征求意见收集采纳
索引号 002489479/2024-000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发〔2024〕116号 公开日期 2024-06-04 14:40:13
发布单位 市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JZAC16-2024-0001
政策原文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 《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图文政策解读
《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集采纳情况

市建委于11月16日-11月28日期间在建设网上公开发布《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征集通知,具体网址(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23/11/16/art_1229441690_58917264.html),征求了委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市)建设局和各建筑企业意见。此外,还组织了建设工地现场企业走访调研和各区、县(市)建设局意见征询会。共有30条修改意见,其中采纳23条,部分采纳2条,未予以采纳5条,具体采纳情况及其理由汇报如下:

序号

建议单位

具体内容

采纳及修订情况

1

委法规处

第四条,“杭州市范围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工期6个月以上、参与工程建设的民工总数超过50人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等建设工地,工程建设期间应建立民工学校。”修改为“鼓励杭州市范围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工期6个月以上、参与工程建设的民工总数超过50人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等建设工地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立民工学校。”。

已采纳,并稍作修改

2

委法规处

第七条,“各企业应保障民工学校的办学经费,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一部分及部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建设工地民工的教学培训费用。”修改为“有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提取部分职工教育经费及部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建设工地民工的教学培训费用,以保障民工学校的办学经费。”。

已采纳

3

委法规处

第八条,“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建立企业总校。企业总校实行企业管理负责制,其主要职责:……”修改为“鼓励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企业总校。企业总校实行企业管理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已采纳

4

委法规处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民工学校办学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支持主办企业办学。鼓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各种方式联建民工学校。施工现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应组织所属民工参加民工学校的学习,配合做好办学及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民工学校办学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提供相应支持。鼓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各种方式联建民工学校。施工现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单位,组织所属民工参加民工学校学习,配合做好办学及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

已采纳

5

委法规处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搭设建设工地临时设施时,根据工程建设作业人员规模,同步规划建设民工学校设施,配建能够满足基本教学要求的,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教室。采用活动房配建教室的,应选择底层为宜。教室门口应悬挂(规格不小于60cm×45cm)统一标识“××公司××项目民工学校”的标牌。民工学校应配建阅览室、文体活动室。民工学校办学期间,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占用、拆除教室及其教学设备。”修改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搭设建设工地临时设施时,根据工程建设作业人员规模,同步规划建设民工学校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建能够满足基本教学要求、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教室。采用活动房配建教室的,选择底层为宜。教室门口悬挂(规格不小于60cm×45cm)统一标识“××公司××项目民工学校”的标牌。鼓励民工学校配建阅览室、文体活动室。民工学校办学期间,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占用、拆除教室及其教学设备。”。

已采纳,并稍作修改

6

委法规处

第十八条,“ 实行示范民工学校创建制。示范民工学校需满足以下条件:……”,不允许出现“示范”、“优秀”、“先进”等描述性词语。

已采纳

7

委法规处

第十九条,删除“民工学校考评验收合格作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的基本条件之一;民工学校考评验收不合格的工地,不得评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已采纳

8

萧山区住建局

第十一条,建议保持原先的民工学校办学要求,如教室的硬件、课桌等。

已采纳

9

萧山区住建局

不要用“应”或“一般不少于”等模棱两可的词。

已采纳,并作了明确性的修改

10

萧山区住建局

第十七条,关于完成总工程量的70%后申报验收,能否改为项目竣工后,申报、验收、注销一起完成,甚至作为项目竣工的一个条件。

已采纳

11

萧山区住建局

第十九条,奖惩不够明确,不要和一般积极性不高的项目挂钩配套。

已采纳

12

萧山区住建局

第五条(一),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能不能与实名制系统、党建平台、浙里建等系统互通。

