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索引号 | 113301000024894791/2026-101052344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 文号 | 杭建工〔2026〕32号 | 成文日期 | 2026-03-26 |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6-2026-0004 |
| 政策原文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运消分离管理的通知 | ||
| 图解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运消分离管理的通知》政策解读 | ||
| 意见征集采纳 | 《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运消分离管理的通知》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表 | ||
为深入贯彻落实《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等法规文件精神,进一步加强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管理,推动建筑垃圾减量化、资源化、规范化处置,市建委联合市综合行政执法局印发《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建筑垃圾运消分离管理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背景依据
近年来,在市委市政府的正确领导下,市建委持续健全制度体系,扎实推进建筑垃圾综合治理,先后印发《全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源头管理一件事工作实施方案》《杭州市建设工程建筑垃圾减量化工作实施办法》《关于在全市房建和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等文件,修订施工合同、监理招标文件示范文本,补充完善建筑垃圾规范处置要求、管控措施及违约处罚条款,压紧压实参建单位源头管控责任。
为进一步贯彻落实《浙江省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条例》《杭州市建筑垃圾管理条例》精神和市委市政府决策部署,切实规范建筑垃圾运输与消纳分离管理,明确各方责任主体权责,持续提升杭州市建筑垃圾综合治理质效,市建委牵头制定本《通知》。
二、主要内容
《通知》共分五个部分,主要内容如下:
1.招投标阶段要求
明确建设单位应在招标文件中明确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管理要求,将运输费用与消纳费用分开列项,纳入招标控制价;投标单位应结合处置方案自主报价;施工合同中应纳入相关要求和措施并明确违约责任。
2.施工阶段要求
施工单位应细化完善建筑垃圾处置方案并备案,规范签订建筑垃圾处置合同,建筑垃圾运输事项与消纳事项应分别委托;落实电子转移联单制度,确保每车次出场和消纳可追溯;进度款支付需落实相关有效凭证资料。
3.结算阶段要求
施工单位应提供本合同建筑垃圾处置工程量对应的建筑垃圾运输及消纳相关有效凭证资料。
4.监管要求
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按职责办理建筑垃圾处置核准审批及相关核验工作,同时加强消纳价格备案管理工作。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按职责督促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落实本通知关于建筑垃圾运输和消纳相关要求,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共同推动合同规范签订和履约落实。
5.其他
明确《通知》自2026年5月1日起实施,适用于新开工项目。招标工程以招标公告发布之日,非招标工程以合同签订之日为准。国家、省、市另有相关规定的,从其规定。
三、适用对象
杭州市域范围内新开工的项目。
四、注意事项
建设单位应在招标阶段明确运输与消纳费用分别列项,合理计取消纳费用,避免后期争议。
施工单位应严格落实运输与消纳事项分别委托,确保合同规范、手续齐全,依法备案并安装数字化管控设备。
建设各方应加强合同履约管理和资料留存,确保进度款和结算款项支付有据可依、真实合规。
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综合行政执法部门应加强日常监管,对违规行为依法处理,共同推动合同规范签订和履约落实。
五、关键词解释
建筑垃圾: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在新建、改建、扩建和拆除活动中产生的弃土、弃料和其他固体废物,主要包括工程渣土、工程泥浆等。
运消分离:指建筑垃圾的运输和消纳两个事项分别委托不同的单位,明确各自责任。其中建筑垃圾运输事项应当委托给具备《工程渣土准运证》的运输单位;消纳事项应当委托给经综合行政执法部门核准确定的消纳场地运营单位。
六、解读机关及解读人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综合行政执法局
解读人:张冰冰 政策咨询电话:0571-87012416
解读人:喻江煜 政策咨询电话:0571-85254183
解读人:褚观军 政策咨询电话:0571-85050753