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79/2024-00108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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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建设〔2024〕122号 | 公开日期 | 2024-09-27 16:41:18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JZAC16-2024-0008 |
政策原文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 | ||
图解 |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图文政策解读 | ||
意见征集采纳 |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工作,市建委、市财政局牵头制定了《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以下简称《实施细则》),现将有关政策解读如下:
一、制定背景和依据
根据省财政厅、省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要求,进一步明确和规范我市配套费征收范围及对象、征收部门、征收标准、征收方式、减免政策等内容。
同时,根据《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等文件规定,结合杭州市配套费征收实际,对全市配套费征收标准的判定、申报流程、申报材料、减免申请等进行统一,对费用补缴、资金退付等的情形进行明确,对缴费核查、催报催缴等工作予以强调。
二、适用对象
本实施细则适用于杭州市行政规划区范围内的配套费征收管理。
三、主要内容
《实施细则》共12条,包括征收范围及对象、部门职责、征收标准、计价规则、减免政策、征收流程、费用补缴、资金退付、缴费核查、催报催缴、信息共享和其他规定。部分条款解读如下:
(一)关于征收范围。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本款所指的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由有关人民政府在编制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中划定的城市、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具体范围以设区市、区(县、市)政府公布的《国土空间总体规划》为准。
(二)关于征收对象。配套费的征收对象为征收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除房屋建筑外,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交通、能源、水利工程涉及建筑面积的,均应按规定缴纳配套费。同时,根据配套费的性质和用途,对临时性房屋建筑不征收配套费。
(三)关于部门职责。市、区财政部门是配套费管理的职能部门,负责对本行政区域内配套费的使用管理和监督;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配套费的征收,其中: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全市配套费征收管理以及上城、拱墅、西湖三区范围内的配套费征收。此外,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做好配套费征收、减免、补缴、退付等工作。
(四)关于征收标准。按照“定价权限统分结合”的原则,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市级相关部门在《省通知》指导标准范围内统一制定,经报市政府批准后施行;其余区、县(市)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属地政府在《省通知》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
(五)关于计价规则。明确对地上、地下(人防面积除外)建筑面积征收配套费。同时考虑到企业申报便利度等因素,经征求省级相关部门意见,明确以项目用地类型作为住宅或非住宅征收标准的判定依据,即:住宅用地地上、地下建筑面积均按住宅标准征收配套费,非住宅用地同理。
兼容用地则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住宅、非住宅建筑面积,按相应标准征收;地下建筑面积未明确使用性质的部分,按照地上住宅和非住宅建筑面积的比例进行划分,再按相应征收标准征收。
(六)关于减免政策。根据《省通知》要求,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因此,我市原对重点建设项目、人才专项用房、公共停车场(库)的配套费减免政策不再继续执行。
经与省级部门沟通,对于项目中部分建筑面积符合减免情形的,如社区养老、托育、保障性住房配建等,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建筑面积相关认定文件中载明的建筑面积,在征收过程中予以减免。
(七)关于征收流程。
1.缴纳环节:1)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完成配套费缴纳,分阶段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则应在申请第一阶段施工许可证前完成缴纳;2)符合国家规定配套费免征条件的项目,应在首次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向征收部门提出免缴申请;3)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水利项目,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天内申报配套费缴纳,并在60天内按规定完成配套费缴纳。
2.申报材料:对申请配套费减免的项目,原则上应依据项目审批文件作为减免依据,仅对于未在相关批复中明确项目符合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需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证明。
