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收集采纳
索引号 002489479/2021-000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工发〔2021〕32号 公开日期 2021-02-15 16:58:37
发布单位 市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21-0003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政策解读
图解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30日在杭州建设网公开征求建议,网址: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20/12/18/art_1229441690_58914529.html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提出建议单位

提出的具体建议

采纳

情况

采纳情况说明

1

市公安交警局

建议要进一步健全临时保通道路质量监管体系

不采纳

本若干意见只针对永久性市政道路建设,临时道路的管理标准和体系在环境提升的方案中已有体现。

2

市城管局

“一、强化设计质量源头管理”中建议增加“根据杭州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国标的杭州道路地方设计标准”。

采纳

考虑到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很长的周期,综合市城管局、财政局意见,我委在设计指导意见中对部分指标已经提出了高于国标的要求。

3

市城管局

“一、强化设计质量源头管理——2、优化市政道路断面和管位布置”中,建议增加“应结合地下管线管位、标高等方面内容,重点对全市雨污水管线进行系统性的统筹布局”。

 

部分

采纳

在设计指导意见中对设计单位在规划管网的优化上提出了一定要求;文件中增加在设计源头结合地下管线官位、标高等内容,加强对雨污水管线的统筹布置。

4

市城管局

“一、强化设计质量源头管理——3、强化道路特殊部位的处理”中“特殊区域和部位”建议增加“市政道路与地铁、地下综合管廊交界处”。

采纳

原文中增加相应内容。

5

市城管局

“二、强化施工质量管理”中,建议增加“加强管线回填质量管控。建设单位要按设计要求严格报批管线建设方案,统筹管位布局,确保排水管线尤其是污水管线的管位及标高,强化施工质量。管线产权单位负责做好各条管线的安装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统一做好所有随路管线的回填工作。”

部分采纳

我委在设计指导意见中对道路特殊部位(包含管线回填)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意见中在第一条第3点中,增加“涉及管线回填作业宜委托道路主体施工单位实施”的内容。

6

市城管局

“三、强化政府质量监管——10.建立建管衔接联合抽检机制”中“共同委托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测”建议修改为“共同委托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测并分别派员一同参加检测”。

采纳

修改原文中相应内容。

7

市城管局

“三、强化政府质量监管——12.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力量”中“要注重充实区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力量”建议修改为“要注重充实区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区级市政管理机构的力量”。

采纳

修改原文中相应内容。

8

市城管局

“三、强化政府质量监管——13.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修改为“市、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充分运用停工整改、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手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采纳

原文中各方责任主体已包含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文件中增加相应内容。

9

市城管局

建议另行新增以下两部分内容:

“四、提升存量道路品质

加大道路有机更新力度。城管部门要在完成现有“迎亚运”道路修缮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道路有机更新范围,加大整治改造力度,统筹推进城市道路有机更新,通过工程性手段有效根治道路问题易发多发问题,逐步轮动完成现有存量道路的全部更新。

加大道路养护投入。市级城管部门要根据省新修订出台的养护定额标准,结合杭州市政道路养护实际情况,精准测算我市所需养护定额。财政部门要协助落实道路日常养护经费的足额投入保障。

实施专项重难点治理。城管部门要分析研判制约道路品质提升的关键性问题,通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创造性手段(如采用装配式钢筋砼预制井或一体化检查井破解窨井沉陷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有效破解各类疑难问题。

五、加强施工便道管理

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要充分考虑施工便道的重载需求,参照《关于进一步强化设计质量的指导意见》中的重载道路标准进行施工便道的设计,避免因设计标准不符合实际需求对路基路面产生的不利影响,从源头上提高施工便道的承载能力与路面强度。

提升养护水平。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杭州市在建工程建设范围开放式通行市政道路维护要求》,强化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升养护管理专业水平,确保施工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水平。

落实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市级部门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以及建设单位管理主体责任。对问题整改不及时、不规范、质量不到位以及应急突发情况等,由属地城区落实建设范围‘代整改 ’工作。”

部分采纳

修缮道路的相关要求建议由市城管局在道路管养若干意见中予以具体明确;临时便道的质量管理,在原文中第1点和第6点增加对临时道路的质量管理的部分要求。

10

市发改委

第一条“强化设计质量源头管理”里建议增加“第4条:加大项目设计初期的勘察工作。项目的可研阶段建设单位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根据地质情况,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避免在可研阶段因无地勘资料或地勘资料错误导致方案无法落地。” 

不采纳

目前市级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地下智慧感知系统的建设,将会建立起地质大数据平台和三维地质模型,可以为可研阶段提供较为详细的地勘资料。

11

市财政局

市政道路的适用范围。道路质量标准提升的适用范围建议明确为选定的试点道路项目。在建试点道路项目因道路质量提升变更引起的投资,建议在原概算内消化解决。 

不采纳

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以后全市所有的新、改、扩建市政道路均按照本意见执行;试点道路投资的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讨论解决。

