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收集采纳
索引号 002489479/2019-00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发〔2019〕291号 公开日期 2019-08-29 09:49:06
发布单位 市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19-0017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图解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政策解读
《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汇总表

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2日,在杭州城乡建设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网址: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19/9/30/art_1692623_38649116.html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内容

是否采纳及原因

1

市经信局

1、关于木结构建筑、属于轻奢品,应因地制宜,重点应用于幼儿园、养老院、学校,不宜大力提倡。

1、未采纳。国家、浙江省装配式建筑有关标准中都有木结构。

2

市财政局

1、第七条中“示范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修改为“示范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项目)”,建议跟《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第九条中示范项目界定一致。

2、第八条中“(二)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或浙江省)装配式建筑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或图集”,对图集是否可以算作技术创新需斟酌,设置怎样的指标才算“技术创新”也需明确。

3、第二十三条“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如要重新认定,建议加强认定项目的监督管理,同时需明确,重新认定的项目如已享受上一轮补助资金的,不能重复获得补助。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

2、采纳。修改内容见第9条。

3、采纳。删除了认定有效期相关内容。

3

市建委法规处

1、第二条中对示范项目和四个类别的表述不够清晰;

2、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市建管站建议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条件中的兜底条款建议删除。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2条、第7条。

2、采纳。修改内容见第14条、第21条、第22条。

3、采纳。兜底条款已经全部删除。

4

上城区住建局

1、建议明确“示范项目审批监管由市级部门负责”

1、未采纳。按照“市区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办法中已经对示范项目的初审、评审、监管等进行了明确。

5

西湖区住建局

1、由于市属项目的前期手续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督职权均在市级部门,区级部门难以掌握工程情况并介入监督管理。故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段修改为: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属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区属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鉴于上述调整,下文中示范申请、评审认定、监督管理等章节相关部分也需相应调整。

1、未采纳。按照“市区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办法中已经对示范项目的初审、评审、监管等进行了明确。

6

临安区住建局

1、建议第十条(二)款调整为: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或其他结构体系,连片建设或累计承担过2万平米以上的建造规模,适合农村装配式建筑需求,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便于推广运用。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11条。

7

桐庐县住建局

1、第二章示范申请中第七条第五点和第十条第三点“未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建议改为“未发生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23条。

8

建德市住建局

1、关于第二章示范申请中第三小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因县市承接的项目单体面积比较小,建议修改为5000千平方米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

9

市建筑业协会

1、第四章:监督管理里面的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示范项目的年审工作,我们建议在时效上可否调整:对于申请成功示范基地的首两年,每年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工作,两年之后每两年进行相关复审工作。

1、未采纳。示范项目每年进行总结和评估有利于督促示范项目落实实施方案,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示范认定办法中也有相关要求。

10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第七条(一)中“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所指不详,有歧义,应该是指该装配式建筑装配式部品部件施工阶段。

2、第七条(二)中,从严谨性上讲,应该改为“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或混合结构等其他装配式结构体系,符合现行国家或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后续内容建议同按此

3、第七条(三)中,修改为地上建筑面积最宜,地下室结构均采用现浇体系。

4、第九条(一)中“装饰部品构件”应为“装配式部品部件”。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

2、未采纳。混合结构的表述不是很严谨。

3、未采纳。按照现行标准,统计装配式建筑面积时,均包含地下室建筑面积。

4、未采纳。“装饰部品构件”和“装配式部品部件”不是同一概念。

11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第二章第七条 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建议可调整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2.第二章第七条(三)建筑面积建议改成“地上建筑面积”。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规模建议调整为“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3.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三)  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前增加“申报主体单位”

4.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前增加“申报主体单位”

1、未采纳。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出资方,示范项目涉及奖补资金。

2、未采纳。按照现行标准,统计装配式建筑面积时,均包含地下室建筑面积。

3、采纳。已经删除该条款。

4、未采纳。意思已经很明确,无需再增加。

12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对于同时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和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在示范工程项目申请时建议:

1.项目规模可以适当减少;

2.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示范申报主体改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EPC总包单位。理由: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多为政府机构、区县改造项目指挥部,对于申报示范的积极性和关注度不高,可能导致部分优秀项目错过申报。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

