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管理办法
发布日期:2026-01-2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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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总则

(一)为深入贯彻落实创新驱动发展战略,积极培育杭州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以下简称“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规范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的建设、运行和管理,提高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能力,依据《住房城乡建设部科技创新平台管理暂行办法》(建标〔2024〕14号)、《省建设厅省科技厅关于加快推进住房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的指导意见》(浙建设〔2024〕29号)、《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工程科创中心管理办法(试行)》(浙建设发〔2025〕144号)等文件,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办法。

(二)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是杭州市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是提升我市城乡建设领域科技创新水平,加快发展新质生产力推动行业高质量发展的重要载体。

(三)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主要开展前沿技术研究、关键核心技术攻关、行业共性技术研发以及科技成果工程化、产业化应用。

(四)本办法适用于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的申报、建设、验收、运行和管理等工作。

(五)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是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的归口管理部门,负责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规划布局和综合管理等工作。

各区、县(市)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的培育、推荐工作,协助开展科创中心建设及运行管理。

(六)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为非法人实体单位,依托相关领域研究实力强、科技创新优势突出的骨干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以下统称“依托单位”)组建。鼓励支持企业与高校、科研院所联合共建。

二、申报条件与程序

(七)结合杭州市城乡建设领域有关规划、重大战略部署、重大工程建设、区域创新发展等需要,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统筹部署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明确建设布局的重点领域和方向。

(八)依托单位申报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应具备以下条件:

1.依托单位具有独立法人资格,有较好基础条件和较强研究实力;

2.有明确的建设规划和发展目标,研究领域和方向符合城乡建设领域发展重点和中长期发展战略,研究水平在省内或行业内处于领先地位,拥有一定省内领先、市场前景良好和自主知识产权的科技成果,具有运用市场机制促进技术转移、转化和产业化的业绩及科技成果转化团队;

3.具有相应领域的科技领军人才和结构合理的高水平科研队伍,明确科创中心负责人和首席专家;

4.具有良好的技术研发场所、持续稳定的经费来源等保障条件;

5.科创中心运行相对独立,具有完善的内部管理制度和良好的运行机制,近三年未发生严重违法失信行为。

(九)城乡建设领域骨干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可结合自身优势和具体情况,编制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建设方案(附件1)后向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报。

(十)相关企事业单位、科研院所、高等院校、行业协会等单位联合申报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的,应提供联合建设协议书,明确牵头单位和各方权责。联合申报单位应实现优势互补,且不超过10家。

(十一)同一人不得同时成为2个及以上科创中心负责人、首席专家,科研人员原则上只在一个科创中心任职。

(十二)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科学技术委员会负责组织专家对申报单位编制的科创中心建设方案进行论证,主要审查申报单位条件、发展目标、预期研究成果及实现可能性等内容,论证结果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择优确定拟建设的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经公示无异议后发文公布。

(十三)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建设经费由依托单位自筹解决,依托单位应为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建设提供充足的人才、场所、设施、设备、经费等保障条件。

三、建设

(十四)经公布的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可按照建设方案开展中心建设工作,建设期一般不超过2年。不能按期完成建设任务、达到建设目标的科创中心,可书面向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请延长建设期,延长时限不超过1年,且只能延期1次。

(十五)建设期内,申报单位应于每年12月底前,向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报送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年度建设情况报告及下一年度工作计划。

(十六)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需调整建设方案的,应及时向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申请,经评估同意后,方可按调整后方案建设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

(十七)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发生影响建设任务完成和目标实现的重大事项,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终止其建设。

四、验收

(十八)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达到建设方案明确的发展目标后,应编制建设总结报告,向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提出验收申请。

(十九)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组织委科学技术委员会专家对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开展验收。验收通过的,正式进入运行期;需整改的,限期6个月完成整改后重新申请验收;未按期提交验收申请或验收不通过的,终止其科创中心建设。

五、运行与管理

(二十)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应积极开展城乡建设领域重大科技攻关和研发,积极申报和承担国家和省、市重大科研任务、能力建设类项目,参与有关政策、标准、规范等研究和编制工作。

(二十一)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运行期间需变更名称、研究方向、负责人、首席专家、联合申报单位等事项,应提出书面申请,报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二十二)对已进入运行期的市建筑工程科创中心,将在科研项目承担等方面优先予以支持,并优先推荐申报国家级、省部级科技创新平台。

六、附则

(二十三)本办法自2026年2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