12

西湖区住建局

第一、2条“优化市政道路断面和管位布置。结合实际避免或减少地下管线布置在机动车道下方。结合管道养护水平的提高,适当延长检查井间距”,建议具体的井间距给出一个距离数据范围。

不采纳

检查井间距不仅仅与管养水平有关,还与管材、施工工艺等相关,具体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13

市钱投集团

“一、3、强化道路特殊部位的处理。…鼓励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防沉降窨井等新工艺、新技术…”建议改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防沉降窨井等新工艺、新技术…”

部分采纳

检查井明确应采用防沉降措施,鼓励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市政道路的工程质量。

14

市钱投集团

“二、5、强化拌合料源头质量控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工程使用的基层拌合料、沥青拌和料源头质量管理,采用驻厂监理等方式,派员在拌和料生产厂家进行质量管控,以保障市政道路原材料的质量…”建议改为:“市场监督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市政道路基层拌和料、沥青混合料等产品的质量监管,建设单位要对进场拌合料的出厂合格证进行逐一核验,要求采用驻厂监理等方式,派员在拌和料生产厂家进行质量管控,以保障市政道路原材料的质量…”

解释说明

 

文件第5条和第8条分别从施工质量管理和政府质量监管两方面提到了各自相关要求。

15

市钱投集团

“三、10、建立建管衔接联合抽检机制。…建设单位在报请质量监督机构节点抽检时,需同步报请同级城市管理部门…”建议改为:“…建设单位在报请质量监督机构节点抽检时,由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同级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抽检…”

不采纳

该项工作由建设单位实施,联合抽检实施细则中也已明确,由建设单位牵头提出抽检申请。

16

市钱投集团

“三、13、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充分运用停工整改、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手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改为:“尤其是加大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处罚力度。监理受业主委托负责对施工质量的全面管控,监理人员须进行每道工序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检查。道路结构层厚度的验收与监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密不可分。对于严重违规的质量行为有关部门对监理公司及从业人员应加大处罚力度。” 

部分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质量管理责任单位在各方责任主体,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17

市财政局

若干意见及附件。现行设计规范和项目的具体设计条件是项目的设计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设计质量的指导意见》中,统一规定市政道路面层、结构层做法及道路路基回弹模量等技术指标,与《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所述的“一路一方案”的设计理念不符。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高于现行国家设计规范要求和项目具体条件的,建议经过必要性和经济性论证程序。加强道路工程质量管理,应从全生命周期考虑,建议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管养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强化建管结合,加强后期管养,严控路面开挖,避免重车超载等影响路面质量情况发生。

解释说明

两个文件并不矛盾,设计导则中则是对设计中部分共性内容提出了基本的要求,若干意见中“一路一方案”是要根据每条道路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设计和提高。在道路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建设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经济性论证。

 


《关于进一步强化设计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提出建议单位

提出的具体建议

采纳

情况

采纳情况说明

1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落实市政道路设计“一路一方案””中第4点“进一步加强路面结构层的设计”中“沥青路面不得在气温低于10℃(快速路、主干路)或5℃(次干路或支路),以及雨、雪天气的情况下施工。沥青上面层严禁利用沥青回收料。”建议按照CJJ1-2008规范8.1.2和8.2.14条要求修改为“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宜在气温低于10℃条件下施工”

采纳

按意见修改

2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道路典型路面结构”表后“注3:快速路、主干路的半刚性…基层上宜设置乳化沥青同步碎石封层”建议去掉“乳化”二字。

采纳

修改为“快速路、主干路的半刚性基层上应设置下封层(乳化沥青同步碎石封层或稀浆封层等);连续配筋混凝土基层上应设置沥青同步碎石等应力吸收层”

3

市城管局

“一、落实市政道路设计‘一路一方案’”中,建议增加三部分内容:一是“由建委、规划、城管、交警等部门研究高标准建设进出城重载道路或通道事宜”;二是“重型车道建议调整为重载道路,且该道路过街应采用地下过街设施,不应设置人行天桥”;三是“提高市政道路排水能力,尤其公交停靠站需增设雨水口,建议采用长条‘一’字形”。

部分采纳

本指导意见中重载道路已采用高设计标准。修改为“在标高条件许可时,可适当加大道路纵坡,提高市政道路排水能力。公交停靠站需增设雨水口,也可采用长条‘一’字形排水沟。”

4

市城管局

“二、优化管网布置及管材选用”中,建议增加“大型污水管道与地铁线路不应上下平行设置,交叉相汇时,具体采取的污水管道保护措施(应考虑到未来的污水管道抢修要求)应进一步明确”。

采纳

增加“市政管线位于地铁站上方时,设计应综合考虑管线抢修的要求,采取措施保证地铁结构的安全。”

