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000024894791/2026-1010585672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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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文号 | 杭建工发〔2026〕130号 | 成文日期 | 2026-06-12 |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6-2026-0006 |
| 政策原文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产品利用管理的通知 | ||
| 政策解读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产品利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图解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产品利用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市建委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文件名称 |
《关于进一步规范建筑垃圾源头减量化和资源化产品利用管理的通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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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件起草部门 |
工程处 |
承办处室 |
工程处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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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
共收到反馈意见10条,其中采纳4条,不采纳6条。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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序号 |
反馈部门 |
反馈意见 |
采纳情况 |
未采纳理由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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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
钱塘区住建局 |
能否明确土方平衡论证专家评审由建设单位进行组织。 |
不采纳 |
已取消土方平衡论证专家评审环节。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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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 |
高新区(滨江)住建局 |
《通知》附件1第一部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第3小节,减量化实效评估表后续会提供吗? |
不采纳 |
在JGJT498-2024《施工现场建筑垃圾减量化技术标准》中,有提供评估表模板。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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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市建设工程招标造价服务中心 |
《通知》附件1第一部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第2小节,建议删除减量化措施费用相关表述,修改为“...在招投标情况备案时,督促建设单位做好招标控制价和中标价中的减量化措施费清单信息归集工作”。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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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 |
市建委设计处 |
《通知》附件1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一)设计环节2.编制减量化设计专篇:“其中,土方平衡论证报告应包含挖填方量测算表、自平衡率计算、建筑垃圾预估外运量及处置路径说明等核心内容,以及经专家评审形成的正式土方平衡论证意见。”调整为“其中,土方平衡论证报告应包含挖填方量测算表、自平衡率计算、建筑垃圾预估外运量及处置路径说明等核心内容。”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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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 |
市建委设计处 |
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一)设计环节3.强化设计及图审管理:“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减量化设计专篇、初步设计批复、土方平衡论证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同步深化细化专篇内容。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图审管理部门应督促设计单位在图审系统同步上传减量化设计专篇并归集相关减量化数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图纸审查(图纸质量抽查)环节应对专篇内容进行审核,重点审核土方平衡论证意见及减量化措施落实情况。”调整为:“在施工图设计阶段,建设单位应督促设计单位严格按照减量化设计专篇、初步设计批复进行施工图设计,同步深化细化专篇内容。在施工图审查阶段,图审管理部门应督促设计单位在图审系统同步上传减量化设计专篇并归集相关减量化数据;施工图审查机构在图纸审查(图纸质量抽查)环节应对专篇内容进行审核,重点核对减量化措施落实情况。”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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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 |
临安区住建局 |
明确实施的项目范围。已完成招投标、设计或已开工建设的项目是否参照执行,部分内容如招投标、措施费等内容无法后补。 |
不采纳 |
2020年5月住建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已明确相关要求及适用原则。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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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 |
西湖区住建局 |
通知中“针对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房建市政工程(含epc)”修改为“针对全市范围内依法必须招标的新建房建市政工程(含地铁)”。 |
不采纳 |
地铁工程归属于市政工程范畴。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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8 |
市建委设计处 |
《通知》附件1第一部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中“建设单位应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首要责任”修改为“建设单位应落实建筑垃圾源头减量主体责任”。 |
不采纳 |
2020年5月住建部印发《关于推进建筑垃圾减量化的指导意见》中明确落实建设单位建筑垃圾减量化的首要责任。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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9 |
市建委设计处 |
《通知》附件1第一部分“建筑垃圾源头减量”第一小节中“督促设计单位根据国家、省、市相关规定及项目实际情况,制定科学合理的减量化目标。”修改为“建设单位应明确建筑垃圾减量化目标,落实源头减量措施。” |
采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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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 |
社会意见 |
通知第一部分第三点第8小点,建议将减量化效果评估表与竣工资料一并存入城建档案馆。 |
不采纳 |
根据国标标准《建设工程文件归档规范》,本项内容不在城建档案馆接收范围,建设单位可以自行保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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