政策解读
《杭州市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机制》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51号)有关规定,建立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联动机制,切实守牢安全底线,优化营商环境。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

(三)《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四)《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24〕12号);

(五)《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51号);

(六)《省建设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推行公众聚集场所验收开业“一件事”改革的通知》(浙建质安函〔2025〕181号)。

三、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行公众聚集场所验收开业“一件事”改革的有关精神,通过实施一表申请、分类办理、联合检查等方式实施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

(一)一表申请,实施分类办理。建立窗口受理联动机制,通过窗口协同、表单整合、分类办理等方式,实现两事项一表申请、并联办理。

(二)数据共享,精简办件材料。对涉及消防的工程竣工图纸、场所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图等技术资料互认互通,对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管理制度可容缺受理。

(三)联合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并形成一致的消防技术标准判定结论。

(四)压实责任,守牢安全底线。对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或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营业;采用告知承诺制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或撤销许可。

四、适用对象

本市范围内所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消防安全检查实行联合办理。非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已取得消防验收意见(备案凭证)或仅变更营业主体等不存在建设行为的,在申请联合办理时勾选并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因建设主体与营业主体不同、暂不具备消防安全检查条件等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在申请联合办理时勾选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选项,并明确具体原因。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其主动申请的,按本机制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键词解释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七、施行时间

《杭州市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机制》自2026年1月1日起在上城区、西湖区、余杭区试点施行,试点时间1年。后续根据政策运行情况,适时向全市推广实施。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南博文 电话:0571-85254193


政策解读
《杭州市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机制》政策解读

一、制定背景

贯彻落实《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51号)有关规定,建立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协同联动机制,切实守牢安全底线,优化营商环境。

二、政策依据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

(二)《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住建部令第58号);

(三)《应急管理部关于贯彻实施新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全面实行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告知承诺管理的通知》(应急〔2021〕34号);

(四)《浙江省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办法》(浙建〔2024〕12号);

(五)《杭州市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规定》(市政府令第351号);

(六)《省建设厅 省消防救援总队关于推行公众聚集场所验收开业“一件事”改革的通知》(浙建质安函〔2025〕181号)。

三、主要内容

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关于推行公众聚集场所验收开业“一件事”改革的有关精神,通过实施一表申请、分类办理、联合检查等方式实施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

(一)一表申请,实施分类办理。建立窗口受理联动机制,通过窗口协同、表单整合、分类办理等方式,实现两事项一表申请、并联办理。

(二)数据共享,精简办件材料。对涉及消防的工程竣工图纸、场所平面布置图、消防设施平面图等技术资料互认互通,对消防安全制度、灭火和应急疏散预案等管理制度可容缺受理。

(三)联合检查,优化营商环境。明确消防救援机构应当会同建设主管部门开展联合检查,并形成一致的消防技术标准判定结论。

(四)压实责任,守牢安全底线。对消防验收(备案抽查)不合格或消防安全检查不合格的,禁止投入使用、营业;采用告知承诺制通过消防安全检查的,核查发现与承诺内容不符的,依法予以临时查封或撤销许可。

四、适用对象

本市范围内所有公众聚集场所的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消防安全检查实行联合办理。非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的消防验收(备案)按国家、省、市有关规定执行。

五、注意事项

公众聚集场所已取得消防验收意见(备案凭证)或仅变更营业主体等不存在建设行为的,在申请联合办理时勾选并填写相关内容,无需办理消防验收或消防验收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因建设主体与营业主体不同、暂不具备消防安全检查条件等客观原因无法办理消防安全检查的,在申请联合办理时勾选不办理消防安全检查选项,并明确具体原因。建筑面积未达到200平方米的公众聚集场所,可以不办理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其主动申请的,按本机制有关规定办理。

六、关键词解释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的特殊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后,建设单位应当向建设主管部门申请消防验收。

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属于《建设工程消防设计审查验收管理暂行规定》第十四条规定以外的其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五个工作日内,建设单位应当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主管部门备案。

公众聚集场所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公众聚集场所在投入使用、营业前,建设单位或者使用单位应当向场所所在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消防救援机构申请消防安全检查。

七、施行时间

《杭州市公众聚集场所建设工程消防验收(备案)与投入使用、营业前消防安全检查联合办理机制》自2026年1月1日起在上城区、西湖区、余杭区试点施行,试点时间1年。后续根据政策运行情况,适时向全市推广实施。

八、解读机关和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解读人:南博文 电话:0571-8525419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