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79/2019-00339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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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建工发〔2019〕187号 | 公开日期 | 2019-06-14 14:08:16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6-2019-0015 |
政策原文 |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 | ||
图解 |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政策解读 | ||
意见征集采纳 |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及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一、制定背景
2018年9月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浙建(2018)18号)明确“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
市建委根据省建设厅文件要求开展了相关工作的调研和文件的制定工作。2月26日,邀请培训机构、协会、职业院校、施工企业等十多家单位召开征求意见座谈会;4月下旬根据实际工作补充了关于证书延期方面的相关内容;4月30日-5月10日,按规定程序在杭州建设网公开征求意见建议,并同步送省建设厅相关业务处室征求意见,均未收到反馈意见或建议。
(一)《通知》是贯彻落实省建设厅《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配套文件。《通知》编制过程中,我们紧扣《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精神和条款,在统一全市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中,正确处理好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与市场的关系、监管与服务的关系,进一步突出用人单位负责制,同时打破以往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统一组织继续教育培训的壁垒,放开对继续教育培训市场的准入门槛,为我市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培训市场营造良好的环境。
(二)《通知》是规范我市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的需要。我市特种作业持证人员继续教育工作从2013年开始,通过六年来的不断努力和创新,继续教育工作越来越普及和完善,继续教育工作作为保障我市建筑业一线特种作业人员安全生产的一项重要举措,起到了积极、有效的作用。特别是随着我市建筑业市场的不断发展、壮大,继续教育的市场化,《通知》的制定对于推动我市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规范开展具有与时俱进的必要性和紧迫性。
(三)《通知》是进一步优化继续教育管理工作的需要。《通知》的制定,为加快推进建筑业“最多跑一次”改革,进一步为特种作业人员继续教育提供了公平、公开的市场环境,进一步释放了市场的活力,发挥了企业在继续教育工作中自主、创新的作用等,均具有积极的意义。
二、制定依据
《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规定》(住建部 建质〔2008〕75号)
《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建〔2009〕25号)
《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2018〕18号)
《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浙建建〔2012〕298号)
三、相关内容说明
(一)继续教育和延期的对象。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建〔2009〕2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浙建建〔2012〕298号)文件确定。
(二)继续教育内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建〔2009〕25号)仅原则规定:“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应当参加年度安全教育培训或继续教育”。考虑到《通知》的指导性和可操作性,我们在内容上提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近期出台的关于安全生产方面文件和规定、安全生产事故典型案例分析、安全操作知识教育”等三个方面必须培训的内容,兼顾到培训内容的多样性和丰富性,同时明确包含但不局限于此三方面内容。
(三)继续教育学时。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建〔2009〕25号)规定,并延续我委《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资格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杭建工发〔2013〕22号)精神,《通知》中明确“特种作业持证人员在有效期应完成每年不少于24学时,两年不少于48学时的继续教育,其中集中继续教育培训不少于8个学时”。
(四)继续教育主体。根据《关于修改<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浙建〔2018〕18号)“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教育、培训工作实行用人单位负责制,用人单位可以自行组织或委托有能力的培训机构做好持证人员的继续教育等工作”,因此,我们从企业和社会培训机构两个层面对继续教育主体提出要求。具体条件参考了《关于推进住房和城乡建设领域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工作的通知(征求意见稿)》中“施工现场专业人员职业培训机构”的基本要求,以及《浙江省住房城乡建设行业建筑工人培训考核实施办法》中“企业和社会培训考核机构”具备条件,同时也采纳前期建筑施工企业、协会和社会培训机构反馈的相关建议,从“主体资格、师资及管理人员、培训场所及设施、管理制度”等方面提出了相关规定,总体上以定性规定为主。
(五)继续教育档案资料。《通知》对继续教育档案资料进行了详细规定,力图通过档案台账管理,进一步约束企业及社会培训机构,规范特种人员继续教育培训行为。
(六)证书延期。证书延期工作按照《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浙建〔2009〕25号)和《关于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期工作的通知》(浙建建〔2012〕298号)文件确定。
1、结合目前“最多跑一次”改革要求,删除原要求提交“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的条款。
2、关于“一人多证”问题。《浙江省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管理办法(试行)》第二十一条规定:“相近工种同一人员可以同时申请”(如建筑普通脚手架架子工、建筑附着升降脚手架架子工)。原省建设厅开发的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考试报名系统未对一人在不同时间段报考多证进行限制,导致非相近工种“一人多证”情况出现。经请示省建设厅,省厅要求杭州市在开展建筑施工特种作业人员证书延期工作时,针对此类“一人多证”持证人员,可让其选择一证延期,若个人或企业不愿意做出选择或拖着不办,则延期最早获得的有效期内证书,其余证书自动注销。该条款为解决历史遗留问题而设置。
四、解读机关、解读人和联系电话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方绘宇,政策咨询电话:85254095