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引号 | 002489479/2025-00033 | 公开方式 | 主动公开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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文号 | 杭建工发〔2025〕135号 | 公开日期 | 2025-05-30 17:07:33 |
发布单位 | 市建委 | 主题分类 | 城乡建设(含住房) |
有效性 | 有效 | 统一编号 | ZJAC16-2025-0004 |
政策解读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的通知》政策解读 | ||
图解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的通知》图文政策解读 | ||
意见征集采纳 |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中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的通知》的征求意见采纳情况 |
各区、县(市)住建局,市质安监总站,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规范我市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现场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着力提升施工现场安全管理水平,根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建筑施工承插型盘扣式钢管脚手架安全技术标准》等规定,结合我市实际,全面推广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推广使用范围及时间
2025年7月1日起,新办理施工许可证的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含城市轨道交通)工程全面推广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
因工程类型、结构形式等原因不宜使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的项目,施工单位应在专项施工方案中说明理由,经监理、建设单位同意,并告知属地工程安全监督机构,原则上可使用符合国家和行业规范规定的其他类型支撑体系。
二、加强模板支撑体系安全管理
(一)规范质量管控机制,加强材料源头管控。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租赁单位或自购产品的施工企业,应建立产品质量管理、使用管理、维保管理等制度体系,严格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质量源头管控。支撑架架体的构配件应由专业生产厂家配套提供,禁止不同型号的产品交叉混用。任何单位不得出租或购入使用存在明显锈蚀、变形,出现裂缝及其他材质未达标、规格未达标、旧钢管改制等不符合标准的构配件材料。
建设(监理)单位和施工单位对进入施工现场的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构配件应按照相关规范和技术规程的要求进行进场验收,在使用前应在现场监理人员的见证下进行抽样检测,检测合格后方可使用。现场应建立构配件进场验收资料台账,经验收合格的构配件应按品种、规格分类码放,并应标挂数量、规格铭牌。
(二)规范施工过程管控,加强检查验收管理。
应根据相关安全技术规程编制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专项施工方案,方案由专业技术人员根据现场实测数据进行设计计算,并充分考虑工程结构特点,具有针对性和可操作性。涉及危大工程施工的应按照《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要求,严格落实专项施工方案编制、审批、论证、交底及验收各环节管控。
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搭设需严格按照专项施工方案和有关安全技术标准实施,严禁与钢管扣件支模架混搭,施工、监理单位应按规定做好搭设过程和使用前的检查和验收。未按照规范和专项技术方案要求搭设的应及时整改,未整改的不得进入下一道工序。
(三)规范管理保障体系,加强人员培训教育。
参建企业要落实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加强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相关技术标准的培训学习,加强分包单位及作业人员的教育管理和技术交底,搭设人员应经专业培训和专业考试合格后持证上岗,确保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从方案审批到施工拆除各个环节有力管控。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建筑施工特种作业操作资格证书的考试和继续教育指导力度,提高一线作业人员的技能水平,提升建筑企业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作业管理水平。
三、加强模板支撑体系监督管理
全市建设行业企业、项目责任主体、行业协会、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等要充分认识到推广应用承插型盘扣式钢管支撑体系的重要性,切实防范化解建筑施工模板支撑体系的重大安全风险隐患。
全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工程安全监督机构要加强对模板支架的监督执法,严厉查处施工违法违规行为,对使用不符合相关标准的支模架体系、不按方案搭设的项目,要督促施工单位限期整改,对检查中发现的违法违规行为依法严肃查处。
杭州市城乡建设委员会
2025年5月30日