过招标方式确定价格的材料(设备) | 不采纳 | 如存在争议均按照四点建立争议解决机制相关规定执行 | |
51 | 浙江三丰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 一、1项“深化前期工作”建议增加:建设单位对工程量清单及控制价的正确性负责 | 部分采纳 | |
52 | 建议增加咨询企业规范要求,建议本若干意见中增加对咨询企业的工作行为和质量的规范性要求,如“不得以低(或零)基本审核费等低于成本价的形式承接工程造价编制或结算审核业务”、“应按照行业计量计价标准等要求规范结算审核工作,应尊重工程责任主体单位的验收意见,不应无限扩大要求施工方提供结算上报或补充资料”、“如有上述情况发生,应以失信行为列入企业信用不良信息并进行通报”。 | 不采纳 | ||
53 | 浙江省三建 | “变更与材料签证”建议限时完成签证:联系单与无价材料必须在项目竣工前签订完成 | 部分采纳 | |
54 | 中建八局 | 一、3(1)条“结算资料上报”前置资料清单:建设单位需一次性提供结算资料清单,施工单位按清单编制上报 | 采纳 | |
55 | 三、2项“规范无价材料签证”避免重复审核:过程已签确审定的无价材料,结算时不再重复审核 | 采纳 | ||
56 | 腾达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 一、2项“强化变更(索赔)管理”规范签证表述:规范监理、业主代表签证语言,对事实签证要有明确表述,而非“以审计确认为准”模糊语言。 | 采纳 | |
57 | 杭州通达 | 变更(索赔)管理,审核意见明确性:甲方审核意见需明确金额或计算口径,禁止“以审计为准”等模糊表述 | 采纳 | |
58 | 变更审核时限,增设超时考核:对超时未签复的变更审核设定处罚措施或考核措施。 | 不采纳 | 本文件不采纳,合同中约定 | |
59 | 结算资料签收流程,规范签收机制:建立标准化签收流程以确保时效性 | 不采纳 | 本文件不采纳,由建设单位内控管理制度明确 | |
60 | 宏润建设 | “三、优化工程价款结算方式1、推行施工过程结算”,支付金额建议采用:1、财建[2022]183号文《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或2、浙建[2020]5号文《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推行施工过程结算的实施意见》第十条“建设单位应依据已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文件,向施工单位及时足额支付本期已完工程施工过程结算价款。” | 不采纳 | 不采纳,支付金额在过程结算指引中明确 |
61 | 振丰建设 | 三、1项“推行施工过程结算”,财政提前介入:过程结算审核由财政/审计局提前委托 | 不采纳 | 本文件不采纳,在过程结算试点方案中明确 |
62 | 三、2项“规范无价材料签证”,扩大适用范围:删除“变更”限制,改为“无价材料(设备)应在实施前完成价格签证” | 采纳 | ||
63 | 浙江至诚工程咨询有限责任公司 | 适用范围未明确,增加适用范围说明(如投资类型、行业范围或全部适用) | 采纳 | |
64 | 一、2项“强化变更(索赔)管理”建议增加:明确变更审批程序及相关要求 | 不采纳 | 由建设单位建立内控制度进行明确,不采纳 | |
65 | 浙江中诚工程管理 | 五、2项“开展专项检查”建议制订配套奖罚措施制约各方行为 | 不采纳 | 文件中已明确信用监管和通报机制,不采纳 |
66 | 浙江同方咨询 | 三、2项“规范无价材料签证”建议明确无价材料最迟签证时间 | 采纳 | |
67 | 浙江科佳咨询 | 增加:文件适用发布前已完成招标的项目(通过补充协议执行) | 采纳 | |
68 | 浙江耀信工程咨询有限公司 | 一、3(4)条“结算审核费用”建议增加:1)要求建设单位在招标文件施工合同条款中增加追加费由施工单位支付至委托单位的相关条款,避免施工单位高估冒算。2)对于已出具经甲乙双方确认的施工过程结算报告,该部分对应的基本费和追加费,应在支付施工单位过程结算款时同步支付。 | 部分采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