已采纳,后续将继续完善民工学校管理服务平台

13

萧山区住建局

第十七条,考评验收能否全部实现线上验收?目前系统里面的分类和验收评分表分类不一致,部分线上查看部分还需要线下查看。

已采纳,后续将继续完善民工学校管理服务平台

14

萧山区住建局

第五条(一),系统功能完善,如每月集中教学或活动能不能补,不能补功能直接限制。从第二十条内容看,是可以补传。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线上发起验收审批,但线下不来,能否设置功能。

已采纳,后续将继续完善民工学校管理服务平台

15

余杭区住建局

第十九条,根据现行的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无单独的关于民工学校的加分项,无法有效激发民工学校建设中施工企业积极主动性。目前,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可发文表彰奖励不超过2次,建议设置“优秀民工示范学校”奖项,与“优秀红色工地”一同发文表彰。

未采纳,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没有权限单独对民工学校进行信用加分。

16

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四),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民工学校教材。

已采纳

17

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民工学校应有较全面的教学活动计划,每月集中教学或活动一般不少于4次,教学活动总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民工实名参学率达到80%以上”。现实中,民工学校教学很难组织民工有耐心地上课1小时以上,建议删除不得少于8课时”。同时,由于民工在施工现场流动性大,很难计算实名参学率,建议删除实名参学率。

已采纳

18

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建议民工学校教学形式多样,可采取线上方式或现场方式教学,而不是集中在教室。

已采纳

19

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建议对优秀民工学校进行表彰和信用加分。

未采纳,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没有权限单独对民工学校进行信用加分。

20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教室”、“民工学校应配建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建议降低民工学校硬件要求。

部分采纳,“民工学校应配建阅览室、文体活动室”修改为“民工学校可配建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即不作强制要求。

21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民工学校教学要与时俱进,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民工需要什么,就教什么。

已采纳

22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要充分发挥民工学校平台作用,开展“建筑工人沟通日”,加强与民工的沟通,保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关心关爱活动。

已采纳

23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建议开展十佳民工学校和优秀民工学校评选,并与信用挂钩。

未采纳,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没有权限单独对民工学校进行信用加分。

24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一),施工现场网络平台太多,如民工工资保障在线、实人制系统等,建议几个系统合并使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部分采纳,涉及市建管站的民工学校平台和实名制管理平台,将继续完善“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实名制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

25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因现在集装箱尺寸为6米*3米,一个集装箱面积为18平米,两个为36平米,是否酌情考虑为36平米”

未采纳,民工学校教室尽管是临时设施,但出于安全考虑,不建议用集装箱搭设。

26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场地受限,文体活动室都要配备的话有较大难度。

已采纳

27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因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快,红线范围小,短时间内创建教室、设备、活动场地等有不小难度,可否网上先申报民工学校,后续活动设施根据进度跟上,活动在其他场地照常进行,弥补了民工学校教室没条件搭建而错过申请日期。

已采纳

28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是否应该明确最早可以发起考评的时间,建议结顶后可以发起考评。

已采纳

29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适用于集装箱尺寸,可否考虑为48平米。

未采纳,民工学校教室尽管是临时设施,但出于安全考虑,不建议用集装箱搭设。

30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六),被通报表扬和专刊报道是否难度太大,虽积极举办活动,积极投稿但是不一定能够得到上面的荣誉,变数比较大,能否改为加分项而不是必备项

已采纳

征求意见收集采纳
索引号 002489479/2024-00049 公开方式 主动公开
文号 杭建市发〔2024〕116号 公开日期 2024-06-04 14:40:13
发布单位 市建委 主题分类 城乡建设(含住房)
有效性 有效 统一编号 JZAC16-2024-0001
政策原文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修订印发《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的通知
政策解读 《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政策解读
图解 《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图文政策解读
《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采集采纳情况

市建委于11月16日-11月28日期间在建设网上公开发布《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管理办法》(征求意见稿)(以下简称《办法》)意见征集通知,具体网址(http://cxjw.hangzhou.gov.cn/art/2023/11/16/art_1229441690_58917264.html),征求了委各处室、直属单位、各区、县(市)建设局和各建筑企业意见。此外,还组织了建设工地现场企业走访调研和各区、县(市)建设局意见征询会。共有30条修改意见,其中采纳23条,部分采纳2条,未予以采纳5条,具体采纳情况及其理由汇报如下:

