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次公示期间,市建委对《关于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经认真分析研究,其中采纳1条,未采纳3条。
意见汇总表 | ||||
序号 | 来源 | 意见 | 是否采纳 | 理由 |
1 | 社会意见 | 怎么没有再生骨料透水砖相关信息? | 未采纳 | 《关于在全市房建市政工程推广应用建筑垃圾综合利用产品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文件中明确,可使用综合利用产品部位,应优先使用综合利用产品;其中制品类、填料和混合料类等综合利用产品应在房建市政工程相关部位全部使用,并同步发布参考目录。后续结合上级文件以及杭州实际,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对推广应用目录进行调整并公布。 |
2 | 社会意见 | 再生骨料透水砖相关的产品没有? | 未采纳 | |
3 | 社会意见 | 征求稿第3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要做好工程现场使用综合利用产品的质量监督,对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范的,坚决责令整改”。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监督管理规定》第五条规定,工程质量监督内容仅为抽查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的质量,产品质量监督的职责部门为市场监督部门,该条表述存在歧义且与上位法规不符。 建议修改为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对作为主要建筑材料、构配件的综合利用产品进行抽查,对发现不符合设计要求和标准规范的,坚决责令整改。 | 未采纳 | 文件中已明确规定“施工图设计文件应载明综合利用产品的种类规格、使用部位、使用比例、设计参数等具体要求。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应对施工现场是否按图施工进行监督。” |
4 | 社会意见 | 征求稿第3页“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应在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情况,并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提供综合利用产品使用情况汇总表,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根据《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第七条规定,建设单位竣工验收报告内容与提供附件规定里均无相关要求,该条内容无上位法规支撑,变相加重企业的工作负担,破坏营商环境。 建议该条修改为施工单位应严格按照设计要求以及标准规范进行验收,建设单位对未按设计要求施工的,不得组织竣工验收。 | 采纳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