3.办理时限:1)对于申报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征收部门应当在受理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出具《缴款通知书》;2)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受理之日起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
(八)关于费用补缴。建设单位应补缴配套费的主要情况,如:项目规划核实阶段建筑面积增加、改变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临时建筑变更为永久建筑、违法建筑经批准予以保留等情形。建设单位在获得相关部门许可文件后,应主动申请配套费补缴。
(九)关于资金退付。建设单位申请配套费退付的情况,如:项目规划核实阶段建筑面积减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注销、符合配套费减免条件但实际多缴等情形。建设单位在获得相关部门许可文件后,可申请配套费退费。
四、注意事项
1.应区分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和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的征收范围。根据《关于集镇配套设施建设费有关问题的通知》(浙财综〔2000〕31号),集镇是指乡、民族乡人民政府所在地和经县级人民政府确认由集市发展而成的作为农村一定区域经济、文化和生活服务中心的非建制镇。
2.建设单位分阶段申领施工许可证的,首次申领内容为基坑围护或主体工程底板以下(不含底板)工程时,人防面积可根据《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表》中载明的面积予以减免;首次申领内容包含主体工程底板以上工程时,人防面积应按照《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和征收审批表》中载明的面积予以减免。实际建设人防面积与前期申报不一致的,建设单位应在完成规划核实后,向征收部门申请补缴或退费。
3.因建筑面积变化引起的配套费补缴、退费,建设单位可在项目规划核实后一次性申请,其中:通过《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变更增加的建筑面积,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首次核发日期对应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补缴;在项目规划核实阶段增加的建筑面积,按《规划核实确认书》核发日期对应的配套费征收标准补缴。
4.根据《省通知》要求,《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发日期在2024年6月12日(不含)之前的项目,除配套费征收标准、计价规则和减免政策外的其他相关征收管理要求,均应按照本实施细则执行。
5.关于允许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前完成配套费的做法属于征收方式优化,自2024年6月12日起(含)停止实施。
五、关键词解释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指城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政府性基金。根据财政部《政府收支分类科目》规定,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主要用于城市道路、桥涵、公共交通、道路照明、供排水、燃气、供热等公共设施维护、建设和管理,道路清扫、垃圾清运与处理、污水处理、园林绿化、城市公有房屋维修改造、城市防洪设施建设和维护等支出。
2.“临时性房屋建筑”是指经规划和自然资源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设用地使用权人因需在自有土地上临时建造的建(构)筑物和其他设施。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浙江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文件规定,临时性建筑使用年限不得超出二年、不予确权发证、不得改变使用性质,并应当在批准的使用期限内自行拆除。因特殊原因需延长使用的,建设单位应在期满前申请延期,申请延期次数不得超过2次,每次延期的期限不超过1年。
3.“建筑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水平面积的总和,包括使用面积、辅助面积和结构面积。使用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直接为生产和生活使用的净面积。辅助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为辅助生产或辅助生活所占的净面积,例如居住建筑物中的楼梯、走道、厕所、厨房所占的面积。使用面积和辅助面积的总和称为“有效面积”。结构面积是指建筑物各层平面中墙、柱等结构所占的面积。
4.“兼容用地”是指土地使用功能超出用地兼容性规定的适建用途或比例,需要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用地性质组合表达的用地类别。
六、新旧政策差异
1.关于征收项目范围。原先,杭州市对各级财政出资的建设项目免征配套费。此次新政策明确了免征配套费的项目范围严格按照国家制定的政策执行。同时,交通、水利、能源项目也需按规定缴纳配套费。
2.关于计价规则。原先,杭州市对经营性用途外的地下室免征配套费。此次新政策明确了对地下建筑面积(除人防面积外),应征收配套费。
3.关于地方性政策。原先,杭州市对重点建设项目等有相关配套费减免政策。此次新政策明确了除国家制定的减免政策外,其他任何部门、单位和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均不得改变配套费征收对象、范围、标准及期限,不得减征、免征、缓征、停征或者撤销。
4.关于申报材料。一是除申请配套费免征或减征的情形外,建设单位无需提交项目立项和用地批准文件;二是因计价规则变化,申请材料增加人防建筑面积的相关认定文件;三是明确以项目审批文件作为配套费免征或减征的依据,原则上无需建设单位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材料。
七、文件执行时间
本实施细则自2024年9月24日起施行。
八、解读机关、解读人及其联系方式
解读机关: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杭州市财政局。
解读人及联系方式:许迎顺,0571-85085207;阮利涛,0571-8958033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