序号

建议单位

具体内容

采纳及修订情况

1

委法规处

第四条,“杭州市范围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工期6个月以上、参与工程建设的民工总数超过50人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等建设工地,工程建设期间应建立民工学校。”修改为“鼓励杭州市范围内工程造价在1000万元以上、工期6个月以上、参与工程建设的民工总数超过50人的房屋建筑、市政和轨道交通等建设工地在工程建设期间建立民工学校。”。

已采纳,并稍作修改

2

委法规处

第七条,“各企业应保障民工学校的办学经费,并按规定提取职工教育经费的一部分及部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建设工地民工的教学培训费用。”修改为“有条件的企业可按规定提取部分职工教育经费及部分安全生产文明施工措施费,用于建设工地民工的教学培训费用,以保障民工学校的办学经费。”。

已采纳

3

委法规处

第八条,“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应建立企业总校。企业总校实行企业管理负责制,其主要职责:……”修改为“鼓励具有二级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建筑业企业,建立企业总校。企业总校实行企业管理负责制,其主要职责:……”。

已采纳

4

委法规处

第九条,“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企业承担民工学校办学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和监理单位应支持主办企业办学。鼓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企业采用各种方式联建民工学校。施工现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企业,应组织所属民工参加民工学校的学习,配合做好办学及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修改为“建设工程施工总承包单位承担民工学校办学主体责任,工程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监理单位等单位提供相应支持。鼓励建设单位、工程总承包单位与施工总承包单位采用各种方式联建民工学校。施工现场专业承包、劳务分包等单位,组织所属民工参加民工学校学习,配合做好办学及教育管理等相关工作。”。

已采纳

5

委法规处

第十一条,“施工总承包企业应在搭设建设工地临时设施时,根据工程建设作业人员规模,同步规划建设民工学校设施,配建能够满足基本教学要求的,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教室。采用活动房配建教室的,应选择底层为宜。教室门口应悬挂(规格不小于60cm×45cm)统一标识“××公司××项目民工学校”的标牌。民工学校应配建阅览室、文体活动室。民工学校办学期间,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占用、拆除教室及其教学设备。”修改为“施工总承包单位在搭设建设工地临时设施时,根据工程建设作业人员规模,同步规划建设民工学校设施。有条件的单位可配建能够满足基本教学要求、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教室。采用活动房配建教室的,选择底层为宜。教室门口悬挂(规格不小于60cm×45cm)统一标识“××公司××项目民工学校”的标牌。鼓励民工学校配建阅览室、文体活动室。民工学校办学期间,除不可抗力原因外,不得占用、拆除教室及其教学设备。”。

已采纳,并稍作修改

6

委法规处

第十八条,“ 实行示范民工学校创建制。示范民工学校需满足以下条件:……”,不允许出现“示范”、“优秀”、“先进”等描述性词语。

已采纳

7

委法规处

第十九条,删除“民工学校考评验收合格作为“杭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评选的基本条件之一;民工学校考评验收不合格的工地,不得评选“安全生产标准化管理优良工地”。

已采纳

8

萧山区住建局

第十一条,建议保持原先的民工学校办学要求,如教室的硬件、课桌等。

已采纳

9

萧山区住建局

不要用“应”或“一般不少于”等模棱两可的词。

已采纳,并作了明确性的修改

10

萧山区住建局

第十七条,关于完成总工程量的70%后申报验收,能否改为项目竣工后,申报、验收、注销一起完成,甚至作为项目竣工的一个条件。

已采纳

11

萧山区住建局

第十九条,奖惩不够明确,不要和一般积极性不高的项目挂钩配套。

已采纳

12

萧山区住建局

第五条(一),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能不能与实名制系统、党建平台、浙里建等系统互通。