2、未采纳。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出资方,示范项目涉及奖补资金。

13

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作为示范引领作用的标杆项目,应按照新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进行评定。对于装配式整体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建议不低于A级;对于装配式钢结构或木结构,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建议不低于AAA级。

2、对于装配式整体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认定中标准化设计部分,建议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如主体结构部分,板、梁、柱、剪力墙和楼梯等各类预制构件,三种主要规格的构件占相应构件预制总量不低于50%。

3、对于信息化管理(BIM技术应用)。应有从设计、生产、建造和安装全过程展示。

1、未采纳。省新的评价标准于2019年8月1日开始执行。

2、未采纳。可以作为评审的内容之一。

3、未采纳。可以作为评审的内容之一。

14

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第九条第一款:持有《杭州市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登记证》,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已建成和投产。基地占地面积不小于100亩,装饰部品构件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

建议改为持有《杭州市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登记证》,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已建成和投产。基地占地面积不小于70亩,通过杭州市两化融合、工厂物联网或数字化工厂项目验收的占地面积不小于50亩;装饰部品构件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50。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10条。

15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本认定办法为示范项目,第二条中包含了示范基地,是否还可以包括示范企业,这样能更加有利于提高本市范围的装配式建筑相关的各企业进行装配式技术研发、应用等的积极性,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技术和水平的提高。

2、第十八条,建议明确已经取得国家或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的项目,是否需要提出申请然后认定,还是不需要提出申请直接认定?

1、未采纳。企业可以通过创建示范项目来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2、采纳。已经删除相关内容,之前已经取得国家、省示范认定的,无需再申请市示范认定。

16

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第八条,技术创新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其一,但是其中(一)、(二)理解不在一个层级要求,一明显比二要求高,建议修改;

2、第七条,(一)并已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实施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建设准备、计划安排、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直到项目建成投产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此部分原意是否表达施工阶段;

3、第七条,(二)符合现行国家或浙江省装配式评价标准;这个地方建议改为“符合现行国家及浙江省规范要求,同时按照浙江省装配式评价标准评定。”

4、第七条,(三)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按照单层住宅300~400平方每层,需要至少25~33层以上,这个对住宅高度有要求,但是建筑高度非工业化的评价项,建议进行修改。

5、建议获得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在项目创优时能有具体加分项,现杭州市西湖杯对QC、工法、专利、标化工地等都有具体的加分标准;

6、示范项目建议可由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联合申报;

7、申报时间是否随时可以申报还是半年度一次;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9条。

2、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

3、未采纳。目前我市大部分PC项目还无法达到国家评价标准。

4、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

5、未采纳。可以作为评审内容之一。

6、未采纳。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出资方,示范项目涉及奖补资金。

7、未采纳。办法中已经明确原则一年组织一次申请。

17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1、第二章第七条 “示范工程项目的申请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议修改为:“申请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等单位联合申请”。

修改理由说明:建议拓宽申请主体。

(1)总承包单位在总承包项目中为建设示范工程项目的主体单位之一,应给予申请主体的认定。

(2)工程项目有多方参与,工业化项目的实现由多方共同作用。此举可以激发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等参与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积极性,方便更好地开展工业化项目。

2、第二章第七条 “(一)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并已进入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建议修改为:

建议明确可以评定的时间范围,例如已完成形象进度1/2及以上。

修改理由说明:

目前给出的可以评定的时间范围过于宽泛,没有给出建设进度的要求。因此与“(五)未发生过较大安全质量事故”时间控制节点不一致。项目刚开始建造,并未能体现未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因此建议缩小申请评定时间范围。

3、第三章第十六条 “(五)技术体系先进性、成熟性,产品生产应用情况;”建议修改为:建议将“成熟性”修改为“可靠性”。

修改理由说明:

一些示范项目采用新型的技术,可能属于项目首创采用,对待此种新型技术,建议按照可靠性对其进行原则性要求。这样既可以对技术体系安全性做出要求,同时可以鼓励新型技术的项目应用,促进建筑工业化的发展。

1、未采纳。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出资方,示范项目涉及奖补资金。

2、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

3、采纳。修改内容见第17条。

18

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1、第七条中示范工程项目的申请主体为建设单位,建议增加为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

当前建筑工业化推行的重要障碍还是建设单位不愿用,不愿尝试。而工业化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工期慢,质量可靠度有争议等问题,因此增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于提高建筑工业化综合设计水平、标准化设计,提升施工管理水平等有重要意义,从而可以赢得建设单位及市场的认可。