5

市城管局

“二、优化管网布置及管材选用——10、优化管材及检查井的选用”中“检查井应采取防沉降设计,并采取防盗和防响动措施。条件许可时应采用装配式钢筋砼预制井或一体化检查井”建议修改为“检查井应采用装配式钢筋砼预制井或一体化检查井,检查井盖应采用防沉降设计,并采取防盗和防响动措施”。

解释说明

检查井应采用装配式钢筋砼预制井或一体化检查井,要求过高。保留“条件许可时应采用装配式钢筋砼预制井或一体化检查井”

6

市城管局

“三、强化道路特殊部分的处理”中,建议增加“加强回填土的质量管控,对回填土的建面移交应开展多方联合验收工程”。

解释说明

该部分属联合检测内容

7

市发改委

第2条“根据工程地质情况,采取合适的地基处理方案”中要求“所有道路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路基专篇。”建议修改为“次干道及以上的道路或地质条件较差的道路要求编制路基专篇,对等级较低或地质条件较好的道路可适当简化”

采纳

修改为:“次干道及以上的道路或地质条件较差的支路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路基专篇,地质条件较好的支路可适当简化”。

8

市发改委

第2条路床换填:“农田区域需先对表面30cm耕植土进行清表,清表土不宜作为道路填筑材料。”建议修改为:“农田区域需先对表面30cm耕植土进行清表,清表土不宜作为道路填筑材料,加强清表土的绿化回填利用”;“重型车道、公交专用道、快速路及主干路路面结构下的换填厚度不宜小于1.0m;次干路不宜小于0.8m;支路不宜小于0.6m。”建议修改为:“重型车道、公交专用道、快速路路面结构下的换填厚度不宜小于1.0m;主干路路面、次干路不宜小于0.8m;支路不宜小于0.6m。”

部分采纳

增加“加强清表土的绿化回填利用”,主干路保持原1.0m的换填厚度。

9

市发改委

第4条道路垫层:“各等级道路基层下均应设置级配碎石垫层。快速路、主干路垫层最小厚度为20cm,次干路、支路和非机动车专用道垫层最小厚度为15cm。”建议修改为;“各等级道路基层下垫层应根据不同的场地情况、功能需求设置,最小厚度为15cm。”

采纳

按意见修改

10

市发改委

第7条“设计单位应对规划管网进行梳理,并提出优化建议。”建议修改为“鼓励设计单位对规划管网进行梳理,并提出优化建议。”

采纳

按意见修改

11

市发改委

建议补充在道路设计时对海绵城市内容的技术指导。

解释说明

根据《杭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编制导则》(试行)进行设计即可。

12

市财政局

道路地基加固处理。建议本着“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的设计原则,采用一定的工艺、技术、材料提升市政道路工程质量。

采纳

已在指导意见中落实。

13

市财政局

若干意见及附件。现行设计规范和项目的具体设计条件是项目的设计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设计质量的指导意见》中,统一规定市政道路面层、结构层做法及道路路基回弹模量等技术指标,与《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所述的“一路一方案”的设计理念不符。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高于现行国家设计规范要求和项目具体条件的,建议经过必要性和经济性论证程序。加强道路工程质量管理,应从全生命周期考虑,建议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管养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强化建管结合,加强后期管养,严控路面开挖,避免重车超载等影响路面质量情况发生。

采纳

“一路一方案”是指设计应对项目地质情况、水文环境、运营车辆荷载、区域建设开发现状及未来一定时期内对道路使用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选用合理的路基路面方案。

14

西湖区住建局

第四点:道路典型路面结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重载道路典型路面结构表》。建议表头改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重载道路典型路面结构表建议表》,因为备注4说明设计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路面结构的材质及厚度作适当的调整。

解释说明

“典型路面结构表”就含有“建议”的意思。

15

市钱投集团

一、第2条中“重型车道、公交专用道、快速路及主干路路面结构下的换填厚度不宜小于1.0m;次干路不宜小于0.8m;支路不宜小于0.6m”与第11条“地铁等浅埋结构物上方、管线开挖后回填。路床顶面以下80cm内的路基宜由道路施工单位进行回填。”深度范围有交叉,容易导致地铁回填的80~100cm范围土不满足道路换填的要求。且地铁等浅埋结构物上方回填土的标高很难做到路基随道路纵坡起伏变化,建议第11条调整为“地铁等浅埋结构物上方、管线开挖后回填。路床顶面以下不小于100cm内的路基宜由道路施工单位进行回填”。

采纳

已按意见修改

16

市钱投集团

一、第6条中“交叉口位置宜设置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人行道与车行道无高差,需设置隔离设施防止机动车上车,且可能有积水的情况。建议对于较宽的人行道,可采用三面坡缘石坡道,坡道的坡度较小,既省去了设置隔离设施的必要,避免了机动车上车问题及人行道积水问题,也减少了行进盲道频繁上下的情况;对于较窄的人行道,设置三面坡坡道坡度较大,因此更适合设置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因此建议调整为“对于较窄的人行道交叉口位置宜设置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具体定义多少宽度为较窄,需贵委指导明确。

