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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杭州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备案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5-10-22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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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公示期间,市建委对《杭州市限额以下小型工程备案和安全管理工作指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4条,经认真分析研究,其中部分采纳3条、未采纳1条。


    意见汇总表

    序号

    来源

    意见

    是否采纳

    理由

    1

    社会意见

    建议“一、总则”“(三)小型工程”中,将第1条由“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各类非住宅房屋改造工程”修改为“1.限额以下的公共建筑、商铺、办公楼、厂房等各类非住宅房屋改造工程(不包含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装修)”。理由:根据《浙江省房屋使用安全管理条例》第十一条规定,无需办理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的国有土地上非住宅房屋装修,房屋使用安全责任人应当在开工前将房屋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物业服务企业,由物业服务企业将装修图纸或者说明报送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

    部分采纳

    原文第四章附则第(一)节中,已明确“法律、法规、规章对小型工程施工作业活动的许可审批、安全监管另有规定的,应同时准守相关规定”。

    2

    社会意见

    建议“二、工作内容”“(一)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中,将职责第4条由“4.可根据实际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安全巡查检查”修改为“4.可根据实际委托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建造师、监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等专业人员协助开展安全巡查检查”。理由:与建设项目的现场管理息息相关的执业资格一般为建造师、监理、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包含土木、电气、结构等专业)。

    部分采纳

    原文中的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注册结构工程师、注册监理工程师表述覆盖面不够,已修改为第三方技术服务机构或专业人员。

    3

    社会意见

    征求稿第6页“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小型工程,其他为一般风险小型工程:1.涉及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的小型工程;2.涉及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的小型工程;3.涉及有限空间作业的小型工程”。根据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和《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的规定,变动建筑主体和承重结构、人员密集场所动火作业、有限空间作业均不属于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不属于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者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范围,该3条无上位法规支撑,应当删除。

    建议修改为存在以下情形之一的,判定为高风险小型工程,其他为一般风险小型工程:

    1.涉及开挖深度超过3米(含3米)的基坑(槽)土方开挖的小型工程;2.涉及搭设高度24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工程(包括采光井、电梯井脚手架)的小型工程;3.涉及起重吊装工程的小型工程;4.其他涉及住建部《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明确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的小型工程。

    未采纳

    该三项虽不属于危大工程,但均为易引发事故的高风险作业,考虑到小型工程规模较小、普遍风险较低,因此该三项仍保留作为高风险判定依据。

    4

    社会意见

    征求稿第9页“对于重大隐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和有权限的执法部门办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一百零二条规定,生产经营单位未采取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责令立即消除或者限期消除,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的,责令停产停业整顿,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五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照刑法有关规定追究刑事责任。由于大综合一体化改革,对于属地街道查处的重大隐患,区县建设部门已无处罚权,落实处罚仍需要属地执法中队实施。由于小型工程工期较短,为确保属地查处的重大隐患能够及时消除保障安全,建议由区县建设部门对属地街道查处重大隐患进行确认,确认后由属地街道内部直接流转至执法中队进行处罚,避免小型工程因为部门流转周期长造成重大隐患无法消除。

    建议修改为对于疑似重大隐患,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责令建设单位(个人)或施工单位立即停止施工作业,并且及时上报行业主管部门确认。经确认属于《房屋市政工程生产安全重大事故隐患判定标准(2024版)》的,由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流转至属地执法中队依法处理。

    部分采纳

    对重大事故隐患,除了行政处罚外,行业管理部门也可进行信用扣分、信用等级调整、暂停资质等处罚,因此原文表述不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