2、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描述为“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不妥。较大事故属于专有名字,例如较大安全事故系死亡3人以上,影响很大,若再给予评定示范项目似乎不妥。建议改为“未发生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3、第八条技术创新项目建议给予获省级以上工法的企业以评选资格,以鼓励建筑工业化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提升质量、进度管控水平。

4、建议在相关申请、申报表中列出监理单位意见栏,在评选出的示范项目公告中列出监理单位。在当前建筑工业化过程中,监理单位在PC构件的运输、吊装安全,套筒灌装旁站、PS构件焊接检查中均承担了大量的工作和责任,应当给予肯定。

1、未采纳。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出资方,示范项目涉及奖补资金。

2、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23条。

3、未采纳。企业工法不宜列入示范认定。

4、未采纳。项目建设过程涉及多家主体,监理单位如果对申请项目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向监管部门反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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索引号 002489479/2019-00415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发〔2019〕291号 公开日期 2019-08-29 09:49:06
发布单位 市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环境保护
有效性 失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19-0017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政策解读 关于印发《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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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办法(试行)》(征求意见稿)意见反馈汇总表

2019年8月2日至2019年8月12日,在杭州城乡建设网公开征求社会意见(网址: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19/9/30/art_1692623_38649116.html

序号

反馈单位

反馈内容

是否采纳及原因

1

市经信局

1、关于木结构建筑、属于轻奢品,应因地制宜,重点应用于幼儿园、养老院、学校,不宜大力提倡。

1、未采纳。国家、浙江省装配式建筑有关标准中都有木结构。

2

市财政局

1、第七条中“示范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建筑、公共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建议修改为“示范工程项目包括住宅和公共建筑(不含场馆项目)”,建议跟《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城市、企业、基地和项目认定办法》第九条中示范项目界定一致。

2、第八条中“(二)已颁布实施的国家(或浙江省)装配式建筑相关行业标准、规范或图集”,对图集是否可以算作技术创新需斟酌,设置怎样的指标才算“技术创新”也需明确。

3、第二十三条“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有效期为三年,期满后可以重新申请”,如要重新认定,建议加强认定项目的监督管理,同时需明确,重新认定的项目如已享受上一轮补助资金的,不能重复获得补助。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

2、采纳。修改内容见第9条。

3、采纳。删除了认定有效期相关内容。

3

市建委法规处

1、第二条中对示范项目和四个类别的表述不够清晰;

2、第十三条、第二十一条、第二十二条中市建管站建议修改为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

3、申请条件中的兜底条款建议删除。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2条、第7条。

2、采纳。修改内容见第14条、第21条、第22条。

3、采纳。兜底条款已经全部删除。

4

上城区住建局

1、建议明确“示范项目审批监管由市级部门负责”

1、未采纳。按照“市区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办法中已经对示范项目的初审、评审、监管等进行了明确。

5

西湖区住建局

1、由于市属项目的前期手续审批和质量安全监督职权均在市级部门,区级部门难以掌握工程情况并介入监督管理。故建议将第五条第二段修改为:杭州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市属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申请受理、审核和日常管理等工作。各区、县(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辖区范围内区属新型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申请受理、初审和日常管理等工作。鉴于上述调整,下文中示范申请、评审认定、监督管理等章节相关部分也需相应调整。

1、未采纳。按照“市区分工、属地管理”的原则,办法中已经对示范项目的初审、评审、监管等进行了明确。

6

临安区住建局

1、建议第十条(二)款调整为: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或其他结构体系,连片建设或累计承担过2万平米以上的建造规模,适合农村装配式建筑需求,能起到示范引领作用,便于推广运用。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11条。

7

桐庐县住建局

1、第二章示范申请中第七条第五点和第十条第三点“未发生过较大质量安全事故”建议改为“未发生一般质量和安全事故”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23条。

8

建德市住建局

1、关于第二章示范申请中第三小点,装配式混凝土结构和钢结构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因县市承接的项目单体面积比较小,建议修改为5000千平方米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

9

市建筑业协会

1、第四章:监督管理里面的第十九条及第二十一条,规定了示范项目的年审工作,我们建议在时效上可否调整:对于申请成功示范基地的首两年,每年按要求提交相关资料进行复审工作,两年之后每两年进行相关复审工作。