采纳

修改为:“应根据人行道宽度、交叉口人行横道线之间的距离等情况确定坡道形式,可采用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或三面坡缘石坡道,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不应设高差”。

17

市钱投集团

二、第9条中“结合管道养护水平的提高,适当延长检查井间距”,建议有部门明确具体间距。

解释说明

检查井间距不仅仅与管养水平有关,还与管材、施工工艺等相关,具体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杭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联合质量抽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提出建议单位

提出的具体建议

采纳情况

采纳情况说明

1

市城管局

“第四章联合质量抽检的组织及程序——第2点”中“管段、路段申请抽检最小长度为50米”建议修改为“管段、路段申请抽检最小长度为300米”。

不采纳

部分道路总长度也较小,按照应抽应测的原则,抽检最小长度设为50米左右更加有利于质量控制。

2

市城管局

“第四章联合质量抽检的组织及程序——第3点”中“按随机选点基本原则”建议修改为“每个抽检单元长度为50米,并对抽检单元进行编号后按随机抽签基本原则”。

采纳

细则中随机选点抽检没有统一标准,建议采纳“每个抽检单元长度为50米,并对抽检单元进行编号后按随机抽签基本原则”。

3

市城管局

“第五章联合质量抽检成果应用——第1点”中“再次进行联合质量检测”后建议增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采纳

现行工程自检单位就是由建设单位委托,联合抽检为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的第三方抽检,二次抽检产生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4

市城管局

“第五章联合质量抽检成果应用——第3点”中“联合质量抽检合格的资料成为工程移交接收的参照资料”建议修改为“联合质量抽检合格的资料作为工程移交接收的重要依据”。

采纳

联合检测作为工程实体质量的独立检测,可取代城管部门的移交检测,应该作为工程移交的重要依据。

5

市城管局

“第五章联合质量抽检成果应用——第4点”中“每半年对联合质量抽检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建议修改为“对积极配合、联合质量抽检结果较好的责任单位,可减少检测频率或免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在后续抽检中增加抽检频率,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同时建议取消该项目参加行业相关奖项的评选资格。每半年对联合质量抽检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部分采纳

原文中增加差异化管理相关内容“对积极配合、联合质量抽检结果较好的责任单位,可减少检测频率或免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在后续抽检中增加抽检频率。”

6

西湖区住建局

第三章第1条“联合质量抽检内容:雨污水管道、路基、水稳基层、沥青面层和人行道”。

建议把土方的压实度、塘渣的固体体积率、水泥搅拌桩的水泥剂量、石灰土及水泥土的剂量,抗压强度,弯沉等指标加入联合质量抽检的范围。

部分采纳

土路基的压实度、弯沉已列入抽检内容,其余相关抽检内容由建设单位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好质量管控。

7

市钱投集团

“第四章 2、建设单位提前1个工作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城市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附件2)进行联合质量抽检…”建议改为:“建设单位提前1个工作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书面申请(附件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质量抽检。联合抽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抽检报告…”

部分采纳

联合抽检为质量监督机构和城市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建设单位应同时向两方进行申请,而不是要监督机构牵头城管部门。为保障工程进度,联合抽检应明确抽检报告的完成时间,建议改为“联合抽检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抽检报告…”

8

市钱投集团

“第五章 2、联合质量抽检不合格拒不整改并复检、或建设单位不执行《杭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联合质量抽检实施细则》、或未及时申请联合质量抽检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建议改为:“2、联合质量抽检不合格拒不整改并复检、或不执行《杭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联合质量抽检实施细则》、或未及时申请联合质量抽检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不采纳

对于细则的执行,应区分具体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是提交申请单位,并履行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首要责任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
索引号 002489479/2021-00087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工发〔2021〕32号 公开日期 2021-02-15 16:58:37
发布单位 市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ZJAC16-2021-0003
政策原文 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及相关配套文件的通知
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政策解读
图解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政策解读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及其配套文件的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汇总表

2020年12月19日至12月30日在杭州建设网公开征求建议,网址: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20/12/18/art_1229441690_58914529.html

《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提出建议单位

提出的具体建议

采纳

情况

采纳情况说明

1

市公安交警局

建议要进一步健全临时保通道路质量监管体系

不采纳

本若干意见只针对永久性市政道路建设,临时道路的管理标准和体系在环境提升的方案中已有体现。

2

市城管局

“一、强化设计质量源头管理”中建议增加“根据杭州城市建设发展实际情况,制定高于国标的杭州道路地方设计标准”。

采纳

考虑到行业标准的制定需要很长的周期,综合市城管局、财政局意见,我委在设计指导意见中对部分指标已经提出了高于国标的要求。

3

市城管局

“一、强化设计质量源头管理——2、优化市政道路断面和管位布置”中,建议增加“应结合地下管线管位、标高等方面内容,重点对全市雨污水管线进行系统性的统筹布局”。

 

