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000024894791/2026-101052342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文号 | 杭建工〔2026〕32号 | 成文日期 | 2026-03-26 |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6-2026-0004 |
| 政策原文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运消分离管理的通知 | ||
| 政策解读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运消分离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图解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运消分离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运消分离管理的通知》征求市级有关部门、各区(县、市)住建局以及社会征求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经认真分析研究,其中采纳4条,不采纳2条。
意见汇总表 | ||||
序号 | 来源 | 意见 | 采纳情况 | 理由 |
1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次征求意见) | 运输合同、消纳合同服务于工程建设,建议修订完善市建委印发的《杭州房屋建筑工程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合同专用条款(示范文本)(2022年修订)的通知》,纳入相关合同要求,统一进行管理。 | 采纳 | |
2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次征求意见) | 《通知》附件1第二部分“施工阶段的要求”第2小点,建议删除消纳费用收费的内容,并修改为“建筑垃圾消纳合同签订时,按照运消分离要求,施工单位与运输单位、消纳场地运营单位分别签订渣土运输、消纳合同。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运输消纳相关费用,建设单位强化管理,督促落实。 | 采纳 | |
3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次征求意见) | 《通知》附件1第三部分“监管要求”第2点,建议删除“城管部门审批时关于消纳单价与备案价一致、处置费全额预交等情况核验”的内容。 | 不采纳 | 根据杭管执联(2025)1号第四点,各消纳场地核算消纳价格,与信息价比对后,按照孰低原则确定实际消纳价格后报市综合执法局备案,城管部门应督促消纳场地按照文件执行。 |
4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次征求意见) | 《通知》附件1第三部分“监管要求”第3点“城管部门……重点检查……消纳资金财务管理等”建议修改为“由财务主管部门负责监管”。 | 采纳 | |
5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第一次征求意见) | 结合上述意见,附件合同示范文本中,关于消纳处置费用结算、消纳工期等内容建议同步修改。 | 采纳 | |
6 | 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第一次征求意见) | 增加合同履行监管、源头渣土分类、工地管理方面监管要求。 | 不采纳 | 相关要求已在其他文件中规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