1、未采纳。示范项目每年进行总结和评估有利于督促示范项目落实实施方案,更好地发挥示范引领作用。省示范认定办法中也有相关要求。

10

浙江省建筑科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第七条(一)中“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所指不详,有歧义,应该是指该装配式建筑装配式部品部件施工阶段。

2、第七条(二)中,从严谨性上讲,应该改为“采用装配式混凝土结构、钢结构、木结构或混合结构等其他装配式结构体系,符合现行国家或浙江省《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后续内容建议同按此

3、第七条(三)中,修改为地上建筑面积最宜,地下室结构均采用现浇体系。

4、第九条(一)中“装饰部品构件”应为“装配式部品部件”。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

2、未采纳。混合结构的表述不是很严谨。

3、未采纳。按照现行标准,统计装配式建筑面积时,均包含地下室建筑面积。

4、未采纳。“装饰部品构件”和“装配式部品部件”不是同一概念。

11

浙江省建筑设计研究院

1.第二章第七条 示范项目申请主体建议可调整为建设单位或施工单位。

2.第二章第七条(三)建筑面积建议改成“地上建筑面积”。住宅小区等群体项目规模建议调整为“地上建筑面积不小于5万平方米”。

3. 第四章第二十四条(三)  主营业务发生变更前增加“申报主体单位”

4. 第四章第二十五条 “三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前增加“申报主体单位”

1、未采纳。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出资方,示范项目涉及奖补资金。

2、未采纳。按照现行标准,统计装配式建筑面积时,均包含地下室建筑面积。

3、采纳。已经删除该条款。

4、未采纳。意思已经很明确,无需再增加。

12

浙江工业大学工程设计集团有限公司

对于同时采用EPC工程总承包模式和装配式建造方式的项目,在示范工程项目申请时建议:

1.项目规模可以适当减少;

2.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示范申报主体改为杭州市行政区域内的EPC总包单位。理由:装配式公共建筑项目的建设单位多为政府机构、区县改造项目指挥部,对于申报示范的积极性和关注度不高,可能导致部分优秀项目错过申报。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

2、未采纳。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出资方,示范项目涉及奖补资金。

13

浙江宝业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作为示范引领作用的标杆项目,应按照新版《装配式建筑评价标准》DB33/T1165-2019进行评定。对于装配式整体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建议不低于A级;对于装配式钢结构或木结构,装配式建筑评价等级建议不低于AAA级。

2、对于装配式整体式混凝土结构,装配式建筑认定中标准化设计部分,建议有具体的量化指标。如主体结构部分,板、梁、柱、剪力墙和楼梯等各类预制构件,三种主要规格的构件占相应构件预制总量不低于50%。

3、对于信息化管理(BIM技术应用)。应有从设计、生产、建造和安装全过程展示。

1、未采纳。省新的评价标准于2019年8月1日开始执行。

2、未采纳。可以作为评审的内容之一。

3、未采纳。可以作为评审的内容之一。

14

浙江华临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第九条第一款:持有《杭州市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登记证》,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已建成和投产。基地占地面积不小于100亩,装饰部品构件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50亩;

建议改为持有《杭州市建筑工业化产业基地登记证》,具有一定产业化规模,已建成和投产。基地占地面积不小于70亩,通过杭州市两化融合、工厂物联网或数字化工厂项目验收的占地面积不小于50亩;装饰部品构件基地占地面积不少于50。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10条。

15

浙江大学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1、本认定办法为示范项目,第二条中包含了示范基地,是否还可以包括示范企业,这样能更加有利于提高本市范围的装配式建筑相关的各企业进行装配式技术研发、应用等的积极性,提高我市装配式建筑技术和水平的提高。

2、第十八条,建议明确已经取得国家或浙江省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认定的项目,是否需要提出申请然后认定,还是不需要提出申请直接认定?