部分

采纳

在设计指导意见中对设计单位在规划管网的优化上提出了一定要求;文件中增加在设计源头结合地下管线官位、标高等内容,加强对雨污水管线的统筹布置。

4

市城管局

“一、强化设计质量源头管理——3、强化道路特殊部位的处理”中“特殊区域和部位”建议增加“市政道路与地铁、地下综合管廊交界处”。

采纳

原文中增加相应内容。

5

市城管局

“二、强化施工质量管理”中,建议增加“加强管线回填质量管控。建设单位要按设计要求严格报批管线建设方案,统筹管位布局,确保排水管线尤其是污水管线的管位及标高,强化施工质量。管线产权单位负责做好各条管线的安装工程,建设单位负责统一做好所有随路管线的回填工作。”

部分采纳

我委在设计指导意见中对道路特殊部位(包含管线回填)的处理进行了明确规定,本意见中在第一条第3点中,增加“涉及管线回填作业宜委托道路主体施工单位实施”的内容。

6

市城管局

“三、强化政府质量监管——10.建立建管衔接联合抽检机制”中“共同委托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测”建议修改为“共同委托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测并分别派员一同参加检测”。

采纳

修改原文中相应内容。

7

市城管局

“三、强化政府质量监管——12.进一步强化政府监管力量”中“要注重充实区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的力量”建议修改为“要注重充实区级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区级市政管理机构的力量”。

采纳

修改原文中相应内容。

8

市城管局

“三、强化政府质量监管——13.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修改为“市、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建设、施工、监理、检测等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充分运用停工整改、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手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采纳

原文中各方责任主体已包含建设、施工、监理等相关单位,文件中增加相应内容。

9

市城管局

建议另行新增以下两部分内容:

“四、提升存量道路品质

加大道路有机更新力度。城管部门要在完成现有“迎亚运”道路修缮项目的基础上,进一步扩大道路有机更新范围,加大整治改造力度,统筹推进城市道路有机更新,通过工程性手段有效根治道路问题易发多发问题,逐步轮动完成现有存量道路的全部更新。

加大道路养护投入。市级城管部门要根据省新修订出台的养护定额标准,结合杭州市政道路养护实际情况,精准测算我市所需养护定额。财政部门要协助落实道路日常养护经费的足额投入保障。

实施专项重难点治理。城管部门要分析研判制约道路品质提升的关键性问题,通过新技术、新材料、新工艺等创造性手段(如采用装配式钢筋砼预制井或一体化检查井破解窨井沉陷问题),开展专项治理行动,有效破解各类疑难问题。

五、加强施工便道管理

提高设计质量。设计单位要充分考虑施工便道的重载需求,参照《关于进一步强化设计质量的指导意见》中的重载道路标准进行施工便道的设计,避免因设计标准不符合实际需求对路基路面产生的不利影响,从源头上提高施工便道的承载能力与路面强度。

提升养护水平。建设单位要严格落实《杭州市在建工程建设范围开放式通行市政道路维护要求》,强化管理人员责任意识,提升养护管理专业水平,确保施工便道的日常管理和维护水平。

落实管理责任。全面落实市级部门行业指导和监督检查责任,以及建设单位管理主体责任。对问题整改不及时、不规范、质量不到位以及应急突发情况等,由属地城区落实建设范围‘代整改 ’工作。”

部分采纳

修缮道路的相关要求建议由市城管局在道路管养若干意见中予以具体明确;临时便道的质量管理,在原文中第1点和第6点增加对临时道路的质量管理的部分要求。

10

市发改委

第一条“强化设计质量源头管理”里建议增加“第4条:加大项目设计初期的勘察工作。项目的可研阶段建设单位委托勘察单位进行勘察,根据地质情况,选择合理的施工工艺和施工方案,避免在可研阶段因无地勘资料或地勘资料错误导致方案无法落地。” 

不采纳

目前市级有关部门正在进行地下智慧感知系统的建设,将会建立起地质大数据平台和三维地质模型,可以为可研阶段提供较为详细的地勘资料。

11

市财政局

市政道路的适用范围。道路质量标准提升的适用范围建议明确为选定的试点道路项目。在建试点道路项目因道路质量提升变更引起的投资,建议在原概算内消化解决。 

不采纳

根据市政府会议纪要,明确以后全市所有的新、改、扩建市政道路均按照本意见执行;试点道路投资的变化根据实际情况讨论解决。

12

西湖区住建局

第一、2条“优化市政道路断面和管位布置。结合实际避免或减少地下管线布置在机动车道下方。结合管道养护水平的提高,适当延长检查井间距”,建议具体的井间距给出一个距离数据范围。

不采纳

检查井间距不仅仅与管养水平有关,还与管材、施工工艺等相关,具体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13

