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79/2024-00106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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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建设〔2024〕122号 | 公开日期 | 2024-09-27 16:29:39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JZAC16-2024-0008 |
政策解读 |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政策解读 | ||
图解 |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图文政策解读 | ||
意见征集采纳 |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 |
各区、县(市)住建局、财政局:
根据《浙江省财政厅 浙江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关于明确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标准的通知》(杭建设〔2024〕85号)等文件,结合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工作实际,制定《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予贯彻执行。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
2024年9月24日
(此件公开发布)
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
实施细则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以下简称“配套费”)征收工作,根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政府性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浙江省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条例》《关于规范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有关事项的通知》(浙财综〔2024〕9号)(以下简称《省通知》)等法律、法规和文件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征收范围及对象
配套费征收对象为杭州市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取得土地使用权(包括出让方式及非出让方式)进行建设的各类工程项目的建设单位和个人(以下简称建设单位)。
临时性房屋建筑不征收配套费。
二、部门职责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以下简称市建委)负责本市配套费征收管理。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范围内配套费由市建委负责征收。
滨江区、钱塘区、萧山区、余杭区、临平区、富阳区、临安区、淳安县、桐庐县、建德市范围内配套费由各区、县(市)住房城乡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征收。
相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协助征收部门做好配套费征收、减免、补缴、退付等工作。
三、征收标准
上城区、拱墅区、西湖区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财政部门在《省通知》指导标准范围内统一制定,报经市政府批准后施行。
其余区、县(市)配套费征收标准由属地政府在《省通知》指导标准范围内制定,市级相关部门做好指导。
四、计价规则
配套费计算方式为:配套费=建设项目地上建筑面积×收费标准+地下建筑面积(人防面积除外)×收费标准。
建筑面积以《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核定的建筑面积为准;扩建、改建、拆复建项目及旧城改造拆建项目按新增面积征收。
兼容用地项目,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明确的住宅、非住宅建筑面积,按相应标准征收;地下建筑面积未明确使用性质的部分,按照地上住宅、非住宅建筑面积比例进行划分,再按相应征收标准征收。
五、减免政策
配套费的减免权限按照政府性基金有关规定执行。国家制定的配套费减免政策,各级各部门要逐项落实到位,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和变更执行。
建设项目中符合减免政策的部分建筑面积,根据《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人防建筑面积相关证明文件中载明信息予以减免。
需各行业主管部门提供减免认定相关信息的,各行业主管部门应积极协同配合,确保减免政策落实到位。
国家、省对建设项目配套费的具体减免政策执行程序和操作办法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
六、征收流程
建设单位应当在领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之后、项目开工之前一次性足额缴纳配套费;分期核发《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项目,可分期缴纳。
(一)申报及缴费。
建设单位可通过线上或线下方式,向征收部门申报配套费缴纳。其中:
1.建设单位应在首次申领施工许可证前,按规定完成配套费缴纳;符合国家规定配套费免征条件的项目,应在首次申领施工许可证前,向征收部门提出免缴申请。
2.按规定无需办理施工许可证的项目,以及能源、交通、水利项目,建设单位应在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15天内申报配套费缴纳,并在60天内按规定完成配套费缴纳。
(二)申报材料。
建设单位在申报配套费缴纳时,应提供下列材料:
1.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缴费(减免)申请表;
2.《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及其附图;
3.人防建筑面积的相关认定文件(根据实际情况,可以是新建防空地下室战时功能和防护等级确定表或人防工程易地建设核实和征收审批表);
4.申请免征或减征配套费的,还需提交项目审批(核准、备案)等相关文件。未在批复文件中明确项目符合配套费减免政策的,需提供相关行业主管部门的认定材料。
(三)缴费通知。
征收部门对提交的申报材料进行核实,申报材料齐备且符合要求的,应当在3个工作日内出具配套费《缴款通知书》;材料不全或不符合要求的,应当在2个工作日内一次性告知建设单位补正资料。
(四)缴费凭证
建设单位收到征收部门出具的配套费《缴款通知书》后,应当在规定时限内足额缴纳配套费。配套费足额缴纳完成后,征收部门应按规定向建设单位出具配套费收款凭证(财政票据)。
七、费用补缴
有下列情形的,建设单位应当如实填写《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补缴申请表》,主动向征收部门申报,并按现行标准补缴配套费;主管部门在作出相关决定时,应同步将信息告知征收部门。
(一)规划核实阶段经规划和自然资源部门确认面积增加的;
(二)临时性房屋建筑经批准依法变更为永久建筑的;
(三)违法建筑经确认依法予以保留的;
(四)集体土地改为国有土地性质后,需补办《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建设项目;
(五)已减免配套费的建设项目,改变使用性质、用途后不再符合减免条件的;
(六)按规定应当补缴的其他情形。
八、资金退付
建设单位缴费后有下列情形的,可按要求填写、提交《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退付申请表》及相关证明材料,向征收部门申请按原标准退还配套费差额:
(一)《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内容变更后建筑面积减少,或《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许可注销的;
(二)符合配套费减免政策,按规定应当予以退付的;
(三)按规定应当返退的其它情形。
九、缴费核查
施工许可审批部门在受理施工许可申请时,应当核查配套费收款凭证,督促建设单位按规定缴清配套费。
十、催报催缴
建设单位未按照本实施细则规定申报或缴纳配套费,征收部门应发放《配套费催缴通知书》催报催缴。经催报催缴仍不缴纳的,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相关部门应当为征收部门实施催报催缴提供协助。
十一、信息共享
各级有关部门应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加强配套费征收管理数字化改革,在职能范围内向征收部门共享配套费征收和减免等有关信息,共同做好配套费征缴业务衔接。
十二、其他规定
本实施细则自印发之日起施行,国家、省对配套费征收有其他规定的,从其规定。杭州市现有文件中关于配套费征收表述与本实施细则不一致的,以本实施细则为准。
本实施细则由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负责解释。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杭州市财政局关于印发杭州市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征收管理实施细则的通知(杭建设〔2024〕122号).pdf