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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2-0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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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公示期间,市建委对《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民用建筑光伏发展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6条,经认真分析研究,其中采纳1条、部分采纳2条,未采纳3条。


    意见汇总表

    序号

    来源

    意见

    是否采纳

    理由

    1

    社会

    意见

    征求稿第1页“根据《浙江省绿色建筑条例》《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等有关法规文件规定,结合杭州实际,制定本通知”。经核查,《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制定单位为国家能源局,对建设部门无上位部门规章约束力。另外,《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已明确规定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杭州市相关光伏建设发展与备案并网政策应当由能源部门制定,建设部门无权限。

    建议《关于推进杭州市新建建筑太阳能光伏应用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应当由能源部门(发改)牵头制定并征求意见。

    部分采纳

    文件内容包括建筑光伏建设、并网和运维管理等内容。由建设部门、发改部门和房管部门联合印发。

    2

    社会

    意见

     

    征求稿第1页“坚持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同步使用”。根据《民用建筑节能条例》第二十条规定,建设可再生能源利用设施应当与建筑主体工程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对于同步使用,无上位规支撑,应当删除。

    建议修改为:坚持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与建筑主体同步设计、同步施工、同步验收。

    采纳


    3

    社会

    意见

     

    征求稿第1页“新建民用建筑(不含农民自建房)应当按照建筑可再生能源有关标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根据住建部《城乡建设领域碳达峰实施方案》,推进建筑太阳能光伏一体化建设,到2025年新建公共机构建筑、新建厂房屋顶光伏覆盖率力争达到50%。根据住建部《大力实施可再生能源替代行动的指导意见》,推动有条件的新建厂房、新建公共建筑应装尽装光伏系统;在太阳能资源较丰富地区及有稳定热水需求的建筑中积极推广太阳能热应用。杭州不属于太阳能资源丰富地区,同时对全部新建民用建筑强制要求设置太阳能光伏也缺乏上位法支撑。

    建议修改为:有条件的新建厂房、公共建筑应当按照建筑可再生能源有关标准要求,同步设计、安装太阳能光伏。

    不采纳

    1.建设部门负责民用建筑可再生能源应用管理,因此文件适用范围为公共建筑和居住建筑。

    2.按现行规划和标准要求,居住建筑应配置太阳能光伏发电系统。

    4

    社会

    意见

     

    征求稿第3页“太阳能光伏节能工程验收不合格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与提供附件规定里均无相关要求,该条内容无上位法规支撑,破坏企业营商环境。

    建议删除。

    不采纳

    《建筑节能工程施工质量验收标准》(GB50411-2019)“太阳能光伏工程”章节提出验收要求。

    5

    社会

    意见

     

    征求稿第6页“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新建民用建筑建筑光伏建设过程的管理”。根据国家能源局《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国家能源局负责全国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省级能源主管部门在国家能源局指导下,负责本省(自治区、直辖市)分布式光伏发电开发建设和运行的行业管理工作。

    建议修改为:能源部门负责建筑配建太阳能光伏开发的建设和运行行业管理,建设主管部门负责建筑整体节能的监督管理。

    部分采纳

    文件内容包括建筑光伏建设、并网和运维管理等内容。由建设部门、发改部门和房管部门联合印发。其中建筑节能分部工程内容包括建筑光伏。

    6

    社会

    意见

    光伏设施建设完成后不知道能使用多长时间,报废之后如何更新和回收呢,是不是应该也要考虑一下。

    不采纳

    文件范围主要是推广应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