市钱投集团

“一、3、强化道路特殊部位的处理。…鼓励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防沉降窨井等新工艺、新技术…”建议改为:“…要求设计单位在设计中采用防沉降窨井等新工艺、新技术…”

部分采纳

检查井明确应采用防沉降措施,鼓励设计单位积极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材料提高市政道路的工程质量。

14

市钱投集团

“二、5、强化拌合料源头质量控制。建设单位应当加强对道路工程使用的基层拌合料、沥青拌和料源头质量管理,采用驻厂监理等方式,派员在拌和料生产厂家进行质量管控,以保障市政道路原材料的质量…”建议改为:“市场监督部门和建设主管部门要加强市政道路基层拌和料、沥青混合料等产品的质量监管,建设单位要对进场拌合料的出厂合格证进行逐一核验,要求采用驻厂监理等方式,派员在拌和料生产厂家进行质量管控,以保障市政道路原材料的质量…”

解释说明

 

文件第5条和第8条分别从施工质量管理和政府质量监管两方面提到了各自相关要求。

15

市钱投集团

“三、10、建立建管衔接联合抽检机制。…建设单位在报请质量监督机构节点抽检时,需同步报请同级城市管理部门…”建议改为:“…建设单位在报请质量监督机构节点抽检时,由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同级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联合抽检…”

不采纳

该项工作由建设单位实施,联合抽检实施细则中也已明确,由建设单位牵头提出抽检申请。

16

市钱投集团

“三、13、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市、区各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监督机构要加大对各方责任主体的监管力度,充分运用停工整改、信用惩戒、行政处罚等手段严肃查处违法违规行为。”建议改为:“尤其是加大对监理单位监理人员的处罚力度。监理受业主委托负责对施工质量的全面管控,监理人员须进行每道工序的检验批验收和隐蔽工程检查。道路结构层厚度的验收与监理人员的职业技能和职业道德密不可分。对于严重违规的质量行为有关部门对监理公司及从业人员应加大处罚力度。” 

部分采纳

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质量管理责任单位在各方责任主体,对违法违规行为,从严从重进行处理。

17

市财政局

若干意见及附件。现行设计规范和项目的具体设计条件是项目的设计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设计质量的指导意见》中,统一规定市政道路面层、结构层做法及道路路基回弹模量等技术指标,与《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所述的“一路一方案”的设计理念不符。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高于现行国家设计规范要求和项目具体条件的,建议经过必要性和经济性论证程序。加强道路工程质量管理,应从全生命周期考虑,建议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管养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强化建管结合,加强后期管养,严控路面开挖,避免重车超载等影响路面质量情况发生。

解释说明

两个文件并不矛盾,设计导则中则是对设计中部分共性内容提出了基本的要求,若干意见中“一路一方案”是要根据每条道路的实际情况进行个性化的设计和提高。在道路的具体实施过程中,各建设主体可以根据实际情况开展经济性论证。

 


《关于进一步强化设计质量的指导意见》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提出建议单位

提出的具体建议

采纳

情况

采纳情况说明

1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一、落实市政道路设计“一路一方案””中第4点“进一步加强路面结构层的设计”中“沥青路面不得在气温低于10℃(快速路、主干路)或5℃(次干路或支路),以及雨、雪天气的情况下施工。沥青上面层严禁利用沥青回收料。”建议按照CJJ1-2008规范8.1.2和8.2.14条要求修改为“沥青混合料面层不得在雨雪天气及环境最高温度低于5℃时施工”、“城市快速路、主干路不宜在气温低于10℃条件下施工”

采纳

按意见修改

2

杭州市路桥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四、道路典型路面结构”表后“注3:快速路、主干路的半刚性…基层上宜设置乳化沥青同步碎石封层”建议去掉“乳化”二字。

采纳

修改为“快速路、主干路的半刚性基层上应设置下封层(乳化沥青同步碎石封层或稀浆封层等);连续配筋混凝土基层上应设置沥青同步碎石等应力吸收层”

3

市城管局

“一、落实市政道路设计‘一路一方案’”中,建议增加三部分内容:一是“由建委、规划、城管、交警等部门研究高标准建设进出城重载道路或通道事宜”;二是“重型车道建议调整为重载道路,且该道路过街应采用地下过街设施,不应设置人行天桥”;三是“提高市政道路排水能力,尤其公交停靠站需增设雨水口,建议采用长条‘一’字形”。

部分采纳

本指导意见中重载道路已采用高设计标准。修改为“在标高条件许可时,可适当加大道路纵坡,提高市政道路排水能力。公交停靠站需增设雨水口,也可采用长条‘一’字形排水沟。”

4

市城管局

“二、优化管网布置及管材选用”中,建议增加“大型污水管道与地铁线路不应上下平行设置,交叉相汇时,具体采取的污水管道保护措施(应考虑到未来的污水管道抢修要求)应进一步明确”。

采纳

增加“市政管线位于地铁站上方时,设计应综合考虑管线抢修的要求,采取措施保证地铁结构的安全。”

