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要求,本机关编制了《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承担。
本机关按照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和全面、分层、及时以及保密的工作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根据职能变化和工作需要,《指南》及时更新,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详细阅读本《指南》,也可在中国杭州(http://www.hangzhou.gov.cn)、本机关网站(http://cxjw.hangzhou.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25楼市建委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令时:上午9:00-12:30,下午2:30-6:00(法定工作日),冬令时:上午9:00-12:30,下午2:00-5:30(法定工作日)。
邮政编码:310026,咨询电话:0571-85254240(仅信息公开咨询),0571-85254115(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信息公开咨询)。
传真号码:0571-85254119。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
二、信息分类
公开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权责清单、统计信息、公告公示、行政许可/其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重大项目、政府采购、人事信息、应急管理、建议提案、民生实事等类别。具体内容可详见本机关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目录”栏目。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编排体系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索引号由本机关的部门代码002489479+年号+顺序号构成)、名称、产生时间等构成形式呈现。具体信息编排包括索引号、文号、发布单位、公开方式、公开日期、主题分类、正文等内容。
四、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网站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中国杭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本机关网站查阅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cxjw.hangzhou.gov.cn)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ngzhou.gov.cn)。信息公开板块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检索区提供搜索标题、关键字、正文等。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信息名称、发布日期等内容。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本机关还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依托“杭州建设”微信公众号、“杭州建设”微博及杭州档案馆查阅点、市行政服务中心查阅点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等形式公开。
杭州市档案馆查阅点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支路6号杭州市城市档案中心二楼西侧查档大厅,查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5359049。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查阅点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H楼1楼档案局资讯中心窗口,查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16: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7008295。
杭州图书馆查阅点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58号“市民中心”J楼杭州图书馆三楼专题(一)服务台(人工查询)、杭州图书馆三楼古籍、地方文献阅览室(自助电脑查询),查阅时间:9:00-16:30(除周一闭馆日外)。联系电话:0571-86535024。
“杭州建设”微信可扫码二维码: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按相关信息公开的规定期限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有关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可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具体承办机构,受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电话:0571-85254240。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杭州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本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也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网址为:http://msc.ysqgk.hangzhou.gov.cn/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寄送地址: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25楼市建委办公室,邮编:310026,联系电话:0571-85254240。
3.现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按照相关规定来本机关当面提出并填写申请,具体地址为:杭州市新业路311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H楼1楼档案局资讯中心窗口。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4: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7008295。也可前往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受理点杭州市档案馆申请,市档案馆当面受理点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支路6号杭州市城市档案中心二楼西侧查档大厅,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5359049,邮编:310004。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和救济方式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 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索引号 | 002489444/2020-12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
文号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单位 | 市发改委 | 主题分类 | 2020-12-25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background: white">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711号)(以下简称《条例》)规定要求,本机关编制了《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指南》(以下简称《指南》),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建议阅读《指南》。
一、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信息公开领导小组负责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的组织领导工作,具体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协调承担。
