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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关于征求《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意见的通知
    发布日期:2026-06-03       浏览次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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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本次公示期间,市建委对《关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审查和验收管理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公开征集意见,共收到意见建议2条,经认真分析研究,其中部分采纳1条,未采纳1条。


    意见汇总表

    序号

    来源

    意见

    是否采纳

    理由

    1

    社会意见

    征求稿第3页“建设单位应按照《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 、《杭州市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技术导则(试行)》等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验收”。《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中并未提及海绵城市设施内容,应当删除;截至目前,市建委未公示《杭州市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技术导则(试行)》文件,建设单位无法按照该文件组织项目验收。

    建议修改为建设单位应按照《杭州市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技术导则(试行)》要求,组织设计、施工、监理等参建单位对海绵城市设施进行验收。另建议该征求意见稿正式发文前,市建委应当先公示《杭州市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技术导则(试行)》文件。

    部分采纳

    不采纳“删除《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理由:GB 50300-2013”适用于所有建筑工程。采纳“市建委应当先公示《杭州市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技术导则(试行)》文件”。

    2

    社会意见

    征求稿第3页“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收到建设单位提交的工程竣工验收书面通知后,受监工程包含海绵城市设施的,应检查《杭州市海绵城市设施验收表》,发现建设单位未组织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应责令建设单位改正”。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规定,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而《杭州市海绵城市设施验收技术导则(试行)》作为地方行政部门发布的技术导则,其中的杭州市海绵城市设施验收表并无强制执行效力;另《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仅要求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征求稿规定建设单位要提供《杭州市海绵城市设施验收表》给工程质量监督机构检查,无上位法支撑,应当删除。

    建议修改为建设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当在工程竣工验收报告中载明海绵城市相关工程措施的落实情况,并按照住建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竣工验收规定》要求,在竣工验收前向质量监督机构提交工程竣工验收报告。

    未采纳

    本文件是对《杭州市海绵城市建设管理办法》第十七条要求的深化落实,进一步明确了海绵城市设施验收的程序和相关责任单位,有利于进一步规范杭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建设全过程管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