5

市城管局

“二、优化管网布置及管材选用——10、优化管材及检查井的选用”中“检查井应采取防沉降设计,并采取防盗和防响动措施。条件许可时应采用装配式钢筋砼预制井或一体化检查井”建议修改为“检查井应采用装配式钢筋砼预制井或一体化检查井,检查井盖应采用防沉降设计,并采取防盗和防响动措施”。

解释说明

检查井应采用装配式钢筋砼预制井或一体化检查井,要求过高。保留“条件许可时应采用装配式钢筋砼预制井或一体化检查井”

6

市城管局

“三、强化道路特殊部分的处理”中,建议增加“加强回填土的质量管控,对回填土的建面移交应开展多方联合验收工程”。

解释说明

该部分属联合检测内容

7

市发改委

第2条“根据工程地质情况,采取合适的地基处理方案”中要求“所有道路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路基专篇。”建议修改为“次干道及以上的道路或地质条件较差的道路要求编制路基专篇,对等级较低或地质条件较好的道路可适当简化”

采纳

修改为:“次干道及以上的道路或地质条件较差的支路应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路基专篇,地质条件较好的支路可适当简化”。

8

市发改委

第2条路床换填:“农田区域需先对表面30cm耕植土进行清表,清表土不宜作为道路填筑材料。”建议修改为:“农田区域需先对表面30cm耕植土进行清表,清表土不宜作为道路填筑材料,加强清表土的绿化回填利用”;“重型车道、公交专用道、快速路及主干路路面结构下的换填厚度不宜小于1.0m;次干路不宜小于0.8m;支路不宜小于0.6m。”建议修改为:“重型车道、公交专用道、快速路路面结构下的换填厚度不宜小于1.0m;主干路路面、次干路不宜小于0.8m;支路不宜小于0.6m。”

部分采纳

增加“加强清表土的绿化回填利用”,主干路保持原1.0m的换填厚度。

9

市发改委

第4条道路垫层:“各等级道路基层下均应设置级配碎石垫层。快速路、主干路垫层最小厚度为20cm,次干路、支路和非机动车专用道垫层最小厚度为15cm。”建议修改为;“各等级道路基层下垫层应根据不同的场地情况、功能需求设置,最小厚度为15cm。”

采纳

按意见修改

10

市发改委

第7条“设计单位应对规划管网进行梳理,并提出优化建议。”建议修改为“鼓励设计单位对规划管网进行梳理,并提出优化建议。”

采纳

按意见修改

11

市发改委

建议补充在道路设计时对海绵城市内容的技术指导。

解释说明

根据《杭州市建设项目海绵城市设计文件编制导则》(试行)进行设计即可。

12

市财政局

道路地基加固处理。建议本着“安全、适用、耐久、经济”的设计原则,采用一定的工艺、技术、材料提升市政道路工程质量。

采纳

已在指导意见中落实。

13

市财政局

若干意见及附件。现行设计规范和项目的具体设计条件是项目的设计依据,《关于进一步强化设计质量的指导意见》中,统一规定市政道路面层、结构层做法及道路路基回弹模量等技术指标,与《关于进一步提升杭州市市政道路建设质量管理的若干意见》所述的“一路一方案”的设计理念不符。相关部门制定的标准高于现行国家设计规范要求和项目具体条件的,建议经过必要性和经济性论证程序。加强道路工程质量管理,应从全生命周期考虑,建议强化设计、施工、监理、管养单位的主体责任,建立并落实责任追究机制,政府相关部门加强监管,强化建管结合,加强后期管养,严控路面开挖,避免重车超载等影响路面质量情况发生。

采纳

“一路一方案”是指设计应对项目地质情况、水文环境、运营车辆荷载、区域建设开发现状及未来一定时期内对道路使用环境影响进行分析,选用合理的路基路面方案。

14

西湖区住建局

第四点:道路典型路面结构《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重载道路典型路面结构表》。建议表头改为《城市快速路、主干路、重载道路典型路面结构表建议表》,因为备注4说明设计单位可以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路面结构的材质及厚度作适当的调整。

解释说明

“典型路面结构表”就含有“建议”的意思。

15

市钱投集团

一、第2条中“重型车道、公交专用道、快速路及主干路路面结构下的换填厚度不宜小于1.0m;次干路不宜小于0.8m;支路不宜小于0.6m”与第11条“地铁等浅埋结构物上方、管线开挖后回填。路床顶面以下80cm内的路基宜由道路施工单位进行回填。”深度范围有交叉,容易导致地铁回填的80~100cm范围土不满足道路换填的要求。且地铁等浅埋结构物上方回填土的标高很难做到路基随道路纵坡起伏变化,建议第11条调整为“地铁等浅埋结构物上方、管线开挖后回填。路床顶面以下不小于100cm内的路基宜由道路施工单位进行回填”。