本机关按照依法、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和全面、分层、及时以及保密的工作要求,做好政府信息公开工作。
本机关掌握的政务信息,除依法免予公开的外,凡与经济、社会管理和公共服务相关的政务信息,均应予以公开或者依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申请予以提供。
根据职能变化和工作需要,《指南》及时更新,需要获得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的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请详细阅读本《指南》,也可在中国杭州(http://www.hangzhou.gov.cn)、本机关网站(http://cxjw.hangzhou.gov.cn/)上查阅或下载《指南》。
政府信息公开办公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25楼市建委办公室
办公时间:夏令时:上午9:00-12:30,下午2:30-6:00(法定工作日),冬令时:上午9:00-12:30,下午2:00-5:30(法定工作日)。
邮政编码:310026,咨询电话:0571-85254240(仅信息公开咨询),0571-85254115(业务咨询、信访投诉、信息公开咨询)。
传真号码:0571-85254119。
互联网联系方式:浙江省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zxts.zjzwfw.gov.cn/zwmhww/#/home/index)
二、信息分类
公开信息的形式分为主动公开和依申请公开两大类。主动公开类信息主要包括:机构介绍、政策文件及解读、权责清单、统计信息、公告公示、行政许可/其他管理服务事项、行政处罚/行政强制、财政预决算、行政事业性收费、重大项目、政府采购、人事信息、应急管理、建议提案、民生实事等类别。具体内容可详见本机关门户网站的“信息公开目录”栏目。依申请公开类信息主要向申请人公开除主动公开以外的相关政府信息。
三、编排体系
本机关公开的政府信息大部分采用政府信息索引号(索引号由本机关的部门代码002489479+年号+顺序号构成)、名称、产生时间等构成形式呈现。具体信息编排包括索引号、文号、发布单位、公开方式、公开日期、主题分类、正文等内容。
四、主动公开
(一)公开范围
本机关主动向社会免费公开的政府信息范围参见本机关网站法定主动公开内容。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在中国杭州门户网站、中国杭州政府信息公开网站和本机关网站查阅相关内容。
(二)公开形式
对于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主要采取网上公开形式。网上公开的具体网址为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门户网站(http://cxjw.hangzhou.gov.cn)和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http://www.hangzhou.gov.cn)。信息公开板块按分类导航区、检索区和内容显示区编排设计。导航区显示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公开制度、法定主动公开内容、政府信息公开年报、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等。检索区提供搜索标题、关键字、正文等。目录显示区根据信息基本属性显示信息名称、发布日期等内容。其余网上未公开的信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提出申请。
本机关还将通过召开新闻发布会、依托“杭州建设”微信公众号、“杭州建设”微博及杭州档案馆查阅点、市行政服务中心查阅点等便于公众知晓的方式等形式公开。
杭州市档案馆查阅点地址: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支路6号杭州市城市档案中心二楼西侧查档大厅,查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5359049。
杭州市行政服务中心查阅点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新业路311号“市民中心”H楼1楼档案局资讯中心窗口,查阅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16: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7008295。
杭州图书馆查阅点地址:杭州市上城区解放东路58号“市民中心”J楼杭州图书馆三楼专题(一)服务台(人工查询)、杭州图书馆三楼古籍、地方文献阅览室(自助电脑查询),查阅时间:9:00-16:30(除周一闭馆日外)。联系电话:0571-86535024。
“杭州建设”微信可扫码二维码:
(三)公开时限
属于主动公开范围内的政府信息,本机关将按相关信息公开的规定期限尽量在第一时间予以公开,最晚公开时间为信息产生或变更后的20个工作日内。法律、法规对政府有关信息公开期限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五、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
除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外,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向本机关申请获取相关政府信息,可采用包括信件、数据电文在内的书面形式;采用书面形式确有困难的,申请人可以口头提出,由本机关代为填写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本机关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本机关依申请提供的信息,应当是已制作或者获取的政府信息,但不包括需要进行加工、分析的政府信息。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将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一)受理机构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办公室作为具体承办机构,受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咨询电话:0571-85254240。
(二)申请方式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向本机关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应填写《杭州市 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表》(以下简称《申请表》),《申请表》可以从本网站依申请公开栏目下载,也可在受理地点领取。
1.网上申请
申请人可登录杭州市人民政府门户网站“政府信息公开”版块的“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在网上通过信息公开系统提出申请(网址为:http://msc.ysqgk.hangzhou.gov.cn/xxgk/PageTwoSsoLogin.do?applyCode=0AD89327B518D17C1613BF96D89C38EA224C5824A35F9371B7F89A1F74901447)。申请提交成功后,可凭借系统反馈的受理号在“依申请公开”中查询办理情况。
2.信函申请
申请人可以通过信函方式向本机关提出申请,同时应在信封左下角或明显位置注明“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字样。邮政寄送是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基本渠道,寄送地址:解放东路18号市民中心D座25楼市建委办公室,邮编:310026,联系电话:0571-85254240。
3.现场申请
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可按照相关规定来本机关当面提出并填写申请,具体地址为:杭州市新业路311号市行政审批服务中心H楼1楼档案局资讯中心窗口。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1:30-4:0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7008295。也可前往市政府信息公开统一受理点杭州市档案馆申请,市档案馆当面受理点地址为:杭州市西湖区转塘街道创意支路6号杭州市城市档案中心二楼西侧查档大厅,受理时间:上午9:00-12:00,下午2:00-5:30(法定工作日),联系电话:0571-85359049,邮编:310004。
(三)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内容
申请人在填写书面《申请表》或网上电子《申请表》时,应按规定认真填写,真实载明下列内容:
1.申请人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
2.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名称、文号或者便于行政机关查询的其他特征性描述;
3.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的形式要求,包括获取信息的方式、途径。
(四)受理程序
本机关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将根据有关规定分别作出处理:
1.申请人所提申请内容不明确或者申请不符合规定要求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7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作出补正,说明需要补正的事项和合理的补正期限(申请人补正时间为10个工作日)。答复期限自行政机关收到补正的申请之日起计算。申请人无正当理由逾期不补正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
2.所申请公开信息已经主动公开的,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
3.所申请公开信息可以公开的,向申请人提供该政府信息,或者告知申请人获取该政府信息的方式、途径和时间。
4.依据《条例》的规定决定不予公开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公开并说明理由。
5.经检索没有所申请公开信息的,告知申请人该政府信息不存在。
6.所申请信息不属于本机关负责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对能够确定负责公开该政府信息的行政机关的,告知该行政机关的名称及联系方式。
7.已就申请人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作出答复、申请人重复申请公开相同政府信息的,告知申请人不予重复处理。
8.所申请公开信息属于工商、不动产登记资料等信息,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对信息的获取有特别规定的,告知申请人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办理。
9.申请公开的信息中含有不应当公开或者不属于政府信息的内容,但是能够作区分处理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可以公开的政府信息内容,并对不予公开的内容说明理由。
10.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行政机关不得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行政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可予以公开。
11.申请人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的形式进行信访、投诉、举报等活动,应当告知申请人不作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并可以告知通过相应渠道提出。
12.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
(五)申请的答复
本机关自收到申请,能够当场答复的,应当当场予以答复。不能当场答复的,应当自收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需延长答复期限的,经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机构负责人同意,并告知申请人,延长答复的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
依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公开会损害第三方合法权益的,本机关书面征求第三方的意见。第三方应当自收到征求意见书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提出意见。
政府信息涉及第三方权益或者其他机关的,征求第三方和其他机关意见所需时间不计算在规定的办理期限内。
依申请公开政府信息,应当根据申请人的要求及本机关保存政府信息的实际情况,确定提供政府信息的具体形式;按照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政府信息,可能危及政府信息载体安全或者公开成本过高的,可以通过电子数据以及其他适当形式提供,或者安排申请人查阅、抄录相关政府信息。
(六)收费情况
本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不收取费用。但是,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的,本机关可以收取信息处理费。本机关依法决定收取信息处理费的,应当在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内,按照申请人获取信息的途径向申请人发出收费通知,说明收费的依据、标准、数额、缴纳方式等。申请人应当在收到收费通知次日起20个工作日内缴纳费用,逾期未缴纳的,视为放弃申请,本机关不再处理该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处理期限从申请人完成缴费次日起重新计算。本机关遵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政府信息公开信息处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国办函〔2020〕109号)执行。
(七)不予公开范围
1.依法确定为国家秘密的政府信息,法律、行政法规禁止公开的政府信息,以及公开后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社会稳定的政府信息,不予公开。
2.涉及商业秘密、个人隐私等公开会对第三方合法权益造成损害的政府信息,本机关不予公开。但是,第三方同意公开或者本机关认为不公开会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影响的,予以公开。
3.本机关的内部事务信息,包括人事管理、后勤管理、内部工作流程等方面的信息不予公开。
4.本机关在履行行政管理职能过程中形成的讨论记录、过程稿、磋商信函、请示报告等过程性信息以及行政执法案卷信息,不予公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上述信息应当公开的,从其规定。
六、监督和救济方式程序
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认为本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侵犯其合法权益的,可以向上一级行政机关(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或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主管部门(杭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厅)投诉和举报[按照《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建设统一政务咨询投诉举报平台的指导意见》(浙政办发〔2015〕127号)规定,也可在浙江政务服务网“民呼我为统一平台”https://www.zjzxts.gov.cn/zwmhww/index.html#/home/index 上进行投诉和举报],还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政府信息公开申请流程图
索引号 | 002489444/2020-12910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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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长期公开 | 公开范围 | 面向全社会 |
发布单位 | 市发改委 | 主题分类 | 2020-12-25 |
为了更好地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浙江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以下简称《办法》)和《杭州市政府信息公开规定》(以下简称《规定》)的规定和要求,制定本指南。
background: white">11.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府信息的数量、频次明显超过合理范围,可以要求申请人说明理由。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不合理的,告知申请人不予处理;行政机关认为申请理由合理,但是无法在《条例》规定的期限内答复申请人的,可以确定延迟答复的合理期限并告知申请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