1、未采纳。企业可以通过创建示范项目来提高企业技术水平。

2、采纳。已经删除相关内容,之前已经取得国家、省示范认定的,无需再申请市示范认定。

16

浙江新盛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1、第八条,技术创新项目应符合下列条件其一,但是其中(一)、(二)理解不在一个层级要求,一明显比二要求高,建议修改;

2、第七条,(一)并已进入项目实施阶段,实施阶段包括勘察设计、建设准备、计划安排、工程施工、生产准备、竣工验收、直到项目建成投产所进行的一系列工作;此部分原意是否表达施工阶段;

3、第七条,(二)符合现行国家或浙江省装配式评价标准;这个地方建议改为“符合现行国家及浙江省规范要求,同时按照浙江省装配式评价标准评定。”

4、第七条,(三)单体建筑面积不小于1万平方米,按照单层住宅300~400平方每层,需要至少25~33层以上,这个对住宅高度有要求,但是建筑高度非工业化的评价项,建议进行修改。

5、建议获得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在项目创优时能有具体加分项,现杭州市西湖杯对QC、工法、专利、标化工地等都有具体的加分标准;

6、示范项目建议可由总承包单位与建设单位联合申报;

7、申报时间是否随时可以申报还是半年度一次;

1、采纳。修改内容见第9条。

2、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

3、未采纳。目前我市大部分PC项目还无法达到国家评价标准。

4、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

5、未采纳。可以作为评审内容之一。

6、未采纳。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出资方,示范项目涉及奖补资金。

7、未采纳。办法中已经明确原则一年组织一次申请。

17

中国联合工程公司

1、第二章第七条 “示范工程项目的申请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建议修改为:“申请主体为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工程项目建设单位或者工程总承包单位,也可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等单位联合申请”。

修改理由说明:建议拓宽申请主体。

(1)总承包单位在总承包项目中为建设示范工程项目的主体单位之一,应给予申请主体的认定。

(2)工程项目有多方参与,工业化项目的实现由多方共同作用。此举可以激发工程总承包单位、设计单位等参与建筑工业化示范项目的积极性,方便更好地开展工业化项目。

2、第二章第七条 “(一)取得《建筑施工许可证》,并已进入装配式建筑实施阶段。”建议修改为:

建议明确可以评定的时间范围,例如已完成形象进度1/2及以上。

修改理由说明:

目前给出的可以评定的时间范围过于宽泛,没有给出建设进度的要求。因此与“(五)未发生过较大安全质量事故”时间控制节点不一致。项目刚开始建造,并未能体现未发生施工质量事故,因此建议缩小申请评定时间范围。

3、第三章第十六条 “(五)技术体系先进性、成熟性,产品生产应用情况;”建议修改为:建议将“成熟性”修改为“可靠性”。

修改理由说明:

一些示范项目采用新型的技术,可能属于项目首创采用,对待此种新型技术,建议按照可靠性对其进行原则性要求。这样既可以对技术体系安全性做出要求,同时可以鼓励新型技术的项目应用,促进建筑工业化的发展。

1、未采纳。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出资方,示范项目涉及奖补资金。

2、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

3、采纳。修改内容见第17条。

18

杭州信达投资咨询估价监理有限公司

1、第七条中示范工程项目的申请主体为建设单位,建议增加为建设单位或设计单位或施工单位。

当前建筑工业化推行的重要障碍还是建设单位不愿用,不愿尝试。而工业化过程中也确实存在工期慢,质量可靠度有争议等问题,因此增加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对于提高建筑工业化综合设计水平、标准化设计,提升施工管理水平等有重要意义,从而可以赢得建设单位及市场的认可。

2、第七条、第九条、第十条及第二十五条第(三)款,描述为“未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或“发生较大质量安全事故”不妥。较大事故属于专有名字,例如较大安全事故系死亡3人以上,影响很大,若再给予评定示范项目似乎不妥。建议改为“未发生等级以上质量安全事故”。

3、第八条技术创新项目建议给予获省级以上工法的企业以评选资格,以鼓励建筑工业化的企业标准化工作,提升质量、进度管控水平。

4、建议在相关申请、申报表中列出监理单位意见栏,在评选出的示范项目公告中列出监理单位。在当前建筑工业化过程中,监理单位在PC构件的运输、吊装安全,套筒灌装旁站、PS构件焊接检查中均承担了大量的工作和责任,应当给予肯定。

1、未采纳。建设单位是项目的出资方,示范项目涉及奖补资金。

2、采纳。修改内容见第8条、第10条、第11条、第23条。

3、未采纳。企业工法不宜列入示范认定。

4、未采纳。项目建设过程涉及多家主体,监理单位如果对申请项目有异议,可以通过正常途径向监管部门反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