采纳

已按意见修改

16

市钱投集团

一、第6条中“交叉口位置宜设置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人行道与车行道无高差,需设置隔离设施防止机动车上车,且可能有积水的情况。建议对于较宽的人行道,可采用三面坡缘石坡道,坡道的坡度较小,既省去了设置隔离设施的必要,避免了机动车上车问题及人行道积水问题,也减少了行进盲道频繁上下的情况;对于较窄的人行道,设置三面坡坡道坡度较大,因此更适合设置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因此建议调整为“对于较窄的人行道交叉口位置宜设置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具体定义多少宽度为较窄,需贵委指导明确。

采纳

修改为:“应根据人行道宽度、交叉口人行横道线之间的距离等情况确定坡道形式,可采用全宽式单面缘石坡道或三面坡缘石坡道,坡道的坡口与车行道之间不应设高差”。

17

市钱投集团

二、第9条中“结合管道养护水平的提高,适当延长检查井间距”,建议有部门明确具体间距。

解释说明

检查井间距不仅仅与管养水平有关,还与管材、施工工艺等相关,具体应由设计单位根据工程实际情况确定。

 


《杭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联合质量抽检实施细则》征求意见汇总表

序号

提出建议单位

提出的具体建议

采纳情况

采纳情况说明

1

市城管局

“第四章联合质量抽检的组织及程序——第2点”中“管段、路段申请抽检最小长度为50米”建议修改为“管段、路段申请抽检最小长度为300米”。

不采纳

部分道路总长度也较小,按照应抽应测的原则,抽检最小长度设为50米左右更加有利于质量控制。

2

市城管局

“第四章联合质量抽检的组织及程序——第3点”中“按随机选点基本原则”建议修改为“每个抽检单元长度为50米,并对抽检单元进行编号后按随机抽签基本原则”。

采纳

细则中随机选点抽检没有统一标准,建议采纳“每个抽检单元长度为50米,并对抽检单元进行编号后按随机抽签基本原则”。

3

市城管局

“第五章联合质量抽检成果应用——第1点”中“再次进行联合质量检测”后建议增加“费用由建设单位承担”。

采纳

现行工程自检单位就是由建设单位委托,联合抽检为相关主管部门实施的第三方抽检,二次抽检产生费用应由建设单位承担。

4

市城管局

“第五章联合质量抽检成果应用——第3点”中“联合质量抽检合格的资料成为工程移交接收的参照资料”建议修改为“联合质量抽检合格的资料作为工程移交接收的重要依据”。

采纳

联合检测作为工程实体质量的独立检测,可取代城管部门的移交检测,应该作为工程移交的重要依据。

5

市城管局

“第五章联合质量抽检成果应用——第4点”中“每半年对联合质量抽检执行情况进行通报”建议修改为“对积极配合、联合质量抽检结果较好的责任单位,可减少检测频率或免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在后续抽检中增加抽检频率,并纳入建筑企业信用管理,同时建议取消该项目参加行业相关奖项的评选资格。每半年对联合质量抽检执行情况进行通报”。

部分采纳

原文中增加差异化管理相关内容“对积极配合、联合质量抽检结果较好的责任单位,可减少检测频率或免检;对抽检不合格的责任单位,在后续抽检中增加抽检频率。”

6

西湖区住建局

第三章第1条“联合质量抽检内容:雨污水管道、路基、水稳基层、沥青面层和人行道”。

建议把土方的压实度、塘渣的固体体积率、水泥搅拌桩的水泥剂量、石灰土及水泥土的剂量,抗压强度,弯沉等指标加入联合质量抽检的范围。

部分采纳

土路基的压实度、弯沉已列入抽检内容,其余相关抽检内容由建设单位督促责任主体落实好质量管控。

7

市钱投集团

“第四章 2、建设单位提前1个工作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和城市管理部门书面申请(附件2)进行联合质量抽检…”建议改为:“建设单位提前1个工作日向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书面申请(附件2),工程质量监督机构牵头城市管理部门进行联合质量抽检。联合抽检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抽检报告…”

部分采纳

联合抽检为质量监督机构和城市管理部门联合进行,建设单位应同时向两方进行申请,而不是要监督机构牵头城管部门。为保障工程进度,联合抽检应明确抽检报告的完成时间,建议改为“联合抽检一般应在5个工作日内完成质量抽检报告…”

8

市钱投集团

“第五章 2、联合质量抽检不合格拒不整改并复检、或建设单位不执行《杭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联合质量抽检实施细则》、或未及时申请联合质量抽检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罚。”建议改为:“2、联合质量抽检不合格拒不整改并复检、或不执行《杭州市市政道路工程联合质量抽检实施细则》、或未及时申请联合质量抽检的,相关部门按照法律法规对相关责任单位进行处罚。”

不采纳

对于细则的执行,应区分具体违规行为的责任单位。建设单位是提交申请单位,并履行工程项目的质量管理首要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