已采纳,后续将继续完善民工学校管理服务平台

13

萧山区住建局

第十七条,考评验收能否全部实现线上验收?目前系统里面的分类和验收评分表分类不一致,部分线上查看部分还需要线下查看。

已采纳,后续将继续完善民工学校管理服务平台

14

萧山区住建局

第五条(一),系统功能完善,如每月集中教学或活动能不能补,不能补功能直接限制。从第二十条内容看,是可以补传。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线上发起验收审批,但线下不来,能否设置功能。

已采纳,后续将继续完善民工学校管理服务平台

15

余杭区住建局

第十九条,根据现行的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无单独的关于民工学校的加分项,无法有效激发民工学校建设中施工企业积极主动性。目前,各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每年可发文表彰奖励不超过2次,建议设置“优秀民工示范学校”奖项,与“优秀红色工地”一同发文表彰。

未采纳,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没有权限单独对民工学校进行信用加分。

16

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四),建议建设主管部门统一编制民工学校教材。

已采纳

17

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民工学校应有较全面的教学活动计划,每月集中教学或活动一般不少于4次,教学活动总时间不得少于8课时,民工实名参学率达到80%以上”。现实中,民工学校教学很难组织民工有耐心地上课1小时以上,建议删除不得少于8课时”。同时,由于民工在施工现场流动性大,很难计算实名参学率,建议删除实名参学率。

已采纳

18

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建议民工学校教学形式多样,可采取线上方式或现场方式教学,而不是集中在教室。

已采纳

19

萧宏建设环境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建议对优秀民工学校进行表彰和信用加分。

未采纳,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没有权限单独对民工学校进行信用加分。

20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面积不小于40平方米的教室”、“民工学校应配建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建议降低民工学校硬件要求。

部分采纳,“民工学校应配建阅览室、文体活动室”修改为“民工学校可配建阅览室、文体活动室”,即不作强制要求。

21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四条,民工学校教学要与时俱进,要结合工程建设实际,民工需要什么,就教什么。

已采纳

22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五条,要充分发挥民工学校平台作用,开展“建筑工人沟通日”,加强与民工的沟通,保障民工合法权益,开展关心关爱活动。

已采纳

23

浙江省三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九条,建议开展十佳民工学校和优秀民工学校评选,并与信用挂钩。

未采纳,根据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信用评价体系,设区市建设主管部门没有权限单独对民工学校进行信用加分。

24

浙江省一建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第五条(一),施工现场网络平台太多,如民工工资保障在线、实人制系统等,建议几个系统合并使用,实现数据互联互通。

部分采纳,涉及市建管站的民工学校平台和实名制管理平台,将继续完善“杭州市建设工地民工学校信息管理平台”,实现与实名制管理平台的互联互通。

25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因现在集装箱尺寸为6米*3米,一个集装箱面积为18平米,两个为36平米,是否酌情考虑为36平米”

未采纳,民工学校教室尽管是临时设施,但出于安全考虑,不建议用集装箱搭设。

26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场地受限,文体活动室都要配备的话有较大难度。

已采纳

27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第四条,因现阶段建设工程施工进度快,红线范围小,短时间内创建教室、设备、活动场地等有不小难度,可否网上先申报民工学校,后续活动设施根据进度跟上,活动在其他场地照常进行,弥补了民工学校教室没条件搭建而错过申请日期。

已采纳

28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七条,是否应该明确最早可以发起考评的时间,建议结顶后可以发起考评。

已采纳

29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一条,适用于集装箱尺寸,可否考虑为48平米。

未采纳,民工学校教室尽管是临时设施,但出于安全考虑,不建议用集装箱搭设。

30

杭州通达集团有限公司

第十八条(六),被通报表扬和专刊报道是否难度太大,虽积极举办活动,积极投稿但是不一定能够得到上面的荣誉,变数比较大,能否改为加分项而不是必备项

已采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